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8 03:27:44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刑事律师谈案,律师在庭审中的权利】,以下3个关于【刑事律师谈案,律师在庭审中的权利】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承办律师:四川师事务所成师、冰冰律师、军律师
01
不得不接的案件
“成老师,请一定要帮帮我们啊,你一定有办法的。”伴随着哽咽声,眼泪也从这位妇女的眼角滚落。
“成老师,我是确实没办法了。如果你们都没办法,王总就真没办法了,所以看在我的面子上,还是麻烦您想想办法。”把话说得像绕口令似的,是陈,一家律师事务所的。
两位特意从西北某省D市而来,因为陈上过成安老师在庭主理的刑事辩护技能课,深知成安老师和师事务所的专业。
落泪妇女是陈单位的老板娘,老板被抓了,和当地一位副市的落马相关联。涉嫌的罪名有五个:罪、贪污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串通投标罪。
陈已经会见过王总,对于涉嫌罪名的基本事实,王总均认可,陈经过会见和与办案人员的沟通,认为没有什么辩护空间。
最重的罪是罪,在不合条件的情下,骗取补贴近三千万。当地经济落后,之前已有判例,几百万就能判十五年,本案三千万,应该是当地涉案金额最大的案了,而且骗取的还是补贴,陈认为至少也要判十五年。
贪污一百五十万右,虽然已经退赃,但也要判三年以上,其余三个罪,加起来至少也是四五年。
这样算来,五罪并罚,至少也应该是十五年以上,二十二、三年以下。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沟通,成安老师并不愿意接受委托。因为从陈介绍的情来看,确实没有多大的辩护空间,如果只是陪伴型的辩护,介入没有多大意义,陈自己即可。
“感谢您的信任,也感谢陈的认可和推荐。要不这样吧,您这次办个委托手续,我们先阅下卷,做一个初步的分析判断。
如果有较大的辩护空间,您再继续委托我们,如果我们也找不到突破点,您就让陈来办理吧。您看可以不?”
陈的面子,还是该给的,成安老师妥协了。
“可以,可以,多谢成老师,多谢成老师!”虽然没有任实质性的辩护方案,但老板娘用手抹去眼泪后的双眼,已然冒出之光。
还是要有的,万一实现了呢。最的结果证明,位自称对钱不感兴趣的商业大佬,所说的这句话,还是有道理的。
02
令人振奋的辩点
五个罪名,六十多本卷宗。难度大,时间紧,任务重。
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为了不辜负学员的信任,为了不在同行面前丢脸,安派出了堪称“王炸”的精英团队——
成安老师,18年的大学法学教师经历,20余年的刑事辩护经验,省、市两级刑辩协会(专业委员会)副会(副),省厅专家,亲自上阵。
冰冰律师,经的反贪科、公诉科,多次荣立二等功、三等功,专业突出,经验丰富,主力出击。
军律师,任中级刑二庭副庭,期审理经济犯罪案件、犯罪案件,思维缜密,功底扎实,律界首秀。
三位律师各带两位助理,开始阅卷。九人,十二天,六十多本卷宗阅卷完。
三位律师从辩、检、审视角对案件进行多维审视和研判,细致梳理事实、证据,全面检索相关案例,深入研究、文章和书,并结合背景、案件特点、刑事政策挖掘辩点。
同时,本案属于安所重大疑难案件讨论会的畴。因此,全所资深律师共同对此案件进行了精密会诊。
功夫不负有心人。辩护点于找到了:
罪有可能不构成,即使认定构成,金额也可大幅降低;
贪污罪,绝对不构成;
对单位行贿罪,绝对不构成。
听到反馈后,老板娘很激动。
“虽然我们找到了辩护点,且我们自认为理由是分的,但法律作为一门社会性学科,很多情下没有绝对的对错。
案件裁判要考虑的因素很多,要综合考虑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
由于咱们这个案件和副市的案件相关联,和补贴相关,社会关注度高,也有一定敏感性。
凭我的经验来判断,最能把这三个罪名打掉的可能性比较小。
只能以此为条件,在刑期方面做最大的争取。”
成老师还是实事求是地给老板娘泼了些冷水。
“没问题,没问题,你们太牛了,听了你们的分析,我觉得太有道理了。罪名无所谓,只要刑期缩短就够了。”
老板娘像是抓到了救命稻草,生怕律师反悔,当即办理了继续委托的手续。
成、、三位律师前往D市进一步了解情,通过会见,通过和办案人员沟通,通过走访,了解卷宗之外的案情。
之后,辩护信心更足,而且还了王总构成自首的线索。
一切似乎都在朝好的发展。
03
甚是不的一审
同检察官的沟通太难了,一个案子居然由两个在办理。
D市负责罪,G市负责贪污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和串通投标罪。
承办的检察官换了几次——
