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00:52:09来源:法律常识
“几乎每一个犯罪嫌疑人都会问检察官一个问题,你觉得我这个案子大概判多久?”
“在制度适用之前我确实没办法回答他,因为最终的审判权在法院,检察官不能凭空说,但现在我就可以告诉他,很明确,犯罪嫌疑人对刑罚有了很清晰的预期。”
10月30日,全国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进会在重庆召开,重庆市九龙坡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周含玉如此形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三年来的变化。
在外界看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种“中国式认罪认罚协商”,通过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获得更为轻缓的判决,羁押期限也大为缩短。
与此同时,认罪认罚从宽也给作为公诉方的检察官提出更高要求:不单要在起诉书中提出量刑建议,还要相对明确精准,以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裁判有所预期。
40%刑案适用:
10月30日下午2点40分,重庆市渝北区法院的庭审现场,一起盗窃手机案的被告人韩英民接过法警手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
“该份具结书是否由你签署?是否有律师在场?你是否自愿认罪认罚?”主审法官逐一询问,被告人韩英民均回答“是”。
经过公诉人发表意见、被告人自行辩护、最后陈述等环节,约2点50分,主审法官对该案当庭宣判: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被采纳,韩英民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南都记者从重庆市渝北区检察院了解到,因被告人韩英民自愿认罪认罚,该案从移送审查起诉到判决用时10个工作日。
这起刑事案件快速审结的背后,源于一项刑事制度的探索和适用。
2016年11月16日,“两高三部”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办法》,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工作试点,重庆是首批试点省份之一。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始进入公众视野,该制度通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程序上从简或者实体上从宽的处理,实现有效惩治犯罪、强化人权保障、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
在外界看来,这也是控辩双方就案件处理意见进行“协商”的一种司法程序,也有不少学者称之为“中国式认罪协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则给每一个犯了错误,又勇于承担错误的人留了条路。”任职检察院刑事部门,长期与犯罪嫌疑人打交道的周含玉如此形容这一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推进三年带来的明显变化是,刑事诉讼中更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了更轻缓的判决。
最高检发布的数据显示,1至9月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达到40.1%,较上半年提升10%。作为首批试点省份的重庆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上处于全国领先,1至9月适用率达84.3%。
有试点地区的法官则关注到,认罪认罚从宽让侦查机关收集证据更方便了,进入法院的卷宗也没有庞杂的证据材料,“法官阅卷、审查案件时间大大缩短。”
最高检发布的数据显示,试点地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审查起诉平均用时缩短至26天,其中速裁程序审查起诉平均5天左右。这也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相应缩短。
认罪认罚从宽中,检察机关则承担着与辩方协商的角色。
周含玉说,制度适用之初,检察机关首先要解决的是如何“统一化”的问题,“一个新的制度,从宽幅度是多少,有什么程序,每一个细节都要考虑进去,毕竟刑事诉讼非常严谨。”她还提到,公检法三家如何磨合也经历了一番探索,“认罪认罚是贯穿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的,不是检察院一家说了算。”
让周含玉印象深刻的是制度适用至今的两个时间节点,她形容为“两次飞跃”。
一次飞跃是试点两年后,2018年10月26日,《刑事诉讼法》修改,认罪认罚从宽写入法律,该制度随即在全国推开。“这代表这项制度是有法可依的,司法实践更好操作,我们也更有底气。”周含玉说。
第二次飞跃则是近日“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出台。周含玉关注到,指导意见依托于地方探索实际,将许多此前有争议的问题明确下来。
10月30日,全国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进会在重庆召开,最高检层面再次对这一制度作出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国庆在会上透露,最高检第一至四检察厅将采取多种措施深入基层实地开展认罪认罚适用情况调研,加强案件评查力度,持续、均衡推动认罪认罚适用率的提升。
公正如何兼顾?
认罪认罚从宽在提升司法效率,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轻缓处罚的同时,应当如何平衡被害人的权利成为备受外界关注的焦点之一。
周含玉在办案中也遇到这一“两难”选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获得被害人原谅时,是否还能适用从宽处罚?
