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8 16:09:22来源:法律常识
劳燕分飞寻常见,虎狼食子未曾闻。离婚纠纷中,看惯了夫妻之间恶言相向甚至大打出手,但每每谈及子女今后的生活教育问题,总会流露出几分关怀与期许。子女归谁?是离婚纠纷避不开的问题,也是为父为母最关心的问题。本文围绕抚养权归属,谈一谈几项基本规则。
一、子女的年龄是关键因素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该条文划定了两周岁与八周岁两个节点,对于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的子女,法院将结合夫妻双方的收入水平、资产状况、可为孩子提供的教育条件等因素综合判断,具有较大的裁量空间。至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若男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女方不适合抚养孩子(例如有吸毒、嗜赌等恶习或患有特殊疾病,参考(2015)大民一终字第147号民事判决),可以打破由女方抚养的原则。
二、双方的约定具有优先法律效力
虽然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已有法律规定,但实务中往往更多地尊重男女双方个人意愿。在协议离婚程序中,双方需要在《离婚协议》里对子女由谁抚养以及后续抚养费用的承担等问题作出明确约定,只要是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婚姻登记中心并不会强制要求一定由哪方抚养。至于诉讼离婚程序,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是以调解为优先,尊重双方个人意愿,除非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才会依照法律裁判。当然,尊重个人意愿的前提是双方的约定不会损害子女的权利。
三、未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可要求变更抚养权
在中国,血缘关系带来的法律身份是伴随终身的,并不存在剥夺父子关系或脱离母女关系等情况。因此,即使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于一方,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因此消除,且依法享有探望的权利。
若发现有抚养权一方不能保障子女基本的生活和教育权利,或者有不适合抚养子女等情况发生的,另一方可以主张变更抚养权(参见(2021)辽1002民初3531号民事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之第五十六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实务中还存在多个子女如何分配抚养权等问题,需要结合情况具体分析,无法一言以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