D市刚开始负责的检察官到了预产期,于是换为副检察;
G市负责案件的一位检察官升职调到其他单位,二位检察官又被安排至外地参加校的集中培训学,三位检察官在开庭前又因为疫情的原因被隔离了,最出庭的检察官纯属“临危受命”。
两院分办,以及频繁更换承办人的结果可想而知。
五个罪名,起诉时少一两个罪名本来还是有一定可能性的。
但D市只办理一个罪,不可能不诉;
前一位承办的检察官在将案子交给后一位检察官时,可能会秉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所以他在移交案件时向下一位承办人表达处理意见,表示了他的想法均以起诉意见为准,也就是侦阶和监委的意见;
后一位承办的检察官接到案子后,也产生了同样的想法,又会以前一位检察官的处理意见为准,反正不可能全案无罪,最该怎么认定,是的事。
就这样,三位办案律师反反复复和各位检察官们做了不计其数的沟通,但结果就是检察官们的态度很好,个人也认可律师的意见,但最还是坚持最初的处理意见。
同承办法官的沟通很愉快,三位律师经的大学教师、检察官、法官的身份和经历,使法官敢愿于交流。
案件转眼到了开庭阶,成老师和律师出庭,律师坐镇后方,通过庭审直播网掌握庭审情,并带领小伙伴场外支援。庭审效果非常好。
发问行云流水,质证切中要害,辩论将情、理、法完,辩护材料条理清晰、装帧精美,公诉人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基本无法做出实质有效的回应。
不久之后,判决结果出来了,罪十二年,贪污罪三年,行贿罪一年,对单位行贿罪六个月,串通投标罪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十四年。
这是一个不算最差,也不算最好的结果。
承办法官专门解释,辩护意见很有道理,他个人非常认同。但鉴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只能这样判,他已经在权限围内,判到最轻除罪之外的四个罪,在总刑期是六年半的情下,实际只算了两年。
三位律师表示理解,但不接受,建议当事人上诉。
04
艰苦绝的奇迹
“上诉有吗?”王总有些心灰意冷。
确实,争取也不一定有,但,不争取肯定没有。最,王总提出了上诉。
二审是最后的机会了。老板娘尽最大的努力,到北京请到了一位全国知名的刑辩大律师。三位律师也表示理解、接受和支持。
王总为人热情诚恳,时时处处为他人着想,每次会见时,他作为一个被羁押的人,还要担心家属有没有照顾好律师,甚至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他首先表达的是感谢律师。通过九个月的交往,大家已然是朋友。
所以,三位律师愿意配合北师,将案件存在的问题,自己的辩护思路,甚至连阅卷笔录和搜集的基础性资料,都毫无保留地交给了北师,以便其更快熟悉案情,更好进行辩护。
北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和研究,会见了王总,也和二审法官进行了沟通,然后坦诚地和老板娘说,一审律师已经将本案辩护做到了极致,他提不出更好的意见。最,王总和老板娘决定继续委托师团队进行二审辩护。
根据法律规定,二审可以书面审理。位与王总相关联的副市案件,二审就是书面审理,结果是维持原判,所以与法官的沟通非常重要。
因此,律师与承办法官进行了深入细致地沟通,并表达了如果二审不纠审错误,将和当事人,坚决诉的决心。
鉴于此,庭、主管副院又接待了律师,表达的核心意见是,律师的意见很有道理,但在定罪方面无法改判,因为副市的案件已经生效,王总的案件如果改定性,会严重影响副市的案件。例如:如果王总不构成贪污罪和对单位行贿罪,则副市也不可能构成贪污罪和单位受贿罪。
同时,副院也表达了遗憾,如果是王总的案子先审理,通过辩护人的意见,他们就会副市案存在的问题,就有机会及时纠正。
最后,副院提出了一个方案,一是二审开庭审理,二是不动罪名,减少刑期,四是请律师做当事家属工作,不再诉。
师团队经过讨论,认为从务实的角度,从当事人利最大化的角度,可以接受副院的方案。通过沟通,王总和老板娘接受了该方案。
最,二审改判,罪从十二年改判为五年,罚金从一百万改判为五十万,数罪并罚从十四年改判为八年。
05 结语
再好的律师,也有办不了的案子,就像再好的医生,也有治不了的病。
当然,这里所说的“办不了”,是指可能达不到当事人或家属的期待。
随随便便拍胸脯、敢保证的,绝大多数情下是不靠谱的。
好律师其实也没多神秘,只是经验丰富一点,专业扎实一点,态度负责一点而已;师其实也不是多么与众不同,只是将经验、专业和态度合地好一点而已。
本文作者:月魔夜 文章转自:每当看见月亮就会想起我
1、问题,因得不到想要的答案的多次发问
比如问被告人张扣扣:你天杀人之后去了哪里?(内容为示例而虚构,并非真实的庭审讯问内容。下同)
目的是想让张扣扣回答自己有自首。但张扣扣回答:我就逃跑了。
继续追问:真的吗?你确定是逃跑了吗?你好好回忆一下?
