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6 12:42:07来源:法律常识
22年前的5月20日深夜,浙江玉环人侯传良和朋友打完牌后发现,自己输得连给儿子买奶粉的钱都没有了,很是郁闷。打牌散场后,他一个人在街上晃荡,不知不觉走到了坎门街道松树脚——这一带是他租住多年的地方,他对这里的环境非常熟悉。
经过骆某家时,他发现骆某家一楼侧面的小窗户半掩着,刚好够一个人进入。他知道,骆某家是这一带比较有钱的人家,开了一家加工厂,骆某的丈夫经常出差,家中一般都只有骆某一人。手头正缺钱的侯传良起了邪念,从窗户爬了进去。
进入骆某家后,侯传良发现骆某正在床上沉睡,房间沙发上有个黑色手提包。侯传良拿走了包中的2000余元现金。然后,他看到骆某的手上戴着个金手镯,贪念又生。不料,在取金手镯时,骆某被惊醒,尖叫反抗。
为了防止骆某的喊叫声惊动他人,侯传良捂住骆某口鼻,并用床旁的电熨斗敲打其头部,并强行撸下骆某身上佩戴的金手镯、金项链。因害怕骆某苏醒后报案,侯传良又持电熨斗敲打其头部,扼勒其颈部、捆绑其四肢,后逃离现场。
当时已是深夜,没有人看到侯传良在骆某家周围出现。等家人发现的时候,骆某已经死亡。
这一年,骆某年仅31岁,她的孩子只有9岁。
这一年,侯传良的儿子出生,母亲生病欠下了外债,一家老小的生活都靠他一人。
20多年噩梦缠身
案发后,公安机关虽然在案发现场提取到了痕迹,但因技术条件所限,当时并没能锁定凶手。
在此后的20多年里,侯传良搬过家,当过三轮车夫、工厂小工、保安队长……但因身负血债,这20多年里他每天都担惊受怕,常年被噩梦纠缠。
与此同时,侯传良的生活习惯也悄悄发生了改变:他把生活圈缩小,除了工作,基本不与过去好友来往;至于那个“可怕”的松树脚,他再也没有去过了;酒、赌博全都戒了,暴躁的脾气也收敛了,几乎从不跟别人有口舌之争。
“以前会喝白酒,但那之后再也不喝了,我怕喝醉了把事情‘抖’出来。另外,我再也不跟人家吵架了,怕万一打起来被派出所抓了,把自己暴露……”侯传良解释了自己性情变化的真实原因。
2018年5月,公安机关再次对命案积案进行梳理,并用新技术锁定了这起命案的真凶。由于此时距案发的1997年已过去21年,超过了20年的追诉时效,在报请最高检核准后,案件的追诉工作得以启动。
模拟实验求证作案细节
但是,事情毕竟过去了20多年,怎样以客观的证据还原真相?侯传良是否就是22年前潜入骆某家中痛下杀手的真凶?办理此案的浙江省台州市检察院的检察官们在心里画着问号。
被告人所称的作案工具,是否就是放在骆某床头的电熨斗?骆某头面部的创口,能否与电熨斗反复击打造成的创伤吻合……为了还原真相,办案检察官咨询专家,和法医姜晓宇一起购买猪皮,并辗转寻找,最终在网上购买22年前的同款二手电熨斗。
随后,检察官组织模拟实验,击打用猪皮包裹的模拟头部,比对二者的创口形态特征。通过实验,他们得以识别和解读在案的客观性证据,印证了法医的检验报告和被告人侯传良供述的作案细节。
5月28日上午,侯传良涉嫌抢劫、故意杀人案开庭审理,台州市检察院检察长孔璋出庭支持公诉,台州市中级法院院长王中毅担任审判长。这是司法体制改革以来,台州市级检法“两长”第一次同庭履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侯传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为防罪行暴露又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一人犯有二罪,依法予以并罚。其犯罪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予以严惩。
其辩护人有关侯传良犯罪动机、目的并非十分恶劣的意见不能成立,其余所辩意见符合客观事实,但因侯传良罪行极其严重,故请求对侯传良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因被告人侯传良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并视被告人侯传良的实际履行能力予以确定。
被告人请求法庭对自己严惩
法庭上,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侯传良表示没有异议,当庭认罪,并请求法官对自己严惩。在人前掩藏了20多年的他,此时站在被告人席上,终于得以从噩梦中解脱。
“被害人年轻的生命被残忍剥夺,年幼的儿子从此失去母爱,丈夫遭受丧妻之痛,被害人父母白发人送黑发人,被害人父亲直至去世,也没能看到杀害女儿的凶手被绳之以法。不仅如此,被告人的行为对自身家庭也是极大的伤害……”
“由于各种原因,本案的审判足足迟到了22年,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正义终究得到了实现。”
“法律必须被信仰,当被告人抢劫杀人的那一刻,就注定了把自己引向不归路。所以本案也警醒世人,每一名公民都要知法、懂法、守法,要发自内心地信仰法律。”
……
检察长孔璋在庭审上的法治教育触动人心,法理情理交融,旁听群众一片唏嘘,侯传良更是深深地低下了头。
“谢谢检察机关为我们主持公道。”庭审结束后,被害人家属握着孔璋的手,泪水夺眶而出。
6月11日上午,台州市中级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侯传良抢劫、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判决,被告人侯传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等三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