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治安拘留,案发三年治安拘留,是否合法判刑

时间:2022-10-25 16:04:05来源:法律常识

案发三年治安拘留,是否合法?

作者/潘建华律师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舒某1因某地的归属问题与村委会发生争议,伙同舒某2将村委会和会议室门口用砖和泥砌成的砖墙堵住。

当日,某公安分局接该村委会主任张某的报警,依法对该案受理。经过调查认定了该事实,某公安分局同日对舒某1作出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但未对舒某2予以处理。

直到2019年3月,根据原报案人的反映,某公安分局对该案再次处理,给予舒某2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舒某2不服,向某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公安局确认某公安分局逾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但其违反程序的情形不足以导致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

舒某2仍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某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某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判决结果】

判决撤销某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某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律师解读】

法院经审理认为,针对同一治安案件,某公安分局已对舒某1作出行政处罚。案发三年后,某公安分局基于同一案件事实,又对舒某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的规定,程序严重违法,应依法予以撤销。对于本案,做以下分析:

一、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遵循及时效率原则,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案件。

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在不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所遵守的步骤、方式、顺序、时限等程序要素必须确保基本的行政效率。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遵循及时效率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按照法律规范的时限要求内作出,行政案件的办理必须符合行政程序规定的各种时间限制。

效率是行政的生命与基础,无效率则无公正,“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延迟作为也是不作为的一种形式,执法办案必须严格遵循及时原则的要求,避免推诿拖沓,懒政怠政。

二、严重超过法定办案期限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属程序严重违法,应予撤销。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本案中,某公安分局对舒某2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经远远超出法定办案期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3款“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行政机关应当遵守法定办案期限,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超出法定期限内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违反法定程序,属于滥用职权,该行政处罚决定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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