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17:33:55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律师刑事目录,律师对案件的法律分析】,以下3个关于【律师刑事目录,律师对案件的法律分析】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以下文章来源于发现律师事务所,作者陈诗文律师;本文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仅供交流学习,如有异议请私信联系删除
刑事控告业务作为刑事律师三大业务(刑事辩护业务、刑事合规业务、刑事控告业务)之一,实践来源于刑事代理,法律依据来源于刑诉法第110条。与刑事辩护“把人救出来”不同,刑事控告则可形象比喻成“把人送进去”。但长久以来,同刑事辩护业务相比,刑事控告业务在刑事律师业务中占比并不大,其原因值得深入探究。作者结合之前检察机关和纪监委工作经验,从刑事控告的定义、原因、方法三方面对刑事控告业务进行简要梳理,以期为更好拓展刑事控告业务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因刑事控告有其特定的法律规范定义,简单地用“把人送进去”来概括难免过于狭隘。一方面,我们知道刑事立案的材料来源除了公安司法机关自行发现线索和犯罪嫌疑人自首外,还有报案、控告、举报三种方式,仅在被害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揭露犯罪事实并告发犯罪嫌疑人时才称为控告,而被害人仅向公安司法机关揭露犯罪事实,不告发犯罪嫌疑人(包括不知道犯罪嫌疑人为何人、知道但不方便告发)称为报案,以及被害人以外的人(被害人因担心打击报复不方便告发,委托被害人以外的人通过举报的方式进行告发)向公安司法机关揭露犯罪事实并告发犯罪嫌疑人时称为举报,后两种方式因各种原因在律师刑事控告业务中也普遍存在。因此当被害人来委托律师进行刑事控告时,虽然最终是为了“把人送进去”,但不一定都是使用的“刑事控告书”。
另一方面,监察体制改革后,原本由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的职务犯罪大部分改由监察委员会进行立案调查,共涉及101个职务犯罪罪名。监察法虽然未赋予被调查人辩护权,但并不意味着律师不能为被调查人家属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且控告业务发生在监察立案调查之前,结合监察法第35条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之规定,对于监察机关调查的职务犯罪的被害人(玩忽职守犯罪、滥用职权犯罪、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当然可以委托律师进行咨询,从而更好地以自己名义向监察机关进行控告。因此,对于监察立案调查前的控告,传统的刑事控告依然不能涵盖。
(一)推动民事判决裁定执行
不可否认,在经济交往中,存在大量老赖通过各种方式隐藏财产的行为,司法实务中法院自然就会面临执行难的问题,很多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胜诉人得不到相应的权益,导致司法的公信力下降。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将这些案件转化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失为一个很好的解决办法,在很多这样的案件中,当事人自行或者通过委托代理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控告,从而追究对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往往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
(二)争取谈判的主动权
在刑法领域中,刑法451个条款中有468个罪名。普通人可能在日常生活中对于“罪”与“非罪”只有简单的认识,对于一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并不能够进行清晰辨识,尤其是经济领域的犯罪可以说非常复杂,很难区分清楚是经济犯罪还是经济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方当事人的部分行为可能涉及刑事领域的问题时,通过有效刑事控告往往能够使得我方当事人处于一个相对有利的位置,从而占据谈判的主导权。
(三)规避执业风险
企业客户往往认为民商事律师是企业所需要的,但实际上,很多企业客户,尤其是高端领域的企业家往往距离犯罪只有一步之遥。特别是银行与金融、公司与并购、诉讼与仲裁、房地产与建设工程、跨境投资、知识产权、国际贸易、海事海商、企业破产重整与清算在刑事领域都存在相关的罪名。刑事控告与规避刑事控告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如何利用刑事控告和规避刑事控告来更好地维护客户的合法利益也是一条进一步拓展企业法律服务的路径。
(一)选择贴切的控告罪名
刑事控告并不是控告的罪名越多越好,罪名越多当事人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也越高,需要准备的线索材料也越多。而办案人员面对大量的罪名,认为不实控告的可能性更高,从而将案件搁置。这里不得不说的一个客观情况是,办案机关每年都有来自上级机关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同时办案力量有限,办案机关更希望初核一起、立案一起、起诉判决一起(应对上级考核需要)。因此,找准最贴切的罪名(最常见、证据要求最低、收集证据相对容易)便是有效控告的前提和基础。
