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1 02:51:04来源:法律常识
宁缺毋滥。可能影响到本所名誉的人员坚决不要。
对于日常本所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审查,发现有所本所名誉的行为,提醒予以改正;不听劝阻的,请离开。绝不养虎为患。
承办律师是代表律师事务所进行的工作,律师名誉也是律师事务所名誉的组成部分。如果有人故意损害律师的名誉,就是损害律师事务所的名誉。
在代理合同中约定,委托人有对律师工作中的失误,有要求律师所赔偿的权利。对于承办律师的违法乱纪行为,委托人有向律师事务所及司法行政机关与与律师协会依法投诉的权利。如果委托人恶意投诉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赔偿律师所五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将赔偿标准明确下来。如果同意这个赔偿标准,我们就同意接受委托代理。
我们偶尔接到有人向司法局恶意投诉的事项。让我们律师所进行无为的奔波。
有一次我接到律师科的电话,说有人投诉我,我告诉科长我不认识这人。我去到司法局,结果科长告诉我那人说是别人让他投诉我的,根本没有所投诉的事。我向科长询问投诉人的信息,科长不予回答。今后如果发生这样的情况,即使提起行政诉讼得罪司法局,我也要追究恶意投诉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