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6 12:44:10来源:法律常识
依法适用帮信罪对于净化网络环境具有重要作用,但令人担忧的是,帮信罪的过度泛化使得其可能演变为一个新的“口袋”罪。如何防止这种倾向,是法律人尤其是侦查、起诉、审判人员重点考虑和把握的问题。
从方律所近年承办的刑事案件中有一半以上属于帮信罪,可见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网民的增加,帮信罪在以井喷式速度增加。因此,我们认为,准确认定罪(帮信罪)与非罪(一般违法违规行为),正确适用法律,是打击网络犯罪的有利手段,也是防止公民受到错误追诉的重要途径。
为此,从方律师通过经办的此类辩护案件,对帮信罪在定罪方面有如下思考:
一、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引下,对帮信罪的适用作出限缩。
对于可以按照传统共同犯罪加以处理的网络帮助行为,应当按照这些传统犯罪如诈骗罪、掩隐罪、开设赌场罪等犯罪的共犯处理,而不应将所有网络帮助行为全部适用帮信罪。从司法实践来看,存在降低“明知”认定标准的现象,导致帮信罪认定过于宽泛。关于帮信罪中“犯罪”的理解,在司法实践中,原则上仍然应当通过刑事程序证明被帮助行为构成犯罪。此外,严格兜底条款的适用,也是限缩帮信罪成立范围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遵循“依法从严、宽以济严”的基本原则,防止均衡化处理。
从方律师认为,“宽严相济”主要从以下两个侧面入手:
1.对重点对象要从严。重点对象主要包括犯罪集团中的组织者、指挥者、策划者和骨干分子;向境外电信诈骗集团提供帮助的人;利用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实施犯罪的人以及惯犯。
2.对未查清上游犯罪的下游“马仔”要从宽。一方面,逮捕环节要贯彻少捕的原则,不能为了办案便利而忽视对社会危险性的评价,目前帮信罪抓的人主要是马仔,更高级别的“卡商”没有抓到;另一方面,起诉环节要贯彻慎诉原则,对于人数众多的案件,要区分对象,对于按照工作指示从事辅助性劳务性工作、参与时间较短、仅领取少量报酬等发挥作用较小的人员依法从宽处理,考虑依法不起诉。对于初犯、偶犯特别是未成年人,比如在校学生违法所得、涉案数额较少,认罪认罚的,也可以考虑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在帮信罪的适用方面,要防止出现均衡化处理。现阶段,在帮信罪的适用方面,极易出现两种倾向:一是该严未严,即本来应以更重的诈骗罪、掩隐罪、开设赌场罪等犯罪的共犯论处,但办案机关无法进一步查证,按相对较轻的帮信罪“降格”处理了;二是当宽未宽,即本可不作为犯罪处理甚至并不符合帮信罪构成要件的,却按帮信罪“升格”处理了。这样一升一降,最后的结果是对参与电信网络诈骗、对开设赌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以及洗钱罪等共同犯罪的人,因侦查难度大,在未查清这些犯罪行为的情况下,简单以帮信罪定罪量刑,相当于是对这些犯罪行为的一种变相放纵,这种情形的危害性极大,不利于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另一方面对那些并不清楚上游犯罪,也未实际获利,只是碍于情面出借两卡给朋友使用的“讲义气”的行为人,仅以从其卡中过账的数额作为认定构成帮信罪,结果就是造成一部分没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主观方面的行为人身陷囹圄,这显然有失立法本意。
从方律师认为,结合当前帮信案件“井喷”的实际,尤其要防止“升格”现象,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必须贯彻罪刑法定原则,防止因对法律规定理解不当导致错误入罪;
二是必须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方面要防止刑事打击面不当扩大,另一方面也防止违法犯罪的人逃避刑事处罚。
三是贯彻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对可能涉嫌帮信案件的处理,一定要贯彻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是否作为刑事犯罪处理、是构成帮信罪还是其他传统犯罪如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开设赌场罪、洗钱罪的共犯,关键要看行为人明知哪些,客观上又实施了哪些行为?
四是要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综合帮信行为造成的客观危害、行为人在网络犯罪中的参与度、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情节,恰当评价行为人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能简单仅以涉案两卡的数量、银行卡的流水金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要保障案件处理能够体现法理情统一,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五是重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的要求。防止因有帮信罪“兜底”、帮信罪简单好办而放松对危害更大的电诈犯罪组织者、实施者的查证和追诉。对于公检法司法办案机关,更应该结合案件办理,思考相关的行政管理是否存在瑕疵或漏洞,比如“两卡”的管理、实名制的落实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并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促进完善社会治理。
对于辩护律师来说,因为立场问题,更多的思考应该是: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帮信罪的构成要件,司法机关是否有“升格”的情形;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有被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可能,并及时向办案机关通过面对面、法律文书等方式提出辩护意见,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方律师结合办案经验,及时收集整理涉及帮信罪的经典案例,通过组织公益普法活动、自媒体普法等多种方式向广大年轻人普及相关法律知识,防止因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想赚快钱的年轻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这既是从方律师履行社会责任的一种方式,也践行我所“利他+回馈,为社会负责”的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