(二)准备精准的控告证据
作为一名专业的刑事控告律师,在准备精准的控告证据时,应把自己假想成一名侦查调查人员,应该穷尽一切手段收集证据,包括充分与当事人沟通、利用民事诉讼收集关键证据,利用政府信息公开收集证据、走访相关证人录音取证等。同时,收集到的证据并非一定全盘提出,而应按照控告罪名的犯罪构成相关和证据证明力的大小进行筛选,并按照证据名称、证据方式、证明内容列出证据目录作为刑事控告书附件,一同交给公安司法机关。
(三)明确合适的控告机关
涉及刑事控告领域的部门有公安、监察委、检察院,因此熟知相关控告机关的立案管辖和级别管辖至关重要,虽然刑诉法规定公安司法机关都有权接收刑事控告材料,但不归自己管辖的机关接收案件再告知转交既耽搁了时间,也容易让当事人质疑代理律师的专业性。同时,需要清楚控告人对相关机关不立案的救济程序,如公安不立案,可提起公安复议复核、可申请检察院立案监督、可向法院提出公诉转自诉;又如对检察不立案,可提交捕诉部门立案监督、可向法院提出公转自;对监委不立案,可向上级监委机关信访举报。
虽然当事人可以自行到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控告,但保证刑事控告的有效势必需要借助专业刑事律师的力量。进行有效刑事控告,不仅需要律师掌握刑事控告相关基础理论,更需要律师进行角色代入,将自己置于侦查调查人员的地位,采取“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的思路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只有这样才能提供更契合公安司法机关办案思路和办案模式的刑事控告材料,刑事控告的有效性也才能进一步提高。
与百姓说说法官丶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方法与技巧
刑事案件关系到一个人的人身自由甚至是对一个生命的剝夺!
我们常说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那么法官丶律师究竟是如何具体办理的呢?根据我近四十年的办案经历,现作一个较为简要的介绍。
一,公诉案件均有检察院起诉到法院刑庭。
【注】①対于被告人认罪案件且犯罪较轻可处三年以下徒刑的案件,公诉人可以不出席开庭。如果该被告人有律师的,则必须经该律师同意。如果该被告人没有律师,则法庭会为该被告人免费提供一个律师。
②凡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商业秘密的均不公开开庭。
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不公开开庭。
二,法院收到检察院的起诉书后会按规定的时间向被告人送达,然后决定开庭日期(不少于7天)
①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公诉人丶辩护人丶被告人
②家属可以继续聘请律师,委托书可由律师交法庭。
③如果辩护人尚未阅卷的,可向法庭预约阅卷时间。
【提示】:此时初次接受委托的律师应及时会见被告人。律师可以询问被告人是否供认过犯罪?是主犯还是从犯?是否具备从轻或减或免除刑事处罚的条件的问题。
三,律师应针对起诉书中的指控,应该必做的作业有:
A,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部分,进行书面的概括性归纳。
B,对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的罪名和适用的刑法条款进行研究并查阅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
C,对指控证据一一排列,看相互间的逻辑关系和关联性。对明显有矛盾的证据加以标注并有针对性进行复核。〈略〉
D,对鉴定丶勘验、审计结论以及其他书证物证一一对应,看证据指向是否矛盾?对鉴定的方法加以查证,看方法是否属于法定的技术手段?比如凶杀案件的血迹比对,不能靠血型定案而必须有专门法医机构或指定医院采用DNA方法做出鉴定结论。又比如,盗运国家文物出境罪,对涉案的字画丶陶瓷形成年代,是不能仅靠文物专家的眼睛鉴定而必须采用专业的碳14方法。(光靠眼睛是不靠谱的,因为文物有专业的做旧方法!)眼睛看上去宋代的,但碳14放射鉴定是20世纪30年的,那就打脸了!所谓文物,须是清代〈含清代)以前!如此,盗运文物岀境罪不能成立!又如,对于电子证据,要求搞清获取的途径与方法〈比如从电脑主机的硬盘获取;微信聊天记录当有电讯或专业的鉴定人员,拿着被告人的手机下载或上传,并证实IP地址的客观性〉
E,对同案犯供述摘录,与相关证据和被告人供述一一比对,寻找矛盾之处。〈略〉
F,要求律师在与被告人的会见中,就核心证据进行探讨,看被告人的申辩是否符合事实和法律的逻辑。
【重要提示】:如果被告人否认自己有罪,那么律师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负责任的律师就要询问被告人否认犯罪的理由是什么?有经验的老律师则会启发被告人,并提供几个方面的思路与途径。比如a,有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明?b,虽有参加,但没有做任何的事情的证明?d,在案发的时间内,有被告人尚不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有认知障碍丶精神疾病的病历或长治不愈的结论?【提示】:如果被告人家属反映被告人有精神疾病的病史,则律师应该快速去治疗的医院查询病历和用药记录。【提示】被告人的用药记录,可以客观证明被告人的精神疾病程度。(应及时提请法院对被告人作司法精神鉴定,如果鉴定有限制能力或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则会直接关系到被告人有罪或无罪,或关系有到可能免除或减轻对他的刑事处罚)
对于杀人罪,如果被害人的尸体没能找到,杀人的方法,工具不清楚也没有查获的,尽管其他证据多多也不能定罪!
