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3 10:27:27来源:法律常识
一、案情介绍
游女士与邹先生于2002年9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1990年11月,邹先生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3年3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2000元,2013年11月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游女士曾于2016年6月向法院起诉离婚,最终被判不准予双方离婚,现游女士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邹先生答辩认为自己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法院判处的罚金以及要求追缴的赃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游女士共同承担。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邹先生虽主张罚金以及赃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并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因犯信用卡诈骗罪继续追缴的赃款是因家庭劳动等家事活动所产生的,因此,法院继续追缴的赃款是邹先生的个人债务,至于刑事判决所判处的罚金是对邹先生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而适用的一种刑罚,不属于夫妻共同弄债务,因此,法院对邹先生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三、专业分析
(一)丈夫因刑事犯罪被法院追缴的赃款和罚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是否需要共同承担?
答:赃款和罚金需要区分开来,罚金是法院对丈夫犯罪行为处以刑罚的一种,是对丈夫个人的处罚,当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不需要共同承担,而赃款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如果说丈夫因刑事犯罪所获取的赃款并未用于夫妻日常生活,妻子也并未参与其中,那么对法院要求追缴的赃款,自然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也不需要共同承担。
(二)妻子在婚内用夫妻共同财产替丈夫偿还上述款项,离婚时能否要求丈夫返还?
答:一般是不可以的,如果双方婚后并未签订婚内财产协议,那么丈夫对夫妻共同财产也享有一半的权利,妻子用于还款的财产中也包括属于丈夫的份额,妻子自愿将属于自己的份额用于替丈夫还款,也没有约定是借款,就相当于妻子将该部分款项赠与给丈夫,替丈夫还款,该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是不可以要求撤销,更不能主张返还,但是丈夫同意返还的除外。#广州离婚律师梁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