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5 11:44:42来源:法律常识
私立学校土地被收购,应当如何补偿?如果有异议该如何维权?另外,私立学校有可能要被征收,应当如何实现合法权益最大化?下面通过具体的案例来了解下。
安徽宿州、浙江湖州等地某私立学校因为教育体制的改革等等原因,一些地方主管部门尝试着要收购这类私立学校。在收购过程当中,有的就产生了一系列的纠纷。一方想以比较低的价格收购,一方觉得自己已经把品牌培育成一定的影响力,投入了多年的心血,就觉得应该有一个非常好的标准进行收购。所以,双方就产生了很多纠纷。
有的地方是当地相关部门需要占用学校的某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进行招、拍、挂。比如某学校用地要被城投公司以征收的名义进行收购。所以,可见各地行政机关都是在尝试着在用各种办法来解决收购的这种问题。这里边涉及到的法律关系还是挺多的,咱们先讲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当中有明确的规定,因为科教文卫等公共事业的需要而征收土地的,可以由市县级主管部门作出征收决定来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如果说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教育事业的需要,可以由市县级主管部门作出征收决定。根据第十七、十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至少包括六大项,包括房屋的价值要参照市场价格来进行补偿。市场价格不是所谓的重置成新价,也不是所谓的成本价,而是市场价格。
第二项补偿就是搬迁过渡安置。第三项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停产停业损失包括停业期间的利润损失,员工工资、原材料、半成品,这个可能都没有。这违约金啊等等等等,这些损失都算是营业损失。第四项是奖励费。第五项是装修费。第六项是设备费用。设备费用分两大部分,能搬走的给搬迁费。不能搬走的按重置补偿。还有一项土地,如果有空地的,土地的补偿一般按照土地管理法五十八条,也要参照市场价格来进行补偿。所以,按照征收来进行,无疑对企业来说会有一个比较合理的补偿。
很多地方部门之所以不愿意采用征收的方式,是因为这样的代价对于行政机关来说代价太大。收购在行政法上其实没有这个概念,它完全是一种基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双方都自愿的一种。
征收就必须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遇到这类的案件,企业主首先要定性准确,这种情况到底算谁收购?买卖?土地转让?房屋所有权转让等民事的行为还是属于征收征用等行政行为,一定要定性准确。
其次,一定要找到正确的法律依据、政策依据。第三,一定要找到事实的依据,就是证据。第四,一定要制定正确的维权方案。正确的维权方案不一定是打官司,事实上,很多这样的案子都是通过非诉方式来解决的。怎么飞速呢?比如以法律意见书的形式处理。
律师也是分专业的,很多律师就只做刑事诉讼,不做民事和行政,很多律师就只做民事或者只做融资,只做上市类案件等等。楹庭就是主做政企纠纷类包括征收、招商引资合作当中的一些行政协议的纠纷的,包括关停引起的一些纠纷。
每个案子情况都不一样都需要具体分析,所以企业主如果遇到类似的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建议及时找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分析,也可以向我们咨询,行政纠纷当然要找北京楹庭律师。律师团队会给指明道路,搜集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出具简单办案方案之后,企业主再决定下一步如何解决。通过法律的工具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