对于盗窃罪丶诈骗罪丶如果找不到被害人,也没有报案人,或者没有查获赃款赃物的,那么也同样不能定罪。
对于只有被告人的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的,法院不能定罪。
对于聋哑人的认罪,没有专业的聋哑通晓手语的"翻译"而形成的供述,法院是不能认可的。
对于少数民族且不懂汉语或外国人犯罪,如果没有翻译人,那么法庭不能开庭!
四,法院开庭庭审的重点:①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及适用刑法的意见。通常公诉人会依起诉书宣读或摘要陈述。【提示】:公诉机关此时对法院会有"量刑建议书"或当庭表述。
②指控有罪的主要证据。根据检察院的证据目录,一组一组展开。
③辩护人的辩护观点。被告人有律师的,律师会事先提交辩护词。
④被告人的申辩。常见的情况是被告人的当庭翻供。理由是当初公安或检察院办案人员的逼供所致。这对被告人来讲是有相当风险的!A,如果原检察院认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针对被告人当庭翻供,公诉人会当庭表示:原先的自首情节应该撤销!B,此时对辩护人的专业素质来讲是一个极大的考验。老练的律师会当场向被告人发问:为什么现在要翻供?理由是什么?有什证据可以证明是"逼供信"?【重要提示】対于被告人的翻供,如果被告人或律师无法提供令法官不得不认可的证据,那么结局照样是认定原来的有罪供词。所以律师对被告人的不当翻供,必须慎之又慎!从某种程度上讲,这是一种赌博。因为最终一切后果都是由被告人承担。
⑤对公诉方证据的质证。对辩方证据的质证。一般先由公诉人一一出证,剩后由被告人丶律师质证。律师出证会由公诉人质证。
⑥对控辩双方各自的观点与尚未清楚的事实。一般公诉人有公诉词或当庭发表。
⑦控辩双方的焦点所在?法官对控辩双方的法律观点进行归纳,然后列出焦点一,焦点二,焦点三…
【重要提示】法官列出控辩双方的焦点,其目的就是A,确定罪与非罪。B,确定罪名。C,确定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犯罪地位丶作用。D,确定当事被告人的犯罪情节。E,确定对被告人所处刑罚的种类与具体的法条和司法解释。
⑧法官会当庭对被告人发出种种的讯问。这目的是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进一步确认。
⑨法官对公诉人的提问。有否新的事实?新的证据?这是常规性程序,目的是:是否有加重或减轻被告人的刑罚的情况发生,或构成数罚并罚的情况?如果有发现被告人的犯罪,己构成多个罪名,则中止审理。要求公诉机关,再就漏诉罪名在追加后再次开庭审理。【重要提示】再次开庭,必须重新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开始,然后从新按照法庭调查丶辩论丶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刑诉法规定的程序走完过程。
⑩法官对律师的提问。这是法官为进一步确定辩方的观点丶理由,为可能影响判决的情况被及早察觉。
五,法官审案必须查明的重点。
①有罪还是无罪?
②此罪还是彼罪?
③重罪还是轻罪?
④犯罪情节的重轻?
⑤共同犯罪中的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丶作用?(以认定主犯丶从犯丶协迫犯丶教唆犯…)
⑥各被告人的从重或从轻减轻的情节。
⑦判处缓刑的可能?
