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21:19:04来源:法律常识
#辩护心得#
#律师手记#
与律师阅卷密切相关的四个问题
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有一项回避不了的工作,那就是阅卷。与阅卷有关的如下四个问题,作为辩护人的你,是否能给出满意的回答?以下的个人的一点粗浅体会,欢迎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一、什么是阅卷
阅卷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辩护律师刑事辩护权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权利,是律师必做的工作,而且是十分重要的工作。阅卷是指刑事案件被移送到检察机关后,或者在判决阶段,辩护人依照法律规定到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查阅、复制、摘抄与案件有关的案件材料的活动,是辩护律师据以掌握案件全貌的最为重要的途径之一。辩护律师办案不阅卷,简直是不可思议的。
二、阅卷的目的是什么
阅卷是辩护律师依法从办案机关获取案件材料的活动,检察机关据以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犯罪的材料,都在卷宗里,辩护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有权向办案的人民检察、人民法院要求阅卷,对于属于辩护律师有权依法调阅的案件材料,人民检察、人民法院不得拒绝。
阅卷使得控辩双方取得指控当事人构成犯罪相同的案件材料。如果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未移送的案件材料,辩护律师可以视为没有该材料。当然,对于依法必须对讯问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而人民检察院未移送同步录音录像的,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人民检察院未移送,导致不能排除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依法排除;导致有关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七十四条)
三、如何阅卷
有的案件只有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的则有多人共同犯罪。但不管是哪种情形,辩护律师均应该全面阅卷,即不落下任何一张纸,不落下任何一种光盘。有的律师只调阅自己当事人的讯问笔录等材料。这是不可取的。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的供述对自己当事人是有利,还是不利,不全面阅卷是无法掌握的。在无法掌握的情况下,庭审中,对其发问就不可能真正做到有的放矢,不能真正最大程度保护己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案犯在案件中是敌是友,是需要辩护律师尽可能精准掌握的。
实践中往往会出现检察机关选择性移送的问题,尤其是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案件材料,依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应全部随案移送,但也会出现不移送这些材料的情况。这时候,辩护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发现这种情况,一定要申请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
二审阶段接受委托的辩护律师,除了原来一审的案件材料外,还应留意一审庭审笔录、一审庭审同步录音录像等材料。
对于有共同犯罪人但被另案处理的,还应该要求调阅同案人的全部案件材料。
四、阅卷后要干什么
阅卷后一定要先全面查看案卷材料是否有遗漏;如有遗漏,应尽快联系办案机关,补充阅卷。
辩护律师阅卷后的工作当然就是加紧熟悉案件,看卷时应十分重视同步录音录像。我们不能天真地以为《讯问笔录》、《询问笔录》都是如实记载的。其实不然。
对于指控当事人构成犯罪的关键证据,辩护律师要反复琢磨,并尽快通过会见与当事人核实。对于案卷材料多的案件,辩护律师恐怕要多次会见,多次核实有关事实和证据。
如果发现,或者怀疑当事人受到刑讯逼供,应在开庭前的合适时间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并申请法庭召开庭前会议。提出之前,要收集有关的线索和材料,以推动人民法院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
总之,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要做的工作多而细,需要辩护律师有经验、有扎实的专业功底、有敏锐的眼光,善于发现,善于展示,只有吃透案情,法庭上才能挥洒自如,游刃有余。不为别的,只为做一个专业、负责、问心无愧、受人尊敬的刑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