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3 22:27:09来源:法律常识
会见、阅卷、法律意见,经常被视为“审前辩护”的三项基本功,如同询问、质证与辩论被视为“庭审辩护”的三项基本功。律师是否擅长会见,是能够有效获取案件信息的关键。本文所言的会见是指办案律师的专业会见,不包括辅庭律师的生活会见,他们的任务更多是做“信差”或“心理保姆”。
1、减少寒暄
律师专业会见无需太多寒暄,只需要交代我是谁、谁委托就行。至于一些律师询问“是否同意我帮你辩护”之类,完全没有必要浪费时间。我一般都会掏一张名片告诉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我是谁,那名片山常常的头衔包括“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暨刑事部副主任”,足以让他第一印象就知道我的身份。介绍我来代理案件的,一般都是当事人的朋友或者家属中有影响力的人,这也让他们清楚我是他们集体认可的。
2、甄别喊冤
我是“无罪辩护”的拥趸者,许多人委托我办理案件本就是有无罪辩护需求,因此我见到当事人,寒暄两句就会询问他们是否“有冤情”。如果他们说“有冤情”,我会问清楚“有哪些冤情”,这些都是律师无罪辩护的线索,事实部分当事人比我们辩护权更清楚。如果他们认为自己“没有冤情”,这就需要律师自己去发现是否存在无罪辩护空间。我曾办理邱某贪污案就是“有认罪有退赃”,我发现该案根本就是民事纠纷而不是刑事犯罪,坚持无罪辩护成功争取到免于刑事处罚。如果邱某等一开始就坚持无罪辩护,则我们的辩护效果会更理想,毕竟当事人坚持“喊冤”也能动摇办案机关的有罪判断。
3、查明案情
律师会见的目的就在于查明案情,特别是批准逮捕前的无罪辩护更需要通过会见找到切入点。此时我习惯问当事人三个问题,即“你觉得自己是否有罪”、“侦察机关是如何问你的”、“你是如何回答的”。如果当事人认为自己无罪,则我还会问他“你做了哪些”。律师通过上述询问,查明清楚基本案情,这才能选择辩护方向。我不赞同律师跟当事人“拉家常”,那样很容易遗漏要点。律师只需要关心办案机关关注的问题,简明扼要才能直中要害。不少批准阶段就无罪释放的案件,就是在第一次会见中发现疑点的,这时的会见“一刻值千金”,岂能浪费?
4、针对疑点
律师了解了基本案情,就应该“针对疑点”精细询问。我曾办理陈某寻衅滋事审查起诉阶段无罪释放案件,就是发现他有“不在现场的证据”,而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他有共同犯意。我办理的曾某强奸案无罪释放,则是因为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奸”(发生了性关系)却不能证明“强”(违背女方意愿)。我办理的洪某运输毒品2.9公斤改判无罪,就是因为我们发现洪某与同案犯没有“共同运输毒品的意思联络”,而且现有证据不能推断出洪某对同案犯携带的毒品“主观明知”。我办理的杨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该罪名被否定,就是发现所谓“销售”除了一张单据没有任何实物且找不到下家。许多疑点一旦发现,就应该不断去强化办案机关的疑问,动摇他们对案件“证据确凿”的内心确信。
5、解释罪名
律师不能直接告诉当事人本案是否有罪,只能通过解释罪名的方式告诉他哪种情况下构成犯罪,哪种情况下不构成犯罪。面对经验丰富的律师,当事人很容易自己判断出是否构成犯罪。当然,一些当事人明知道自己有罪却不愿意跟律师讲实话,此时律师应该“小心谨慎”,却不可被当事人伤害。李庄被自己的当事人龚刚模举报事件,应该成为所有的律师前车之鉴。当事人问律师“我该怎么说”,律师只能回答“你要实事求是”。律师只能解释罪名,不能教唆当事人如何回答办案机关的讯问。
6、做出判断
律师在详细询问当事人后,可以“附条件”做出判断。我曾去深圳会见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的吴某,吴某说他只亮过一次假的警官证而且是通过帮人办理入户手续收取服务费,他有去办户口的行为。我就在会见完做出判断,“如果你所言是真是的,你应该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后来的结果也真是如此,法院接受了律师吴某不构成招摇撞骗罪的辩护意见,改变罪名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了几个月。其实我认为吴某不构成犯罪仅仅构成治安违法,可惜吴某及其家属对判决结果很满意,他们不愿意上诉我也就只能“表示满意”。
7、留下问题
律师会见完的时候当然不忘让当事人在委托手续上签名盖指模,这些属于“老生常谈”的事。经验丰富的律师还应该在会见完毕时留下问题,让当事人去认真思考。如果是“无罪辩护”,律师应该留下当事人作出“合理解释”的问题,让当事人带着问题慢慢等待律师的下一次会见。只要有疑点,只要当事人现场不能有效解答的,都应该留给当事人做“家庭作业”。律师不在案发现场,不能帮助当事人作出任何合理解释,只能让当事人自己去思考,这才能发掘真相而不是掩盖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