⑧判处死刑的可能?
⑨免予处罚的可能?
【专门提示】:关于认定被告人对犯罪的"知道或应当知道"定罪问题。这是长期以来,控辩双方争议极大的问题!对于辩护人来讲,这是一个很"烧脑"的存在!一个硬核的要求就是证明被告人"无法知道丶不应知道"。比如,认定快递小哥为他人投递了一小包海洛因毒品。按标准投递流程,快递小哥在快递转运平台随机取到该快递邮包,他无权开包检查物品,他只按地址送到收件人就完成了投递。这个快递小哥就是"无法知道或不应该知道"。因此不能被认定运输毒品罪!
六,判决书要着重阐述认定有罪或无罪的理由。
①被告人被指控犯罪行为客观存在。须载明:有A,物证。有B,书证。有被害人陈述和同案犯供述。C,有鉴定结论或司法财务审计报告。D,有电子数据丶视频丶音频或微信记录等等。
②相关的定案证据均经过法庭质证。
③定案的各类证据都能相互印证。
④被告人供述与证据均能相符。
⑤判决书必须在尾部载明判决所依据的我国刑法丶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文,以示对法律的适用的合法性、正当性。
一份好的刑事判决书应该是一个"以事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规范展示。真正做到:不枉不纵,对被告人的处置是充分的摆事实,讲法理的,是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真正让被告人认罪认罚。
一般情况下,在当事人被突然关押进看守所后,家属都会很着急,不知道怎么办,不知道如何聘请律师,也不清楚律师的具体工作内容,甚至会想各种不靠谱的旁门方法,急病乱投医,导致被骗。
事实上,在刑事辩护中,律师的服务内容是比较清晰明确的,优秀的律师能依据严谨的工作流程实现良好的辩护效果。
现本文将刑事案件各个阶段、律师可以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作如下简介。
01
刑事侦查阶段
初次会见。初次会见主要以表达家属的关切,缓解犯罪嫌疑人和家属的焦灼情绪,给予双方心理安慰为主,同时初步了解案情,了解重大突破点,比如是否存在无罪、不构成犯罪等情形。很多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后,会产生很大的心理压力,此时,律师的出现能给与很好的心理支持。
了解案情、提供法律解答。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为其讲解其所涉嫌的罪名及相关法律知识,让其对所面临的困境有个清醒的认识,知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
挖掘关键线索。随着会见的深入,律师逐步了解全案来龙去脉,进而利用专业能力挖掘出该案中犯罪嫌疑人的无罪、罪轻的依据。律师的介入,可以帮助收集、固定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为以后的成功辩护做准备。
避免刑讯逼供。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如果有此类情形发生,律师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提起申诉、控告。
申请取保候审。律师可以根据案情帮助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向公安机关出具《请求不提请批准逮捕的意见》,从而很好的化解危机。
和检察官沟通。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律师可以申请向检察官当面沟通,说明律师意见,争取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
02
审查起诉阶段
会见了解案情。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上述在侦查阶段的帮助;
查阅案卷资料,深入了解案情。此阶段,律师可以从检察院审查机关更深入地了解相关案情,包括阅读或复印涉案的鉴定技术材料、起诉意见书;
分析案情,提出辩护策略。律师可以就了解到的案情向检察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和此罪与彼罪的辩护意见,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案件事实证据不足,案件就可能被发回补充侦查或者不予起诉。即使达不到上述目的,也可以通过了解公诉人的指控思路,为成功辩护做更充分的准备。
03
刑事审判阶段
会见了解案情。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上述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帮助;
会见主审法官。调阅、复制指控被告人有罪的案卷材料;
庭前辅导被告。律师与被告沟通辩护意见,在庭审前辅导被告人庭审程序、注意事项,以便法庭上作适当的配合,争取最好的庭审效果;
精心准备辩护意见。律师认真研究案情,利用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做好开庭的充分准备。
开庭辩护。精心应对庭审,充分阐述辩护理由,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尽最大努力争取法官对辩护观点的认同;
判后答疑及上诉。判决后对判决进行分析,若被告人要求上诉,帮助被告人作好上诉准备工作。
END
今天的内容先分享到这儿了,关于本篇【律师刑事目录,律师对案件的法律分析】,是否是您想找的法律常识呢?想要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敬请关注本网站,您的关注是给小编最大的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