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1 22:21:52来源:法律常识
致:XXXX置业有限公司
本人(,身份证号:。 )于。 年 月 日与贵公司签订了一份《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所购房号/地址:XX 幢 /XXX市XX区XXX。
该合同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手续】第十二条【交付时间和手续】规定:“出卖人应当在2021年4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该合同第十三条【逾期交付责任】明确规定:“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二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1、2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90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九条第(1)项中的期限),自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九条第1(1)项中的比率)。
(2)逾期超过90日后(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1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截止2021年9月14日,距该商品房的合同约定交房期限已远超过137天,基于贵公司的违约行为,依照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三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本人要求:
1、与贵公司解除此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退房;
2、根据合同第十三条第1款(2)项规定,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且无条件办理与贷款银行(兴业银行)的相关撤贷手续;
3、贵公司在15天内按合同第十三条第1款第(2)项规定向本人支付全部房价款的10%违约金,并自本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赔付利息。
请贵公司遵照合同规定办理上述事宜,如贵公司在期限内拒不办理,本人将依据国家法律进行起诉。
特此通知!
签名:
年 月 日
(本人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