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4 22:48:38来源:法律常识
执子之手,与子偕老,迟暮之年亲自驾三轮接老伴,孰料途中发生车祸,瞬间与亲人阴阳两隔,事后被认定各担责一半,悲剧的发生再次敲响交通安全警钟。
喝茶途中获知父亲车祸身亡
这名老翁叫鲜友祥,时年76岁,家住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灌口镇。
儿子鲜先生告诉记者,事情发生在2021年10月31日,当天他一个亲戚过生日,吃完中午饭后他与其他客人去附近茶楼喝茶,途中突然接到姐姐打来的电话,“她伤心地说,刚接到交警通知,父亲被车撞死了,叫我马上去一趟现场。”
鲜先生哽咽着说,惊闻噩耗,他伤心不已,立即赶到大约4公里外的现场,看到民警已经拉起警戒线,父亲被警盾遮挡着。
“120来后,称我父亲已经死亡。”鲜先生说,随后父亲被送到当地殡仪馆,火化后下葬。
多段视频还原事发经过
鲜先生给记者提供的一段21秒现场视频显示,一辆打着双闪车牌号为川AG15XX的白色小车停在一家汽修厂门口,其右前方被撞烂,零件撒落一地,四周围着一些市民,民警正忙着勘查现场。
在另一段27秒的监控视频中,一辆红色三轮车从左至右驶来,几秒钟后,一辆从右至左的白色小轿车出现在监控视频中,只见它猛地停了下来,紧接着它右边一辆小轿车也紧跟着停下,这时白色小车中出来一名高个子司机,他围着自己的车子看了看。
而一段31秒的视频则清晰地显示,那辆红色三轮车越过斑马线后朝左转,正在这时,远处一辆白色小车快速驶来,车祸瞬间发生。
“那辆白色小车的右前方撞到三轮车,三轮车又撞到公路边停着的一辆小车,我父亲顿时被撞飞出去。”鲜先生介绍说,父亲伤情严重,不幸当场去世。
他说,当时77岁的母亲在帮一家废品收购站捡瓶子,父亲开三轮车去接她,“他转过弯就能接到母亲,没想到两人近在咫尺竟阴阳两隔,这令我们全家悲恸不已。”
后来,经法医鉴定,鲜友祥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白色小车司机系当地车管所辅警
知情人称,那辆白色小车司机姓贾,今年24岁,家住都江堰市蒲阳镇,持有C1D驾照,系都江堰市交警大队车管所辅警。
事发后,成都市公安局高度重视,“因该车祸涉警,遂指定郫都区交警大队负责调查处理。”
鲜先生给记者提供的一份郫都区交警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死者鲜友祥当时76岁,驾驶的三轮电动车无号牌,该案具体事发时间为2021年10月31日下午2:12,地点位于都江堰市学府路二段银杏中路路口,三支分岔口,路口无交通信号灯控制,有人行横道线,学府路限速60km/h,沥青干燥路面,白天视线良好。
该认定书介绍称,当天下午贾某驾驶川AG15XX小型轿车沿都江堰市学府路由胥家镇方向往都江堰市区方向行驶,下午2:12左右,贾某行至事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左转弯由鲜友祥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3车受损,以及鲜友祥现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认定双方各担责一半
事故发生后,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川AG15XX小型轿车的行驶速度发现,该车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为73km/h-78km/h,超车时的行驶速度为76km/h-77km/h,碰撞前的行驶速度为65km/h-77km/h。
同时,该鉴定中心对被撞的那辆三轮电动车进行鉴定得知,该车类型为机动车中的正三轮载客摩托车,其制动系前轮未装备有制动器,不符合国标相关要求。
经调查,此次事故当事人贾某驾驶该车未确认安全、超速行驶,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当事人鲜友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上路行驶,经路口左转弯时未让行直行车辆优先通行,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在分析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时,该认定书介绍说,当事人贾某驾驶该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有关“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第四十二条有关“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同时还介绍称,当事人鲜友祥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有关“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之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有关“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第二十一条有关“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有关“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 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
成都市郫都区交警大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由当事人贾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当事人鲜友祥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记者采访获悉,当初鲜友祥体内曾被检测出5毫克酒精含量。对此,国内一权威法医介绍称,有可能是食物发酵引起的,可以忽略不计。
死者家人申请复核自称被维持原认定
死者儿子鲜先生告诉记者,他们对该认定书不服,遂向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申请复核。
他称,撞父亲三轮车的贾某作为一名交通辅警,对超车超速行驶会发生交通事故的认知及认识超越普通人,但他却在复杂道路上超车、超速行驶,在看见前方有电动三轮车时竟撞了上去。
“更重要的是,我们不服五五开的责任划分。”鲜先生说,贾某的行车记录仪上可以清楚地看到,“我父亲骑行的三轮车从出现在视线里,到发生事故时有4秒钟时间,正常情况下这些时间完全够贾某采取紧急制动措施。”
鲜先生告诉记者,那辆三轮电瓶车是2015年5月购买的,一直是父亲出行的交通工具,7年来他父亲从未被任何部门处罚过,尽管他父亲无牌无照,但此情况与此次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其责任可另行处罚,他父亲不应当承担此次伤亡事故的责任。
2022年1月10日,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复核受理通知书称,鲜友祥家人提出的书面复核申请,该局已经收到,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将在30日内对该案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鲜先生说,后来他接到该局电话通知称,对他们的申请维持原认定。
那么事发路段限速多少呢?
鲜先生给记者提供的事发现场附近的图片显示,有地段限速40公里,有地段限速30公里。
9月4日上午,记者致电该局核实并询问相关情况,一名男性工作人员称不清楚此事。
肇事司机回应:
带女友看病行驶途中左边现视线盲区
贾某告诉记者,事发当天他驾驶女友父亲的那辆川AG15XX小型轿车带她看病,行驶至该路段时,发现左边有一辆车遮挡住了他的视线,视线盲区出现后,他刹车不及撞上了那辆三轮车。
他对此感到后悔,事后积极赔偿了相关费用,目前后续情况尚在进一步处理中。
律师说法:
可起诉小车司机和保险公司进行民事索赔
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赵法律师认为,由于该事故造成一人死亡,那名小车司机是否担主要责任,这直接决定他是否构成犯罪,这是该案定性的关键问题。
赵法律师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该案由成都市郫都区交警大队作出了同等责任认定,这意味着那名小车司机不构成犯罪,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于今年1月10日受理了复核申请,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所以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应在受理后30天内作出复核结论。
他说,由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复核决定书是交通事故中的鉴定类文书,属于证据的一种,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也没有规定不服复核决定的其他救济途径,所以复核决定属于终局性的决定,如果死者家属收到的书面复核决定书仍然维持原决定的话,那不能再提行政诉讼了。但是死者家属可以将那名小车司机、保险公司等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死亡赔偿的民事责任。
赵法律师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复核决定在民事诉讼中也非绝对性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也就是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具备证明效力,需要最终由法院审查认定,如果明显存在错误的,法院也可以不予采信。
赵法律师介绍说,从该案案发现场相关视频等资料来看,死者在前方有来车的情况下直接左拐,负有一定责任,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书中载明认定了由于三轮电动车前车轮无制动系统,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安全,如果车辆无前轮制动是车辆本身的设计所致,建议死者家属在处理完与小车司机的赔偿之后,也可以考虑另行以销售不合格产品为由,向车辆生产商或者销售商主张部分索赔。
华商报记者 申晓渡 编辑 杨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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