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17:11:12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刑事对律师,律师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以下3个关于【刑事对律师,律师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编辑:杨琴
导语:在涉嫌刑事案件,当事人往往不知所措,不知道该怎么办,特别是对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个时候首先就会想到去找律师。那么聘请律师的话,律师能发挥哪些作用呢?
一、通过行使会见权、阅卷权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
一般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拘留后,都会被关押在看守所内,此时家属、朋友无权到看守所跟犯罪嫌疑人见面的,更别提了解详细案件情况。此时,只有专业的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权是法律赋予刑事辩护律师一项重要的权利,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便于律师尽早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及有关案件情况,从而能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此外,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通过查阅卷宗,了解整个案件的细节情况,以便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好的准备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二、通过行使调查取证权,为当事人收集有利的证据材料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也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三、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维护自身权利
实践当中,很多当事人往往是没有法律意识的,不懂自己的诉讼权利,在面对国家机关侵犯自身权利时可能意识不到,比如遭遇了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是可以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但往往就会因为不懂法而错失申辩的机会。那么律师的作用就在于帮助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在独自面对国家公权机关时,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依靠,能够保障其自身权利不受侵犯。
实际上律师的作用远远不止上述三项,还包括代理申诉、控告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等等。但是最大的作用就是,律师可以利用自身丰富的办案经验,根据事实和法律,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判决结果,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他合法权益。
为什么我会写这样一篇文章,因为近期在网络上看到一些关于律师的探讨,同时这两天在办的案件有了一些进展,所以我寻思着,作为刑事律师,我应该要客观地审视以下自己,是不是高估了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发挥的作用?本律师整理了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所做的工作,发表一些个人见解,仅代表个人的意见噢~不代表他人,更不代表所有律师~
一、侦查阶段是公安在办案,律师啥也做不了?
侦查阶段确实是公安在承办,因为刑事案件本来就是国家公权力追诉犯罪行为的活动。也正是因为刑事案件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只有律师可以会见。但律师只能被公安牵着鼻子走吗?在侦查阶段律师有什么作用?
1、及时会见当事人,了解相关情况。突如其来的牢狱之灾,会让当事人、家属不知所措,此时,律师可以告知相关程序、规定,到看守所会见时可以及时了解案情,进行辩护工作以及对案件进行预判。而且,对于首次进到看守所的他们,面对着严肃的狱警以及高压的管控,心理的防线很快就会崩溃,此时律师会见不仅仅是办案,更是对当事人心理的抚慰,同时也是对在高墙外束手无策的家属的慰藉。
2、与案件承办单位沟通,申请办案机关听取律师意见。刑事案件大部分不会如此简单,特别是共同犯罪案件以及一些新类型的案件,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情节显著轻微?是否属于犯罪行为?都需要及时与承办单位沟通。在本人曾办案件中,就有在与公安机关持续沟通中,公安机关采纳意见,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3、申请更变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等)。对于涉嫌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被羁押后自然会考虑的一件事情,就是能否取保候审。若律师认为案件可能变更强制措施,可向办案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4、收集、提交与案件相关的无罪、罪轻证据。在侦查阶段,不仅公安能收集证据,律师也能收集证据。辩护分为积极辩护与消极辩护,所谓积极辩护就是主动向承办机关沟通案件、主动收集、提交证据、主动申请进行相关程序;所谓消极辩护就是发现、利用办案机关的证据,对案件做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在侦查阶段,毫无疑问律师需要进行积极辩护。若与当事人、家属了解案件情况后,律师发现案件存在无罪、罪轻的证据,应当主动收集,形成相关法律意见,为后续辩护打下良好基础。
5、提交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一般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被拘留30天后,公安机关会呈请检察院对当事人进行逮捕措施。此时,检察院决定是否批捕的期限为7天。在这黄金37天内,律师应提交法律意见、要求承办检察官听取辩护人意见,争取案件不批捕。
6、其他工作。例如案件探讨、案例分析、案件预判等工作是刑辩律师的日常,不需要详细说明了。
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跟着检察院走就行了?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不仅要做侦查阶段所需要进行的辩护工作,而且还需要进行阅卷工作。侦查阶段公安制作的所有证据,会移送至检察院,此时律师享有阅卷的权利。所以律师需要进行以下工作:
1、及时阅卷。只有阅卷,才能全面了解案件的所有情况,及时对案件的辩护工作做出更详细的计划。
2、阅卷后会见当事人沟通案件进展以及案件情况。
3、及时与承办机关沟通,若案件存在无罪或可不起诉的情况,及时提交法律意见书。
4、关于认罪认罚案件的辩护:对于一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律师会建议当事人认罪认罚,案件承办机关也会推进认罪认罚工作。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律师去签名就行了吗?大错特错!即使是认罪认罚案件,律师仍然拥有很大的辩护空间!
