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刑事诉讼法的顺利开展,刑诉法明确了五种限定嫌疑人、被告人的强制执行措施。在其中取保侯审和监视居住全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不予以在押的强制执行措施。取保侯审是一种以担保人或是担保金方式贷款担保被取保候审人随传随到,候审不待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监视居住就是指限定被监视居住人不能离去住所或是指定住所,并对行动自由进行监控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依据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取保侯审、监视居住一般用于以下情形:
1.依据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的犯罪的性质、剧情,嫌疑人、被告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留或是单独可用附加刑的。
2.嫌疑人、被告很有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之上酷刑,但采用取保侯审、监视居住不会产生社会危险性的。
3.对有确凿的证据有犯罪行为,因涉嫌的犯罪很有可能被判处刑期之上酷刑,采用取保侯审、监视居住等手段,尚不能预防产生社会危险性,然而有拘捕必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理应处份。与此同时要求,针对合乎逮捕条件,理应拘捕,但身患严重的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者正在孕期,喂奶自身新生儿的女性,能够不逮捕,而做出取保侯审或是监视居住对策。理应注意的是,法律法规对这种人能不逮捕,而非理应不逮捕,司法部门应该根据详细情况来确定。对有些理应拘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虽然身患严重的疾病或者正在孕期、喂奶自身宝宝,假如不逮捕很有可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还可以给予拘捕。
4.侦查机关在拘押嫌疑人后,发觉必须拘捕而直接证据还严重不足时,为了能既有助于维护保养公民合法权利,又有益于司法部门与犯罪行为抗争,对这样的人能不逮捕,而做出取保侯审或是监视居住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