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4 11:16:5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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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悟春天2013-05-10 16:49 来源:中广网环保频道
春天来临,柳枝吐出嫩芽,展现着身姿,小草从土里钻出,仰望着天空,各种鸟儿争相鸣叫,桃花、杏花等各种花儿竞相开放,世间的万物苏醒了,共同吹奏着美好的春之赞歌。
“春江水暖鸭先知”,“草色遥望近却无”,这是古人对春的描述,“若知春去处,唤取归来同住”这是古人对春的留恋,“冬天来了,春天还会远吗?”这是人们对春的希望,“一年之季在于春,春天能播下收获的种子”,这是人们对春天的赞美。
人们无不对春向往及追求,农民在春天辛苦的播种,希望秋后的丰收,工人在春天辛勤的工作,希望得到丰厚的报酬,学者在春天勤奋的苦读,希望自己的才华,具有远见卓识的人在春天,希望造福于人类,绘画宏图并为之而努力。
我对春有更深的追求,有更迫切的向往,春不是的鲜花、飘动的绿柳,春更不是鸣叫的小鸟、诗情画意的山水,它们只是春的装扮,而我所追求的,却是春的精神,春的动力及源泉。
我沿着祖国的大地从温暖的南方走到严寒的北方,从落后的农村走到现代化的城市,从肥沃的平原走到贫瘠的高原,从雨水充沛的沿海走到干旱少雨的沙漠,
我追求着、寻找着、向往着、走过冬天,迎来春天,一年又一年……
寒流滚滚时,种子已在地下等待生根发芽,大雪纷飞时,各种花蕾在渐渐由小变大,滴水成冰的严冬,地下隐藏着无限生机,冰雪覆盖的山川高原,冰层下有生长的虫草、雪莲。
一声春雷,一场春雨,不论在巨石下,还是在悬崖绝壁,不论在戈壁滩,还是在常年积雪的山巅,到处都是绿色的世界,到处都是花儿的海洋,到处都是喧嚣的生命,到处都有美丽的乐章。
一个初春的上午,我来到田野,一个七十岁的老伯佝偻着身躯,满脸流汗,手握铁锹在吃力地深翻土地,当他翻好土地,走到地头时,他没有来得及喘息,不顾擦去流淌的汗水,却抱起了正在玩耍的小孙子,看着小孙子,望着新翻的土地,脸上露出了微笑。
我望了这一老一少很久很久,看到了老伯穿着发白的带补丁的衣裤,营养不良的面容,以及那希望的笑脸。
此时此刻,我感悟到春的精神,春的动力及源泉,它就是不顾条件及环境的恶劣,心中充满希望、勇敢地拼搏与奋斗。
作者/韩律师 责编:巩海
该文2013年5月10日刊登于《养生文化—中国广播网》、《环境频道—央视网》、《环保百科—中国广播网》、《现代作家文学》(2014·1)
我觉得律师所的年检工作,司法局所提出来的要求,一方面是要检查上年度的工作,其实实质问题是督促律师所今后工作的走向。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检查上年度的工作上,年检工作结束后就万事大吉了。
我觉得律师所应当制定本所办理各类具体业务的执业规范。
由于律师所的管理体制各不相同,所以是否制定律师所办理各类案件的执业规范的积极性是不一致的。说到底是否与律师所的利益是否有关?如果与律师所的利益有关,律师所肯定会积极制定有关执业规范,否则就不会制定所谓的执业规范了。
一般的来讲,采用一体化团队管理的律师事务所是非常积极主动要制定律师办理业务的各类规范;如果是挂靠的管理模式律师所是不愿意去制定律师办理各类规范的。
我这里说一下,律师所采用挂靠方式的管理模式的,更应当制定具体办理各类案件的规范。因为这些规范有利于律师正确执业,防止错误的产生。如果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发生过错,律师所是要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各位合伙人是要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你们就是为了律师所及合伙人的利益也要加强对律师所的管理。
要依照全国律师协会制定执业规范为蓝本,进行必要的增加与删除,要具有实用性。
要对规范做出三方面的规定,第一是必须要做到的;第二是倡导要做到的;第三是绝对不能做的。
规范的制定,要律师所主任或者资深合伙人律师来起草,全体合伙人讨论通过,并听取律师所其他成员的意见。
规范制定完成后,要全体律师进行深刻的学习,领会其中的精神实质,知道具体运用。
制定的规范不学习,那就是花架子;不运用各类规范,那就是与不指定规范没有本质区别。
有的律师所就喜欢搞假大空!这样的规章、那样的规大堆,高高悬挂在墙上。有点叶公好龙的感觉。领导们非常喜欢这样的高大上!如果来个实质考察,可能就会原形毕露了!
