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11:39:55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上海证券报
曾经是上市公司承德露露旗下子公司的汕头露露,竟然起诉曾经的“母体”并初战告捷。不过承德露露马上表示不服。诡异的硝烟背后,是知识产权在中国愈发受到企业重视,但也反衬出十多年前企业在这方面的轻视与不规范。
两份于2015年被“偶然”发现的《备忘录》,成为承德露露与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露露”)纠纷的起点。此后围绕露露商标使用权和专利权、相关《备忘录》的合法性、以及露露相关产品销售的市场划分等问题,双方拉开了旷日持久的官司大战。
6月5日,承德露露公告披露了案情最新进展,但对于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平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承德露露表示不服,将在法定时间提出上诉。
承德露露:不服判决
承德露露与汕头露露对簿公堂多年,局势在2018年夏天出现了变化。
去年7月23日,汕头露露以承德露露未按照约定全面履行2001年、2002年签订的《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中应承担合同义务为由,向汕头金平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也意味着,一向坐在“原告”席的承德露露,也成“被告”了,形成了互相起诉对方的混乱格局。
随后,该案件于2018年8 月1 日由金平区法院立案受理,12月21 日进行证据交换,12 月27日以及2019 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历时近一年,承德露露的一则公告,让这起诉讼的结果得以呈现。
承德露露6月5日公告显示,公司于2019年6月3日收到金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金平区法院一审判决汕头露露与承德露露以及第三人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香港飞达企业公司签订的《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有效,承德露露应继续履行上述两份文件中约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义务,并停止阻碍和干扰汕头露露使用相关被许可商标的行为。
对于这一判决,承德露露表示不服。承德露露在公告中表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公司提出了旨在证明《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无效、以及旨在证明《补充备忘录》涉嫌伪造的关键证据,但汕头市金平区法院未予采信。公司代理律师认为:金平区法院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剥夺公司诉讼权利,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有错误。据此公司对金平区法院一审判决不服,将在法定时间提出上诉。”
承德露露的代理律师吴逢堂则表示,“根据诉讼法,在《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未审定情况下,汕头市金平区法院诉讼案件应中止审理,但一审法院驳回了中止审理申请。相信二审法院会进行公正的审查。”
诉讼“车轮战”对决正酣
除了承德露露“急切”盼望的二审之外,还有其他两场诉讼摆在承德露露与汕头露露的面前。
根据承德露露公开披露,公司于2018年2月8日就北京荣诚文华超市侵犯公司商标权事项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案已于当日被正式受理。
承德露露在本次诉讼中提出3项请求,主要内容包括判令汕头露露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承德露露商标权的侵权产品,判令北京荣诚文华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侵权产品;判令汕头露露赔偿承德露露经济损失及其他开支共计约9055万元等。
在本次诉讼受理期间,汕头露露公司曾提出该案管辖权异议,不过这一异议已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驳回。该案件审理工作继续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该案于2019年2月28日、2019年5月30日开庭审理,目前尚在审理之中。
另一起诉讼则起始于今年。2019年3月22日承德露露公开披露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万向三农集团有限公司(承德露露第一大股东)起诉霖霖集团、汕头露露、香港飞达、承德露露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该案的诉讼请求包括:确认《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无法律效力;判决霖霖集团及汕头露露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3,504.18万元;判决第三人香港飞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本案赔偿金归属承德露露所有等。
有争议的“备忘录”
两家露露曾经是一家人。上世纪90年代,当时露露集团是河北承德一家大型国有企业。1996年,为开辟南方市场,该集团与香港飞达企业公司(下称“香港飞达”)合资成立汕头露露。次年,露露集团国企改制,经过资产、业务重组后,承德露露诞生并上市,汕头露露属于上市公司的子公司。
承德露露上市不到三年,汕头露露就发生巨额亏损。因此当时公司董事会决定将汕头露露剥离出上市公司。但是,退出上市公司后,汕头露露还拥有饮料设备,还要继续生产杏仁露产品,同时又不能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因此承德露露选择了委托其加工利乐包杏仁露。
按照汕头露露的说法,2001年底和2002年初,相关的四方,即露露集团、承德露露、汕头露露、香港飞达公司先后签署了《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就汕头露露对“露露”相关的商标、专利和字号的使用、产品和销售市场划分以及使用费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约定,其中规定,汕头露露继续有偿使用注册商标和专利技术,使用权在任何注册商标和专利技术转让的情况下都有效。
那么,承德露露是否认可备忘录的存在呢?在2018年8月10日承德露露披露的关于汕头露露诉讼的公告中,确认了前述所谓备忘录文件的存在。然而,公司相关负责人当时曾对上证报表示,该备忘录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内容极其不平等,公司根本无法履行、不可能履行、也从未履行。同时,公司更没有授权汕头露露无偿、长期使用“露露”商标等无形资产的安排,而且所谓的备忘录在签署中也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承德露露方面称,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上述所谓备忘录属于关联交易的重要合同事项,必须经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还要专门发表意见。可是,这样一个明显属于关联交易合同、需要履行审批、公告程序的事项,当时和事后并未履行上述任何审批程序,也未向全体股东公告。其内容与公司已经公告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报告等内容相悖。(陈碧玉 记者 夏子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