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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1-15 18:32:11来源:法律常识

起诉太迟 担保人不用还钱……厦门各区法院受理多起民间借贷纠纷

台海网1月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湖法宣/文陶小莫/漫画) 太迟起诉,借款就会讨不回来?起诉讨债,诉讼时效有多长?担保责任也有期限,如果债主过期后再起诉,担保人就可以不用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了?

近日,厦门各区法院受理了多起与“时效”有关的民间借贷纠纷,其中,多位债主因太迟起诉吃了亏。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多基于亲属、朋友关系而发生,借款到期后催讨也没有留下书面证据,等到不得已提起诉讼时,可能已经超出了诉讼时效。因此,出借人应当注意诉讼时效期间,借款到期后应注意保留催款凭据如短信、微信记录、催款函件等并及时提起诉讼。另外,还要注意担保责任也有期限,如果没有特别约定,那么担保责任过了6个月,就不受法律保护了。

案例1:太迟起诉,担保人不用还钱

白先生的1.68万元债权,很可能讨不回来了,因为他拖了太久才起诉借款的保证人。近日,湖里区法院判决认定,担保责任也有期限,本案起诉时已经超过了担保期限,因此担保人不用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经查,2016年6月17日,陈某作为借款人、黄女士作为担保人,向白先生出具一张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陈某向白先生借款,借款时间为两个月。当天,白先生通过银行转账给陈某16800元。

据白先生起诉说,在这次借款中,黄女士系本借条的担保人, 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近日,湖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借款人陈某偿还借款16800元及逾期利息。不过,法院认为,本案起诉时已经超过了担保期限,所以判决驳回了原告白先生要求担保人黄女士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求。

这一判决,意味着白先生只能找借款人陈某讨债,如果陈某无力偿还借款,他的借款就难以讨回了。

法官说法

超过担保期限,不受法律保护

法官说,担保责任也有期限,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借款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本案当中,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为2016年8月17日,而原告白先生于2018年4月起诉,原告来法院起诉时,已经超过了六个月的保证期间,而且,白先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黄女士主张过保证责任,未能证明保证期限存在中断情形。因此,关于白先生要求黄女士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2:超期起诉,5万元借款恐“打水漂”

集美法院此前审理过一起因原告太迟起诉导致吃亏的案件。最终,因原告起诉时超过法定担保期限,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担保人无须连带偿还债务。

原来,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张先生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但是,张先生对李某的还款能力不放心,于是李某提出让他朋友小谢来担保。小谢在担保人处签名。

但是,借款期限届满后,张先生并没有急于追债。时隔一年多之后,张先生才递交诉状,将借款人李某及担保人小谢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人承担50000元的连带清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认为,由于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小谢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然而,张先生起诉时已经超过6个月的法定保证责任期限。因此,最终一审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太迟起诉,不受法律保护

法官提醒说,债权人应切记,当合同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及时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否则逾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即使起诉到法院也无济于事,最终使自身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3:诉讼时效中断起诉就不怕迟

起诉讨债有诉讼时效,担保期限也有时间限制,不过,也有例外情形。此前,集美区人民法院也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认定催讨债务的短信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依法判决借款人郑某向出借人陈先生偿还借款8.5万元。

经查,郑某之前向陈先生借款。陈先生将10万元现金交给郑某,郑某当场出具《借据》给陈先生。《借据》中,郑某承诺于2014年5月一次性偿还借款,介绍人小黄以保证人身份在借据上签名。不久后,郑某通过担保人小黄以现金形式偿还了1.5万元,余款则一直未予偿还。

因郑某欠债不还,而且避而不见,2016年8月,陈先生多次催讨无效,无奈之下只好向集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郑某偿还借款。

庭审中,郑某答辩称借据出具后,原告陈先生从未向其追讨过借款,陈先生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但是,陈先生向法院提交了自己的手机短信记录,证实对方欠债不还,自己多次向对方发送短信催讨借款的事实。

因此,集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并没有超过诉讼时间,因此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郑某偿还借款8.5万元。

法官说法

“时效中断”,起诉并未超时

法官分析说,本案借款到期后,陈先生多次向郑某发送手机短信,内容提及款项到期并要求对方给予答复,因此,法院认定陈先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郑某发送了催讨借款的短信,这些催讨短信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所以,原告陈先生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3问”讨债时效

1问:起诉讨债多长时间有效?

法官说,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将一般诉讼时效从两年调整为三年,而且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除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外,还增加规定了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义务人是谁,更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借款到期后,债权人应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法律后果是丧失胜诉权,但不影响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法院立案受理后不能主动审查诉讼时效,如经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查明无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等情形,则判决驳回原告诉求;如查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情形的,则支持原告的诉求。

2问:担保借款多久以后免责?

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律师提醒说,当事人就债务纠纷提起诉讼,应当重视诉讼时效。按最新生效《民法总则》的规定,发生在2017年10月1日以后的债务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另外,债务纠纷起诉,还要重视担保期间。债务纠纷的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情况下,保证期间在保证合同中订明。特殊情况下,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在前述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一般保证的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对于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如果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在前述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那么期满后将免除保证人责任。

3问:没约定时间时效怎么算?

林敏辉律师说,如果借条未约定还款时间,那么债权人的起诉就可以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之前,厦门法院曾经判决过一起借贷案件,原告在借款15年后起诉讨债,就因为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时间,所以虽然时间已过了15年,但法院最终仍然判决要求被告要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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