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17:15:1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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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律师是国家行政部门设立的政府律师,属于本机关、本单位在编在岗的公职人员, 主要办理本机关法律事务,以提高政府机构依法行政水平,在法律上维护国家利益,公职律师不得为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那么如何办理公职律师工作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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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公职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担任公职律师: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3.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二年,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满一年;
4.在所在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且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5.品行良好。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5.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6.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申报材料
1、《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资格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4、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一张(非审批材料)
注:所需材料可从小程序速办宝里下载
办理流程
一、受理
办理人:窗口工作人员
办理时限:2工作日
审查标准:
申报事项是否属于我局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批准的事项,按我局公布的审批事项和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受理;
办理结果:
承办人需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不受理的,注明原因。受理的,进入审核环节。
二、审查
办理人:后台工作人员
办理时限:2工作日
审查标准:
后台审核人员负责跟踪、督促各环节办理人是否有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受理工作,并再次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核。
办理结果:
不符合要求的退给受理人员处理,符合要求的报审批处处长决定。
三、决定
办理人:审批处处长
办理时限:3工作日
审查标准:
1、是否按规定流程办理;
2、是否按规定时限完成;
3、批文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规范;
4、对不予许可,是否按规定告知申请人行政救济权利。
办理结果:
符合相关规定的,依申请作出准予执业、变更、注销等决定。
窗口办理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厦门市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3楼A区23号市司法局窗口;
办理时限与费用
时限:受理后7个工作日
费用: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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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家属在获取南京刑事拘留会见律师联系电话后寻求南京刑事拘留会见律师的帮助后,南京刑事拘留会见律师一般也会第一时间去会见当事人。
所谓会见,就是刑事拘留会见律师拿着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等材料去看守所见犯罪嫌疑人,当面和犯罪嫌疑人聊一聊案件事实情况,从中获取案件信息。南京刑事拘留会见律师联系电话
详细点来说,南京刑事拘留会见律师在刑事拘留阶段会见当事人,一方面能让当事人知道自己并非孤立无援,可以坚定其积极维护诉讼利益的信心,另一方面则是让南京刑事拘留会见律师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使当事人在不违背客观事实的情况下能够最大程度地避免作出对自己不利的陈述。通过南京刑事拘留会见律师对相关罪名法律的解释与说明,也可以帮助当事人有针对性地回忆起案件事实的细节,想出更够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在侦查人员讯问时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解,并向侦查人员提供能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线索与证据,从而实现洗脱罪名的目的。南京刑事拘留会见律师联系电话
南京刑事拘留会见律师除了能够向当事人讲解所涉罪名的法律规定之外,辩护律师还可以向当事人解释其在诉讼过程中所依法享有的权利。避免出现由于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而被违法诱供和逼供、侦查人员公然回避对犯罪嫌疑人有利证据的提取、或者侦查人员在做完笔录后不让当事人阅读确认就要求其签字等严重损害被告人合法诉讼权利的情况出现。南京刑事拘留会见律师联系电话
我们都知道在刑事案件中,先供后证、先证后供对于案件审查有重要的影响,有时甚至关系到案件的“生死”。
证供关系其实就是审查被告人口供与其他证据的形成时间和来源,对于刑事辩护律师而言,“先供后证”和“先证后供”在某些案件里就是七寸。“先供后证”就是口供早于其他与口供相关的证据,是侦查人员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按图索骥进而找到有关物证、人证等证据。
在先供后证的情形下,被告人的口供真实性将大大得到提升,如果根据口供收集到的证据能够与之相互印证, 法官会基于被告人掌握了非作案人本人不可能知晓的信息,进而增强法官对于被告人口供的采纳信心。
“先证后供”则相反,在这类案件中,是侦查人员先找到证据再抓获被告人,相较“先供后证”的情形,被告人的口供的真实性无疑不能增强。一旦可能属于刑讯逼供、诱供、骗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证获取的,则口供证明力大为削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一百四十一条: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由此可见,辩护律师应仔细审查研判口供与其他证据的先后顺序,重点审查口供的取证合法性和真实性,同时关注其他证据的关联性,例如即使有的证据有隐蔽性,但是无法证实与案件有关联性,无法相互印证,则无法达到证据补强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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