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的,辩护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是否认罪认罚进行沟通,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并就定罪量刑、诉讼程序适用等向办案机关提出意见。
本人在办理的广州市一单认罪认罚的案件中,检察院最初给的量刑建议是五年至五年半。
Step1:得知量刑建议后,紧急约见检察官并提交法律意见,详细沟通了本案的犯罪持续时间、情节、以及存在的减轻处罚的情况。
Step2:检察院采纳意见,将量刑建议调整至三年六个月至三年九个月。
Step3:对案件进行详细分析后,仍觉得量刑建议过重,再次提交法律意见书要求降低量刑建议。
Step4:承办检察官回复,量刑建议不予调整。
Step5:会见当事人,沟通案件进展及情况。
Step6:但辩护人仍觉得量刑建议过高,寻找广东省同类判例,一一做了对比,再次提交法律意见书。
Step7:检察院再次采纳辩护人意见,将量刑建议调整到三年至三年三个月,当事人及家属对辩护人的工作高度认可!
在这次的辩护工作中虽然辛苦,但是最终取得的有效的进展。我认为,我作为一名辩护人,坚守了职业道德,做了我应该做的事,也做了有用的事儿!所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不是只能跟着检察院的步伐走,还是有许多辩护空间的!
三、审判阶段,裁量权在法官手里,律师说话没用?
让我们来看看法庭是如何设置的。控辩双方对立,法院居中裁判,有控方检察院指控犯罪的权利,就有辩方律师辩护的权利。在庭审中,律师需要进行质证、辩论等工作。
1、庭审前的会见工作。庭审前需告知当事人庭审流程,公诉人、检察官、辩护人大概会问什么问题,别让当事人在庭审中不知所措。
2、庭审前的准备工作。质证意见、发文提纲、辩论意见等都需要提前做好准备,在庭审中随机应变也不慌。
3、庭审中的辩护工作。普通的案件辩护工作自然是不用说。但是,认罪认罚的案件,律师还能否发表其他辩护意见?当然可以!本律师在办理广州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中,当事人早已做了认罪认罚。但他在临开庭前找到本律师,我查阅卷宗及相关材料后,发现本案并没有这么简单,一件起源于家庭民事纠纷的案件,存在对方先动手的情况,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一个简单的刑事案件,但庭审却持续进行了五个多小时,控辩双方就当事人行为性质进行了激烈的探讨,就连承办法官也致力于查清本案事实。所以,庭审辩护工作非常重要!不可马虎。
4、庭后的补充法律意见及会见工作。
现实中确实存在不少律师收费高、办事儿少的情况,也有不少律师以跟办案机关存在关系为由吸引当事人及家属委托。但刑事案件不应仅是走流程,每一个阶段、每一个环节都应该尽心尽力。辩护工作是个细致活儿,所以,并不是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没作用,而是不懂得如何发挥作用。以前在网络上看到关于“律师无用论”的文章,我会觉得愤怒,但现在看到相关的文章,我更多的是会自我审视、自我反省,是不是因为我们这个行业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导致其他人对律师工作有了一定的误解。
傅首尔在《奇葩说》中说过一句话,维护世界的和平需要所有人一起努力,但毁灭这个世界只需要几个人努力就行。对于律师这个行业也是如此,维护整个行业形象需要所有律师一起努力。
希望能继续在这个行业发光、发热~做一个有用的律师,为这个行业贡献一份年轻人的力量!
作者:黄游思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年度优秀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演说家、羊城律政佳人志愿服务队志愿者
文章内容敬请指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在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通知,将试点工作扩大至全国,对于审判阶段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由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者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切实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加强统筹部署,理顺沟通衔接机制,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监管,取得了积极成效。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594个县(市、区)开展了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占县级行政区域总数的90%以上。2021年,各地因开展试点增加法律援助案件32万余件,占审判阶段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总数的63.6%,因开展试点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案件55万余件,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大幅提高,刑事案件被告人人权司法保障进一步增强。但是,各地在工作中也暴露出律师资源不均、经费保障不足、工作衔接不畅等问题,需要通过深化试点加以解决。与此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广泛适用,也对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提出了更高要求。
2022年1月1日起,法律援助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事业进入了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法律援助法对扩大通知辩护范围、发挥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作用等作出明确规定,为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提供了依据。为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进一步加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司法保障,现就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
1.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在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程度,不仅关系他们的切身利益,也体现了司法文明水平。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在审判阶段全覆盖基础上,逐步把全覆盖延伸到审查起诉阶段,能更好发挥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作用,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更广泛、更深入、更有效的刑事辩护或法律帮助,让每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能在刑事诉讼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不断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内在要求。202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法律援助法,这是我国法律援助事业法治化制度化发展的里程碑。法律援助法提出了新时代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明确了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加强法律援助保障的具体举措,对新时代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不仅是落实法律援助法有关规定的具体举措,也是进一步扩大刑事法律援助覆盖范围、不断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现实需要。
3.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举措。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司法领域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在及时有效惩治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等方面意义重大。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提高辩护律师参与率,能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在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理解认罪认罚法律后果,就罪名认定、量刑建议、案件处理提出法律意见等方面的作用,为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创造积极条件。
二、巩固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成效
4.抓紧实现县域工作全覆盖。尚未实现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省(自治区)司法厅要切实克服律师资源、经费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实现县级行政区域试点工作全覆盖,年底前基本实现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
5.从有形覆盖转向有效覆盖。各地要对照法律援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及时总结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找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加强重要业务数据统计分析,提炼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在审判阶段的职能作用,不断提高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质效。
三、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
6.确定试点区域。各司法厅(局)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商检察机关于今年11月底前确定2至3个地市(直辖市的区县)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已先行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可以根据原工作方案进行。
7.确定通知辩护范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具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人或其共同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已先行开展试点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扩大通知辩护案件范围。
8.确定工作程序。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具有本意见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辩护人,将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自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将通知辩护公函送交法律援助机构。通知辩护公函应当载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涉嫌的罪名、羁押场所或者住所、通知辩护的理由、检察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等。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辩护公函之日起三日内,确定承办律师并将辩护律师姓名、所属单位及联系方式函告人民检察院。