绍兴刑事辩护律师丨2021年度办案总结
岁月如梭,时光荏苒。2021年,新冠肆虐后各行各业重整旗鼓的一年,犹如大病初愈,万物而生。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是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不使矫枉过正,保障人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一年,办理的案件取得不错的:
1、祝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接案时间:2021年1月5日。
办结日期:2021年3月9日。
办理结果:不起诉。
案情简介:祝某系绍兴某高校教师,在校园内驾车致被害人一死一伤、车辆损坏等严重后果。祝某在年前联系我办理了委托手续,接案后为其妥善处理好民事赔偿事宜,为双方谅解及争取刑事罪轻化打好坚实的基础,并最终顺利争取到不起诉。
2、毛某某污染环境案
接案时间:2020年8月25日。
办结日期:2021年5月17日。
办理结果:不起诉。
案情简介:2019年9月,毛某某在担任某纺织公司主要负责人期间,明知付某某、范某某等人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仍与其联系,将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油水混合物合计3吨交由付某某等人运输处理,造成环境污染。后经努力争取,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3、何某某父子盗窃案
接案时间:2021年6月2日
办理结果:不起诉。
案情简介:2021年4月30日,时某某至何某某的废品收购店,商定以8元一斤的价格将电缆线卖给何某某。当日18时许,何某某父子与时某某将堆放在工地上的一卷140余米长的电缆盗走。根据法律规定,我和团队成员分别承接了何某某父子的委托,依法为其父子进行辩护,何某某父亲不起诉,何某某七个月有期徒刑(本案可惜的是,何某某原本也有希望不起诉,但因其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判处缓刑,今年2月缓刑期刚满,时隔两月再次犯罪,属于前科劣迹)。
4、范某某贩卖毒品案
接案时间:2020年5月12日。
办结日期:2021年1月28日。
办理结果:缓刑四年。
案情简介:2020年1月至4月,范某某通过他人多次贩卖大麻叶、大麻食品数十克。
5、郭某某诈骗案
接案时间:2020年6月8日。
办结日期:2021年5月27日。
办理结果:缓刑一年。
案情简介:2020年2月,李某某、何某某等人冒充央行工作人员,谎称有九部委牵头、财政部拨款、建设银行放款的“帮扶”扶贫项目,任命刘某某为帮扶项目总部部长。被告人刘某某虚构“民族大业、民族资产解冻”活动,逐渐形成自己的团队,实行层级负责制,管理层下设总部、分部、大区、分区。其中,郭某某为大区经理。在明知该项目为虚假的情况下,各被告人以发展会员的方式实施诈骗。
6、杨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接案时间:2020年7月27日。
办结日期:2021年6月9日。
办理结果:缓刑十个月。
案情简介:2019年年中,被告人温某、杨某某经事先商议,由温某利用WPE、CCP等计算机软件,通过截取、修改数据的方式获得网络的币,由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将币进行销售,销售所得两人平分。2020年6月期间,两人采用上述方式盗刷出“原始传奇”(又名“火龙复古”)的币元宝进行销售。
7、郑某某开设赌场案
接案时间:2020年5月9日。
办结日期:2021年4月30日。
办理结果:缓刑二年八个月。
案情简介:专项整治行动系列案件之一。2020年4月24日至案发,被告人李某、陈某某、官某某等人合谋,在支付宝平台组建赌博群,以“抢红包中雷”的方式组织他人赌博,期间招聘被告人陈某某负责发包。其中,被告人李某、陈某某、官某某、陈某某参与期间赌资累计人民币61万余元;被告人郑某某于同年4月27日加入,其参与期间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37万余元。
8、俞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接案时间:2020年9月10日。
办结日期:2021年5月28日。
办理结果:缓刑四年。
案情简介:2020年7月初,被告人王某某、俞某经合谋,决定在绍兴市越城区沥海街道二号闸钱塘江一线海塘护塘地上偷倒渣土,7月10日晚,至次日上午,共计偷倒渣土43车。经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评估,上述行为破坏了海塘堤身原始断面,直接影响了海塘防渗和稳定安全,随意弃置土方行为影响河岸稳定安全,也妨碍了行洪安全,并据此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其中,俞某被认定为主犯。
本案系浙江省首例公共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周江、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院长王骏分别作为本案公诉人、审判长出庭参与庭审。
9、何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接案时间:2020年9月23日。
办结日期:2021年9月29日。
