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4 01:20:15来源:法律常识
行政诉讼期间,法院要求被诉行政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被诉单位派出一名副科级干部应诉,却为其开具“副局长”证明。原告一方称,被诉行政单位此举明显是应付法院,影响很不好。
7月20日下午,对于河南省内黄县吕师傅反映的“内黄县自然资源局开虚假证明”一事,河南省安阳市委组织部相关人员称,该局已接到吕师傅的反映,正调查了解情况。
吕师傅是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人,今年51岁,农民。
“2006年9月,我与邻村村委会签订了一份2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决定承包该村31亩(实际为38.46亩)土地用于农业种植。2013年,经过多方调研,我在这片土地上栽了3500多棵苹果树。”
吕师傅介绍,2019年,他栽下的3500多棵苹果树全部进入盛产期,年收入数十万元,效益相当可观。
2019年10月,河南省政府作出相关批复,同意内黄县征收当地32公顷土地用于开发建设,吕师傅承包的果园就在征收范围之内。
“征收工作开始后,相关部门口头通知我们,每亩果园可补偿29700元。因这个补偿标准远远低于果园的实际投入和年收益,我们对此不能接受。”吕师傅说,2021年12月,经过多次协商,他们和内黄县城建指挥部办公室共同委托江苏一家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果树的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显示,果园的价值为472万余元。
吕师傅说,评估结果出来后,相关部门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补偿问题再次被搁置起来。无奈之下,他于2022年2月将内黄县政府、内黄县自然资源局起诉至内黄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依法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后来,吕师傅补充诉讼请求为:要求两被告支付补偿安置费用472万余元。
吕师傅的姐夫孙先生告诉记者,今年3月、6月,该案两次在内黄县法院开庭审理。
案件开庭前期,内黄县法院就向内黄县自然资源局下发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通知书》,要求内黄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称,行政首长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本单位分管该项目工作的行政副职出庭,或经县政府法制办批准委托其他人员出庭,否则法院视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行政首长出庭时应向法庭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个人身份证明。
“开庭期间,内黄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并未参加庭审,参加庭审的是该局一位姓张的人员。我们从内黄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给法院的身份证明获悉,张某某系该局‘副局长’”。
7月20日下午,在孙先生提供的一份“身份证明”上,记者看到以下文字:兹证明张某某同志在内黄县自然资源局任副局长职务,特此证明。证明文字下方盖有内黄县自然资源局公章。
“起初我们对此并未多想,认为既然有内黄县自然资源局的证明,张某某的身份肯定假不了。没想到今年6月底,我们拿到判决书时有人告诉我们,张某某只是内黄县自然资源局一名副科级干部,并非副局长。听到这个消息后,我们很吃惊。经过多方核实,张某某确实是内黄县自然资源局一名副科级干部,并非副局长。”
在孙先生看来,内黄县自然资源局之前提交给法院的证明就是一份虚假证明,这让他们无法接受。“虽然一审法院判决我们胜诉,虚假证明对案件的审判没有产生实质影响,但内黄县自然资源局派一个副科级干部代替副局长出庭应诉的性质非常恶劣。执法部门不守法,怎么让群众守法?”
7月20日下午,在孙先生提供的近期两份电话录音上,记者证实张某某是内黄县自然资源局副科级干部,并非副局长。
在孙先生与内黄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的对话中,孙先生问张某某是否是内黄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工作人员称,张某某只是该局一名副科级干部,并非副局长。
在孙先生与内黄县委组织部相关工作人员的对话中,后者也明确表示,张某某是内黄县自然资源局一名副科级干部,现在没有职务,不是副局长。
张某某的身份到底是什么?7月20日下午,记者联系上了张某某。张某某称,受内黄县自然资源局委托,他确实参加了吕师傅行政诉讼一案的庭审。至于他的身份是副局长还是普通工作人员,他不方便讲,让记者也不要问。记者一再追问下,其让记者联系内黄县自然资源局了解情况。
7月20下午,内黄县委组织部相关人员称,张某某是否是内黄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他不清楚,让记者联系内黄县自然资源局落实情况。
当天下午,安阳市委组织部相关人员称,吕师傅等人反映的问题,安阳市委组织部已经收到材料,“已经向领导汇报过了,目前正向内黄方面了解情况。”
7月20日下午,记者从内黄县政府官网查询到,内黄县自然资源局2021年9月13日发布的该局“领导信息”显示,内黄县自然资源局领导中并无张某某。
7月21日上午,内黄县自然资源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张某某确实是该局副科级干部,并非副局长。
行政诉讼中,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应诉吗?法律对此有什么要求?行政首长应诉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提供虚假证明是什么性质?会产生哪些影响?是否违法?应承担什么责任?当事人如何依法维权?就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律师。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介绍,《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此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也明确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
赵良善强调,本案涉及自然资源局,而《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从操作层面明确建立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出庭应诉的情形有以下四种:一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负责人出庭更有利于化解争议的案件;二是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议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要求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三是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四是其他对自然资源管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赵良善表示,行政诉讼中,法院要求行政首长应诉的目的和意义是:一是旨在发挥行政诉讼制度在提升领导干部法治思维与法治水平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二是有利于促进行政纠纷的实质化解,及时发现行政执法中出现的问题;三是使原告(老百姓)更加直接地感受到行政机关接受监督的信心和诚意;四是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和法治意识。
赵良善指出,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提供虚假证明系违法行为。本案中,法院已书面通知内黄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人出庭应诉,而内黄县自然资源局出具假证明,委托副科级干部出庭,可视为内黄县自然资源局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对抗法庭。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可视情节轻重,对内黄县自然资源局予以司法处罚。
赵良善称,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提供虚假证明会带来何种影响,关键要看虚假证明的类别。“如果虚假证明是委托手续方面的证明,那么会给法院造成程序上的错误,从而影响审判法庭秩序。如果虚假证明是对案件事实定性的关键证据,那么虚假证明会给法院造成判决错误,从而影响审判公正。如遇此种情况,可追究当事人伪造证据方面的法律责任。”
赵良善建议,如一方当事人遇到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当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虚假证明是委托手续方面的证明时,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要求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予以司法处罚;当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虚假证明是对案件事实定性的关键证据,可依法追究另一方当事人伪造证据的法律责任,重则,可追究另一方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山东辰泽律师事务所柳孔圣律师指出,法治国家建设的重点和成败的关键在于法治政府建设。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通过负责人出庭,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并及时有效地化解行政争议,避免长官意志与法律规定相违背,避免决策违法。
柳孔圣称,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提供虚假身份证明的现象非常罕见。“这主要还是机关工作作风问题,并不直接构成妨害行政诉讼,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他指出,行政单位仅是提供出庭负责人虚假身份证明,并不会导致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受损。法院会根据证据和法律来评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出于监督和批评目的,当事人可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提高行政机关的行政能力,改进工作作风。”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编辑 李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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