法官制止:辩护人,被告人已经回答了你这个问题了。不要再重复发问。
2、提示、诱导性发问
问:被告人张扣扣,你天杀人之后,是想要去向自首吗?
法官制止:辩护人,不要预设答案。尽量使用特殊疑问句,不要用一般疑问句。
3、代替被告人对涉案事实进行解释
法官或公诉人问:被告人张扣扣,你为什么要杀人全家?
张扣扣:我过,看到他们,我忽然就觉得这些年过得很不,感觉不爽就想让他们也不爽一下。
辩护人:我解释一下,张扣扣的意思是他这么多年一直都没有放弃复的想法……
法官:辩护人,你不是被告人,无权代替他进行解释。
4、询问与案件无关的内容
问:被告人张扣扣,你结婚了吗?在学校好吗?工作后工资多少啊?热爱工作吗?
法官:辩护人,请不要问与案件无关的事情。
但是这种情如果律师认为确有必要,可以解释一下自己发问的目的,如果法官没明确表示反对,可以继续发问,但要把握好分寸,最好控制在三个问题之内。否则法官很可能再次失去耐心。
如果是公诉人当庭表示反对,也一样。
1、把还没出示的证据放一起分析,偏离要质证的内容
辩:我们认为这份证据的内容与BCD证据有所区别。B证据里面说XXX,我们觉得它更加真实可信,因为XXXX;而C证据的内容再加上D证据,正好也印证了XXX。
法官:辩护人,BCD证据还没出示,这方面的意见可以待BCD的质证部分再提。
(但是很大可能出现的问题是,在BCD证据质证的时候律师就不提这个观点了)
2、不是发表对证据的质证意见,而是直接事实
辩:我们认为这证据描述的不是事实。真正的事实应该是XXXX
法官:辩护人,你直接发表对证据的看法。
3、分不清“质证”与“辩论”的区别
辩:我方的辩护意见XXXX
法官:辩护人,现在是质证阶,是让你发表对证据的看法。你的辩护意见放到辩论阶再说。
(新人在最早的几个案件中最常犯的错误之一)
4、贬低人格、人身攻击
辩:我们认为这个证人是在诬告陷害/被害人是妓女/办案是故意栽赃/办案人员伪造证据,我们强烈要求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法官:辩护人,注意你的言辞,不要作人身攻击。
5、重复啰嗦
个意见,反复在不同的时候提。一次两次法官可能忍了,但再继续提,法官肯定要制止。
主要问题是废话连篇,离题。
比如给当事人喊冤,说“这个案件如果有罪,一定是建国以来最大的笑话”;或者煽情,讲一个关于血亲复故事;或者重复啰嗦,把质证阶的意见翻来覆去地说;或者作坡猜测,假设各种各样的情……
凡是与案件定罪量刑的核心无关的内容,法官都不会愿意听。
给你时间说是礼貌与尊重,不给时间说,也是非常的事情。
辩论阶如果被法官打断,最常见的原因是辩护意见太枯燥无味,抓不住重点,无法打动法官,还重复啰嗦。
具体的,可能是语言表达有问题,干巴巴地照念辩护词,法官会不耐烦地让你只说观点,详细意见以书面为准。
也可能是分不清主次,或者逻辑有问题,或者核心观点就是认罪自首谅解赔偿,偶犯从犯,家庭困难,还非要分三大点五小点来说。
新人可以多到中级去旁听一些多人的大案件,律师在辩论阶发表意见的时候,内容是干货还是水货,法官有没有认真在听,是两种明显区别的表现。
现实中也确实存在各种因不待遇而被法官打断的情。
法官急着要快点开完庭不想让律太多,或者觉得你想作无罪辩护冒犯了他故意找碴,或者就纯粹是心情不好想发泄一下,或者是大案要案敏感案件怕说太多了影响不好,都有可能会限制律师的发言。
遇到这种情,律师可以据理力争,但是不要顶撞,而且提出意见之后,最也仍然要服从法官。
所以无论什么案件,书面辩护词是肯定要准备的,书面质证意见视案件难度最好也准备,如果真的庭上被限制了,至少也能以书面方式来全面表达自己的观点。
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为会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交易是市场行为,通过商业活动是商品、服务实现价值,本无可厚非。但是,有些市场主体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幌子吸收存款的行为就属于非法集资行为。典型的罪名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当然,如果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也会被认定为集资罪。
