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1 22:27:14来源:法律常识
《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这是关于自认的明确规定,自认一旦做出,不但不能撤回,对方当事人还无需再举证证明。
律师代理离婚案件时,很多时候就面临着十分艰难的抉择。
我代理原告,她已经下岗,无经济收入,带两个孩子生活,被告系某国有公司职工,收入较高,一家人靠他的工资生活,原告内心不想离婚。
男方出轨,有了第三者、原告拿到了可靠的证据。
开庭时,原告十分为难,我也十分难受,被告出轨的事提不提?证据出示不出示?不说、不拿原告心里憋屈得很,说了、出示了又自认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极有可能会被判决离婚。
经过反复斟酌,我认为不提为好,可以先维持家庭不散。原告忍不住,把被告出轨的事情和证据全盘拖出,作为律师只能遵从她自己的意见!被告大方承认、一拍即合,判决离婚,原告陷于生活无着的境地,作为律师除了无奈还是无奈!
原告错了吗?遵从内心感受,不憋屈地活着,她没有错。结局却是悲哀的。
作为律师,面对这样的情况,又能如何呢?无解啊!
各位同仁有什么高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