时间:2023-01-08 23:02:26来源:法律常识
王先生2019年入职一家制作皮包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一年前,该公司因产品质量差遭到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查后吊销了公司营业执照。因为公司在外欠很多供应商货款的,所以很多供应商在得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去公司讨债。公司的老板躲债离开时,答应每月给了王先生5,000元,让他去工厂照看现场。
三个月过去了工资也没再发,王先生想知道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已被吊销,他与企业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吗?工资没发还能找公司要到吗?公司应当根据其在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经济补偿吗?
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任何一方的主体资格的丧失都会导致劳动关系的终止。《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
如果公司注销,劳动者的工资谁支付?
劳动合同终止并不一定意味着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吊销营业执照不能视为丧失主体资格,在公司宣布破产或吊销其营业执照直至被撤销之前,在重组或清算过程中其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劳动者因劳动纠纷而对公司享有债权的,劳动者亦属于公司合法债权人。如果公司股东明知劳动纠纷案件未结,而将公司注销的,作为清算义务人的股东应对公司欠付劳动者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该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王先生仍在公司工作,公司与王先生的实际雇用行为与以前相同,公司仍向他支付劳动报酬。虽然,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已被吊销,其主体资格没有被撤销。因此,公司与王先生仍属于劳动关系应当支付工作报酬。企业营业执照吊销后,可以按照破产,解散或撤销的方式处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其在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