辩护律师办理的系列非法集资案件中,除了P2P类型的案件外,就是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幌子的居多。比如以销售车位、酒水为幌子,但实际上并无此类商品或者此类商品的数量十分有限,目的就是为了集资,并且承诺年息或者月息等。
对般的从业人员来讲,在入职时应当识别,重点有二:一有无真实的商品或者服务,或者真实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能够满足销售之需。二是否以承诺的回报为目的。如果有此类特点的,即便是佣金比例高,也要擦亮眼睛。你可能参与的是非法集资活动,尽量远离。
另外,非法集资活动的特征是非法性。此处的非法性指的是是否具有特别的资质(牌照),而并非是否有营业执照。如果企业没有取得相应的金牌照而开展集资活动的,也要远离,不可心存侥。
对于此类案件的辩护应当重点关注各主体在其中的地位、作用。就实践来看,只要不具备资质而集资的,一旦立案均为走到审判阶,判决定罪。所以,对于个体而言,重点就自己的地位、作用,知情度等展开辩解。
刑法案(十一)将量刑幅度做了调整,从调整后的规定看,实质上加重了处罚力度。
刑法案(十一)行后,最高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做了调整,包括立案追诉标准和每一幅度标准。(立案追诉标准及量刑幅度如下表)
关于退赃退赔时间和手续
刑法案(十一)和新最高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后,更加关注于退赃退赔。“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但是,对于退赃退赔的问题,通常需要通过办案办理相应的退赃退赔手续。如果自行退换的,较之于通过办案办理,不太容易从轻、减轻处罚。
这一点需要注意。
关于退赃退赔及追缴围
非其实最高、最高、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简称意见)“五”条明确,吸收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但是,对般工作人员而言,其收取的工资、佣金、提成款等较之于吸收金额微乎其微。所以,此类人员占有的违法所得数额有限,追缴围也应当仅限于其已经收取的违法所得数额。
通常而言,要求退赃退赔或者追缴的是以违法所得为基数。但是,有些地方将业务员参与吸收的资金数额作为违法所得向其追缴。这一点,辩护律师认为不见的规定。
通常而言,资金流入单位或其指定人员账户,对般工作人员而言,其不直接接触资金,有些根本不知道资金去向。要求这部分人员返还不仅不合法律规定,也不合常理。同样,依据防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规定,对于帮助吸收资金人员而言,其收取的、佣金、提成款等作为追缴围。
另外,对于已经退出的集资参与人而言,如果其收取的回报来自于后期集资参与人的资,该回报也属于追缴围。同时,如果单位或者其实际控制人实际占有吸收资金数额或者通过其方式转移的,也应当向其或者接收资金主体追缴。
非法集资犯罪辩护律师:从不起诉决定书看非法集资犯罪的辩护要点
今天的内容先分享到这儿了,关于本篇【刑事律师谈案,律师在庭审中的权利】,是否是您想找的法律常识呢?想要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敬请关注本网站,您的关注是给小编最大的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