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在涟水找律师,出车祸男子坠落救护车担架后死亡

时间:2023-01-17 01:19:37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扬子晚报

这是一件既离奇又悲伤的事:

江苏涟水女子张某

骑电动车与他人发生剐蹭后摔倒在地

但是对方离开了现场,

接着她又被一辆三轮车碾压

而三轮车主逃逸后至今没有归案,

接到求助的医院120救护人员

赶到现场抬担架时,

担架不慎脱落,

躺在担架上的张某头部着地

送医抢救数日后,

张某还是死亡。

那么,

张某死亡的具体原因是什么?

到底谁应该为她的死亡负责?

目前改话题登上了微博热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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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奇!女子遇两次车祸后从担架摔落身亡,她的死谁负责?

女子受伤接受救护被从担架上摔下头部着地

对于死者张某的家人来说,长达近两年的诉讼,他们已精疲力尽,虽然这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已告一段落,但两年前的那天晚上,张某所遭遇的痛苦,只有已在九泉之下的张某知道。

2019年11月1日晚18时许,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停留在非机动车道内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朱某腿部发生刮擦,致电动车摔倒,两人均受伤。但是,朱某没有报警,更没有留在现场,而是逃逸。就在张某倒地后两分钟,她又被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碾压,驾驶员亦驾车逃逸(因其至今没有归案,以下简称无名氏)。涟水县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接到求救电话后到场急救,期间,抬移伤者头部一端的施救人员不慎致担架滑落坠地。

离奇!女子遇两次车祸后从担架摔落身亡,她的死谁负责?

医院120救护人员抬担架时竟脱落,导致伤者从担架上摔落头部着地。(视频截图)

在涟水县人民医院救治63天后,张某还是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死亡后,她的亲属认为,涟水县人民医院120到场急救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担架一头重落在地,导致张某头部再次摔伤,后脑损伤严重,也是致其死亡的原因之一。其亲属得知与她发生剐蹭的第一起交通事故逃逸的朱某后来也被警方查找到,但是,第二起碾压张某的无名氏驾驶员一直没有归案,张某亲属向涟水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起交通事故逃逸者朱某以及涟水县人民医院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20余万元。

司法鉴定中心拒绝作出死者死亡鉴定意见

记者了解到,事故发生后,涟水县交警大队对张某所遭遇的两起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张某均无责。

涟水县交警大队分析认为,张某驾驶非机动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是发生第一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朱某将非机动车停放在道路上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是发生第一次事故的次要原因。第一起交通事故发生后,朱某未停车保护现场、未报警是发生第二起事故的原因之一,无名氏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也是发生第二起事故的原因之一。最终,涟水县交警大队认定:朱某因肇事逃逸负第一次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无名氏因肇事逃逸负第二次事故全部责任。

作为被告之一的涟水县人民医院也觉得冤,他们认为县120救护人员到达事故现场抢救伤者,抬担架时,担架滑落,在未着地时已被120医生接住。张某死亡是交通事故脑外伤所致,属于伤者伤情的自然转归,与医院无关。

那么,张某的死亡原因到底是交通事故还是与医院救护有关?根据张某亲属的申请,涟水法院委托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该中心回复:因交通事故损伤和120急救操作不当再次摔伤的前后损伤时间间隔短,前后损伤之间无客观的医学相关检查等,无法明确两次损伤各自的严重程度,无法明确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占比。因此拒绝作出鉴定意见。

法院判决医院承担10%责任赔偿10余万

记者今年12月20日从涟水法院获悉,这起特殊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终于有了一个结果,法院认为,涟水县人民医院面对伤病,肩负救死扶伤的职责,在救护伤者过程中,理应做到细心、严谨和认真,否则不仅可能延误病情,也可能造成更大的伤害。该案中,救护人员的失误致担架滑落,无法排除加重伤者伤情的可能。遂判决涟水县医院对张某的死亡承担10%责任,赔偿张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118677.19元。

那么,前两起交通事故的逃逸人朱某以及“无名氏”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在这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死者到底有无责任?涟水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张某的过错是导致第一次事故的“事实上的原因”,且在第一次事故中起主要作用;朱某的行为在第一次事故中起次要作用,但因为其逃逸行为是引起第二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无名氏的行为也是引起第二次事故的原因之一,且无法排除因其逃逸导致损害后果扩大的可能性。于是依法判决死者张某承担40%责任,第一起交通事故逃逸者朱某承担30%责任,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356031.56元,第二起交通事故逃逸者“无名氏”承担20%责任。

交警认定无责 但法院为何判决死者担责40%

交警部门对先后两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某均无责,法院在判决时为什么会作出张某承担40%的责任?记者20日采访了死者张某亲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尚淮律师事务所主任黄克权。

据黄克权主任介绍,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法院审理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中关于当事人责任承担的重要证据之一,但并不意味着法院会绝对依据交通事故定书划分侵权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中的证据性质是鉴定结论,其认定依据是交通法律法规(如交通肇事逃逸即推定逃逸方全责等),供法院审理案件参考,而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围绕侵权法律关系所涉及的全部法律事实,全面审查,综合评判,最终确定责任分担比例。所以,涟水法院判决死者张某承担40%、朱某承担30%、无名氏承担20%、涟水县医院承担10%责任并无不妥。

涟水县医院的赔偿目前已履行完毕,黄克权主任告诉记者,第一起事故逃逸者朱某至今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已申请强制执行。至于第二起事故逃逸者“无名氏”法院虽然已作出判决,但因其一直没有归案,所以赔偿现在无从谈起,如果有一天,“无名氏”归案,死者张某的亲属可以继续向法院主张他们的合法权益。

来源▏通讯员 陈启明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朱鼎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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