9.辩护律师职责。辩护律师依照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规定,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应当向犯罪嫌疑人释明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依法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等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律师应当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律师应当自接到指派通知之日起及时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检察院拟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在人民检察院办案期限内完成阅卷、会见。
10.切实保障律师辩护权。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辩护律师会见、阅卷等诉讼权利,为辩护律师履行职责提供便利。人民检察院作出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提起公诉、不起诉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及时向辩护律师公开案件的流程信息。
11.及时安排阅卷。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安排阅卷,因工作等原因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并自即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安排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合理的阅卷次数和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阅卷预约平台,推行电子化阅卷,允许下载、刻录案卷材料。
12.做好法律帮助衔接。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也不属于本意见第七条规定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13.拒绝辩护处理。属于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意见第七条规定的应当通知辩护情形,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犯罪嫌疑人必须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人民检察院准许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于有正当理由要求更换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四、实质发挥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作用
14.完善值班律师派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为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必要办公场所和设施,加快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律师资源状况、法律帮助需求灵活采用现场值班、电话值班、网络值班等多种形式,确保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全覆盖。
15.落实权利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分别告知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帮助,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前一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后一诉讼程序的办案机关仍需告知其有权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有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16.及时通知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约见值班律师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直接送达现场派驻的值班律师或即时通知电话、网络值班律师。不能直接安排或即时通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法律帮助通知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法律帮助通知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确定值班律师,并将值班律师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告知办案机关。除通知值班律师到羁押场所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形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商法律援助机构简化通知方式和通知手续。办案机关应当为值班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提供便利。
17.切实保障值班律师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分别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充分发挥值班律师在各个诉讼阶段的法律帮助作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值班律师会见等诉讼权利。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会见值班律师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侦查机关同意值班律师会见的,应当及时通知值班律师。值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安排,并提供便利。已经实现卷宗电子化的地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安排在线阅卷。对于值班律师数量有限、案件量较大的地区,值班律师可采取集中查阅案卷方式。
18.值班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应当充分了解案情,对于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应当在查阅案卷材料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释明相关诉讼权利和程序规定后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应当结合案情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提出意见,在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时在场。
19.值班律师的控告申诉。值班律师在提供法律帮助过程中,认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显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其依法提供法律帮助,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五、健全完善衔接配合机制
20.健全协调会商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定期会商通报等协调机制,明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联络员,及时沟通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问题。
21.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共享重要业务数据,建立工作台账,统一统计口径,做好统计分析,加强业务指导。
22.提高衔接效率。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通知、指派等各项流程电子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给律师开展工作留出必要充足时间,为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履职创造积极条件。
23.强化律师权利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保障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各项权利,不得阻碍或变相阻碍辩护律师、值班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六、加强组织领导
24.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各地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切实落实党委、政府保障职责。
25.解决律师资源不足问题。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等到律师资源严重不足的地区服务。建立完善律师资源动态调配机制,律师资源不平衡问题突出的地方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统筹调配,其他地方原则上以地市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统筹调配,采取对口支援等方式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能力。引导和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具有律师执业证书的法律援助志愿者参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深入挖掘刑事法律援助人员潜力,进一步充实队伍力量。加强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深入开展“1 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援藏律师服务团”等法律援助项目,选派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到没有律师和律师资源严重不足的地区服务。
26.解决经费保障不足问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共同推动落实法律援助法有关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保障相关规定,增加法律援助办案经费,动态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切实保障办案工作需要。加大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总量,发挥好中央补助专款的示范导向作用。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案件难易和参与案件程度,合理确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推行办案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的差别补贴机制,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效率。
27.强化指导监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工作部门牵头做好试点工作,统筹调配律师资源,组织引导律师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加强律师权利保障和执业监管。法律援助管理部门要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试点工作经费,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工作异地协作机制,加强对法律援助质量的指导监督。律师协会要发挥行业协会自身优势,配合法律援助管理部门做好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培训等工作。法律援助机构要严格依法做好受理、审查、指派律师等工作,综合运用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等措施,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202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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