办理结果: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情简介:2020年4月,被告人何某某接受客户委托,雇佣被告人胡某某到绍兴后联系被告人杨某某,由被告人杨某某利用客户提供的法人、监事的身份信息代为注册公司,并带领法人到绍兴、柯桥等地的银行开设对公账户,被告人杨某某将代办的所有资料交于被告人胡某某,由其邮寄至客户指定地址。被告人何某某、胡某某、杨某某在明知其代办注册的公司对公账户可能被用于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代为注册公司并开设对公账户,收取报酬。经查,由叶某某为法人、被告人张某某为监事注册的浙江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中流水为400余万元。
10、陶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接案时间:2021年4月21日。
办结日期:2021年8月11日。
办理结果:缓刑一年四个月。
案情简介:2020年1月至3月20日期间,被告人于某某明知上家在实施网络犯罪活动,制作并在抖音上发布带有性暗示的短视频,吸引被害人添加视频中的微信号,帮助多名上家进行微信“引流”,并按照“引流”每人获利人民币2元左右赚取佣金。被害人添加微信后,上家假借9元小金额即可进入“同城约炮”等微信群之名,推送二维码,待被害人扫码支付时,通过后台程序将支付金额变为百倍,被害人最终也无法进群。其中,被告人陶某某与被告人唐某、王某协商,由被告人陶某某在群内接单,共同实施“引流”,并约定根据各自的“引流”量分取佣金。
11、王某1盗窃案
接案时间:2021年3月10日。
办结日期:2021年12月15日
办理结果: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情简介:2021年2月25日至26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王某、郭某经事先商量,携带千斤顶、切割机、扳手等工具驾车先后至绍兴诸暨市、绍兴市柯桥区等地,采用切割等方式,多次窃得小型轿车、面包车上的三元催化器以及电瓶、轮胎等,共计盗窃8次,金额八千余元。案发后,部分被窃财物已被追回,王某已在公安机关退赃8000元。
12、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接案时间:2021年9月3日
办结日期:2021年12月23日
办理结果:缓刑二年
案情简介:2014年开始,罗某作为负责人在绍兴市越城区时代大厦7楼注册成立黄山华商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黄山徽州文化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黄山晚晴在线商贸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三分公司业务、人员、办公地点合而为一,对外以徽州文化旅游集团系列公司绍兴分公司名义开展业务。
自2014年以来,绍兴分公司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以召开推介会、派发宣传单、电视媒体广告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公开宣传,承诺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形式还本付息,以华商山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晚晴在线、链家股权等为业务项目,变相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集团总公司返还每月业务量的10%作为绍兴分公司的业绩提成,绍兴分公司的支付费用由罗某某1自理,业务人员以底薪加提成方式获取利益。2014年7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等10人分别担任公司的部门主管、业务员、出纳。
至案发时,绍兴分公司以上述方式向761名社会不特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3236.514万元,上述资金绝大部分未归还。
13、许某某合同诈骗案
接案时间:2021年3月9日。
办理结果: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2021年3月16日,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许某某作出“存疑不捕”的决定。
14、朱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接案时间:2021年7月28日。
办理结果: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2021年12月2日,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朱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本案已认罪认罚具结,朱某有望获得缓刑。
15、董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接案时间:2021年11月28日。
办理结果: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2021年12月2日,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董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16、何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接案时间:2021年11月2日。