2018年4月28日,重庆居民任某刚驾车行驶至九龙坡区五福大道时,与行人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任某刚让其朋友将王某送往医院,本人则藏匿于现场附近,次日到公安机关自首。
经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任某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截至审查起诉阶段,王某近亲属已获赔偿62万余元,但表示不予谅解任某刚。
重庆市九龙坡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任某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交通肇事逃逸的犯罪事实,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符合认罪认罚从宽的条件。
彼时,针对《刑事诉讼法》尚无具体的实施细则,司法实务中是否以被害人谅解作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前提尚有争论。
“承办人认为,如果不给任某刚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他就无法获得法律上赋予的从宽权利,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也不利于服判息诉。”周含玉介绍,由于任某刚自愿认罪认罚,还有主动自首、赔偿等情节,承办检察官最终认为应当对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在本应判处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基础上予以从宽,提出了从宽的量刑建议,任某刚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10月24日,“两高三部”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对上述问题予以明确,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但要“酌减从宽”,即要把被害人是否谅解、被告人是否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与被害方达成和解调解协议作为从宽的重要考量因素。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性成为制度适用的关键一环。另一个备受外界关注的问题是,如何保证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如何避免为了减刑而认罪?
南都记者了解到,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环节,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所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犯罪嫌疑人都需要签署专门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九龙坡区检察院的一份具结书范本中,除需填写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外,具结书内容还包括权利知悉、认罪认罚内容、自愿签署声明。
其中,自愿签署声明一栏特别提到,“《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在知情和自愿情况下签署,未受任何暴力、威胁或任何其他形式非法影响。”具结书还需要值班律师签字,证明犯罪嫌疑人已知悉权利及自愿签署。
根据“两高三部”10月24日发布的《指导意见》,检察机关和法院都负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进行审查的职责,通过审查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来保证制度准确适用。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武举认为,不能单纯为了提高办案效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不能单纯因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想要获得更轻的案件处理结果就适用,是否适用的关键是要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无真诚悔罪表现。
“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检察机关和法院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无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认罪认罚时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是否正常、是否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否真诚悔罪、是否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等诸多情形进行考察。”张武举表示,审前及庭审中考察正是避免为了获得从宽处理结果而认罪认罚的重要途径。”
南都记者了解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刑事速裁程序处理的案件占比很高,这类案件庭审中不再进行举证质证等环节,也不再有法庭辩论。
效率提升后,也引发外界对此类案件公正处理的质疑——如何在提升效率同时确保案件公正?
有试点法院法官对此解释,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中增加了很多“前置性环节”,例如审查起诉环节要求值班律师参与,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自愿性。而等到案件提起公诉环节,法院也会将主要精力放在对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中,不会因为认罪认罚降低证据标准。
认罪认罚如何“不走过场”?
保证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签署具结书“不走过场”……伴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进,“值班律师”发挥的作用也更为显见。
2017年,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安洲接到了一项“新任务”。他开始接受重庆市司法局指派,担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值班律师。
据安洲回忆,“值班期间每天都会接触一两起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多的时候可能会有十几起。”
安洲的“新任务”源于中央层面的一份文件。2017年8月,“两高三部”下发《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通知明确,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应当为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
担任值班律师期间,安洲通常需要先了解案件情况,在跟犯罪嫌疑人当面交流时,告诉其罪名的含义,认罪认罚将如何轻缓量刑。“为保证自愿性,我还会告知犯罪嫌疑人如果对罪名和量刑有异议的,在检察院审查起诉和法院庭审各个阶段都可以反悔。”
