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2 13:06:11来源:法律常识
有很多网友常常会咨询一个问题
那就是“无接触”的交通事故
责任会怎么划分
但是责任划分往往是需要
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并不是一概而论的
现在我们以近期发生在岭背的
一起“无接触”交通事故
为大家普及一下相关知识
10月2日,谢某(化名)驾驶小型汽车从县城往岭背镇方向行驶,当行至219省道岭背金溪村某路段时,实施左转弯,与对向由李某(化名)驾驶的超标电动车发生事故,事故造成李某受伤,车辆受损。
行车记录仪视频:
通过调取行车记录仪记载的事发经过,交警依法认定,谢某驾驶机动车进行左转弯时,未让优先通行车辆先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驾驶超标电动车途经交叉路口路段时未减速慢行,是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于都交警提示:
无接触不等于无责任,双方的行为与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才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重要考量因素。
下面是浙江湖州一起经过法院审理的“无接触”交通事故案例
吴兴法院近日受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一辆汽车与一辆电动车并未实质性接触和碰撞,最终却认定了机动车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并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刘强(化名)开车经过一桥面时,为接听电话将车临时停在了非机动车道上,与此同时,在非机动车道骑着电动车的王刚(化名)从后面行驶过来。刘强打完电话后发动汽车,准备向左变道驶入机动车道,却未打左转向灯。这时,已经骑到刘强车后的王刚为了紧急避让,不得不骑入机动车道,却因电动车甩尾侧翻在地,导致头部受伤。事故发生之后,王刚被立即送到医院,但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后,认定刘强负主要责任。法院审理过程中,在充分查看现场监控录像、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过程,并听取相关证人证言后,认定刘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已赔偿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这是一起典型的‘无接触’交通事故。”该案承办法官说,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从交通事故的定义看,并没有规定必须“接触、碰撞”才能构成交通事故,“接触、碰撞”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
当然,在“无接触式”交通事故中,也不是所有的机动车一方都需要承担事故责任,机动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事故责任,取决于事发之时,机动车一方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两车发生事故时“无接触”,但刘强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临时停车,起步时未按规定使用转向灯且未注意观察,其行为分别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第2项规定的机动车不得在桥梁及距离桥梁5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及第57条第1项规定的机动车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王刚的摔倒、死亡与刘强的上述违法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经过交警部门认定,刘强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