办理结果: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2021年12月7日,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何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17、宣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
接案时间:2021年6月15日
办理结果: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宣某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21年5月2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6月18日报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宣某家属于6月15日从余姚赶至绍兴委托本人担任宣某的一审辩护律师。接案后,经会见了解案情,我认为本案定性可能存在问题,宣某不应当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论处,遂及时为其出具了相关律师意见并获采纳,最终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18、王某2盗窃案
接案时间:2020年9月3日。
办结日期:2021年2月5日。
办理结果:减轻处罚。
案情简介:2020年7月,陈某某因急需用钱,利用其系上虞区某公司网管的身份便利,偷偷记录下财务室的U盾密码和电脑开机密码,并向财务室的电脑植入远程控制软件。后通过网上找到王某2联系到洗钱团伙帮忙洗钱,约定王某2拿10%分成,洗钱团伙拿13%的分成。7月20日晚,陈某某伙同上述人员盗窃成功人民币355万余元,另有4.8万元因输错银行卡号未成功,170万余元中途放弃盗窃。本案采纳减轻处罚的律师意见,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降至五年。
19、施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案
接案时间:2020年7月11日。
办结日期:2021年6月4日。
办理结果:从轻处罚。
案情简介:本案同案犯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扶贫项目,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包括施某某在内的多人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仍帮助取现、,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中,施某某情节严重,系主犯,原定刑期四年左右,围绕施某某初犯、一贯表现及受他人利诱等因素,经与承办人多次沟通,最终获刑三年九个月有期徒刑。
20、刘某某开设赌场案
接案时间:2020年7月16日。
办结日期:2021年4月25日。
办理结果:从轻处罚。
案情简介:2018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在一款网络赌博APP中从事代理工作,通过微信等聊天工具,以发送赌博邀请码的方式招揽社会人员参与赌博,并以赌资流水返利等形式从中非法获利。其中,刘某某参与期间非法获利104万余元。
21、高某某危险驾驶案
接案时间:2021年10月28日
办结日期:2021年11月3日
办理结果:从轻处罚。
案情简介:2021年10月28日1时许,高某某酒后驾车行驶至绍兴市越城区环城东路西施山路口附近,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血样酒精含量鉴定,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1mg/100ml。
22、韩某某受贿案
接案时间:2021年2月24日
办结日期:2021年6月9日
办理结果:从轻处罚。
案情简介:2016年2月至2021年1月,韩某某担任绍兴市某某局**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违反相关规定,通过微信或支付宝的形式收受好处费合计人民币数十万元。
……
2021年,代理的案件的当事人很多都取保并获得了不起诉、缓刑、从轻处罚等很好的结果,我真心的为他们感到。也有个别案件,原本可以取得更好的结果,但因种种原因,很可惜的错过了,我也为他们感到遗憾。
人生路漫漫,一步走错不可怕,还有回头的机会。面对当事人口口声声的感谢,我想说,你最先应该感谢的是你的家人,缘分让你我相识,我们一起克服困难,付出努力,在渺渺茫茫的一刹那间,抓住那一线生机。生而为人,更要相信自己,不相信自己的人,连努力的价值都没有。
暴风雨中见真爱,严寒过后是春天,让我们期待2022。
【律师简介】
滨,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绍兴),执业14年,中共党员,法学硕士,绍兴地区只办理刑事案件的专业型律师。历任浙江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绍兴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绍兴市律协民商事专委会委员、绍兴市律协知识产权专委会委员、绍兴市律协越城分会刑事指导中心委员、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法律等。办理了许多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拥有众多成功案例和丰富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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