虽都有“律师”二字,值班律师的职责定位与辩护律师也有不少区别。安洲认为,“值班律师其实是个相对‘中立’的角色,主要是对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一起盗窃案中,犯罪嫌疑人因在酒吧盗窃他人手机被抓捕,但却认为“顺手拿走他人手机”不构成犯罪。类似案件中,安洲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更详尽的法律解释。
也有的案件,安洲和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存在分歧,他会主动与办案检察官进行协商,“希望帮犯罪嫌疑人在量刑幅度内争取最大限度从宽。”
因不同于辩护律师,试点之初,对值班律师是否拥有阅卷权也存在争议,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提及值班律师的阅卷权问题。
2017年,重庆市检察院发布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作出制度创新,规定值班律师为提供法律帮助的需要,申请查阅案卷材料的,参照辩护律师阅卷的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近日“两高三部”发布的《指导意见》也对此明确: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
张武举认为,值班律师制度仍存在不足之处,“《刑事诉讼法》及‘两高三部’的《指导意见》均未明确值班律师是否拥有法庭辩护权,这可能会导致被追诉者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难以得到全面保障。”他建议,在强制辩护无法全面推行的情况下,可以探索在庭审阶段让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值班律师转为法律援助律师的道路,以更全面地保障被告人在庭审中的权益。
安洲则建议,司法局或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加强值班律师培训。“如果值班律师没有经过系统的培训,或者本身是民商事案件的律师,对刑事案件不甚了解,就没有办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反悔”的权利。有检察官指出,极少数情况下,也会有法官不采纳量刑建议导致被告人“反悔”的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22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或者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应当转程序重新审理。据此,被告人在审判阶段有权否定原来的有罪供述,不受原先表示的约束。
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反悔”上诉的,检察机关是否要进行抗诉?
对此,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回应称,“应当理性看待,对符合抗诉案件的,该抗就得抗。”具体而言,对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后,被告人反悔上诉,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抗诉。特别是对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法院采纳后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上诉的,原则上应当抗诉。
“检察机关抗诉不是为了多一个抗诉案件,也不是为了增加被告人三两个月的刑期,而重在通过抗诉形成引领,传递信号,促使被告人有正确预期,教育其信守承诺,从而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运行、促进良性司法。”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称。
量刑建议从“宽泛“到“精准”:
“每一个犯罪嫌疑人几乎都会问检察官一个问题,你觉得我这个案子大概判多久?” 认罪认罚制度适用三年间,周含玉的回答也发生了变化,“在制度适用之前我确实没法回答他,因为最终的审判权在法院,检察官不可能凭空说,但是现在我就敢告诉他,很精确。”
九龙坡区检察院检察一部检察官郑虹回忆,此前检察办案更多是进行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审查,“在量刑方面,检察官是新手、是生疏的,对量刑制度的规范也在不断学习。”
“认罪认罚对检察官要求更高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检察官要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对明确的量刑,这就需要检察官对案情有把控,提出精确量刑。”周含玉认为,这也是检察办案人员最需要提高的地方。
试点初期,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也多以宽泛、幅度性为主。此后,最高检曾明确认罪认罚案件,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特别是对常见、多发的轻罪案件,原则上都要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郑虹说,“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精准的一个量刑建议,他会有预期,他心里面一直悬着的心就落下来了。”也有犯罪嫌疑人对她表示,“不管是轻是重我都能够接受,我愿意接受处罚。”
在郑虹看来,精准量刑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效果有直接关系,“我们把罪责刑谈好了,是多少就是多少,我们也不加重,你也不要反悔,主要是效率的提高。如果不精准,很可能会对此后的程序适用造成阻碍,导致后续的反悔和上诉,反而不利于诉讼效率的实现。”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法官王国平认为,精确的量刑建议“各有利弊”,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越精准,法官可以节省时间,对提高诉讼效率有帮助。
但也有些复杂案件,在庭审期间可能会发生变化,比如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或者谅解,就会产生新的有利于被告人量刑情节,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重新调整量刑。
此外,若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精准量刑建议不予采纳,则一方面会损及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协商程序中的公信力,进而影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审判阶段得知法院的量刑倾向后撤销认罪认罚或是在宣判后不服量刑而提起上诉。
“从全国情况看,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比例还有待提升。”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根本上还是要通过提升检察官的量刑建议能力和水平来解决。
在适用案件类型方面,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但从实践情况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主要集中于轻刑、普通案件,对重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有待拓展。
文/刘嫚 发自重庆
供图:重庆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