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4 17:22:32来源:法律常识
福建一小伙受雇到汽车美容店当学徒,深夜在宿舍里被人捅刺数十刀遭焚尸灭迹,同事成嫌犯一审判死缓,重审后检方撤回起诉,羁押3年获释,12年来此案至今仍未被侦破。近日,雇主遭判赔19万余元。12月1日,死者家人收到法院判决书,表示将上诉。
小学毕业后打零工帮人杀鸭
这名少年叫郑剑飞,出生于1991年5月,家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玉田镇农村,12年前受雇到一家汽车美容店打工遇害遭焚尸。
2021年12月1日,他母亲贺女士从当地法院领到一份判决书,该院判雇主赔付19万余元。
谈起儿子的不幸遭遇,贺女士记忆的墨汁流入了回忆的海洋。
时钟拨回到2008年那个有些闷热的夏天。
她说,当年儿子小学毕业后便外出打零工,曾帮人杀鸭子、割稻谷,也曾在洗车店干过洗车活。
她告诉记者,2008年8月的一天,一位邻居找到她说,“她儿子郑旺俤和儿媳在福州市鼓楼区道山路开有一家万旺汽车美容店,因缺人手,想让我儿子郑剑飞去那里当学徒,每月工资1300元,包吃包住,白天干活,晚上住在该店阁楼里,顺便帮忙照看店铺。”
同年8月20日,郑剑飞来到该店正式上班。
贺女士回忆称,2009年春节儿子回老家过年,告诉她说不想再去那里上班了,“我劝他再干一段时间,满18周岁后就去学开车。”
当时,郑剑飞回来时,还带着要好的同事毛洪福。
贺女士对毛印象深刻,毛是四川成都双流区人,性格活泼开朗,在她家那几天还买酒与儿子碰杯,两个年轻人玩得很开心,直到正月初四毛才离开,随后不久儿子也回福州继续上班。
然而,令贺女士怎么也没有料到的是,那竟是母子俩的最后诀别。
母亲睡梦中惊闻儿子遭火灾
她对记者回忆称,2009年3月29日凌晨5时左右,她在睡梦中突然被一阵紧急的敲门声惊醒,她揉着惺忪的睡眼打开门,原来是住在隔壁的大伯和郑旺俤的父亲。
“他们说郑旺俤的店铺发生了火灾,说我儿子出了一点事情。”贺女士说,当时她没有想到事情会那么严重,于是立即赶到事发现场,那里离她老家约有一小时车程。
她介绍说,她在事发现场看到,儿子睡觉的那个阁楼被烧黑,地面全是湿漉漉的,有工人正在搬运物品,这时她才得知儿子被烧死了,她险些哭晕过去。
有知情者称,当天凌晨4时,路人发现该店有大量浓烟冒出,遂敲门告知店主郑旺俤夫妻俩,郑旺俤抢救后灭火,警察至店内了解情况,郑的妻子告知可能是热水器坏了。之后,郑旺俤清理火灾现场,发现郑剑飞尸体,误以为其因火灾事故被烧死,遂联系郑剑飞家人至现场协商。
深夜宿舍被捅死遭焚尸灭迹
“郑剑飞是我独子,死得太惨了。”贺女士伤心地回忆说,事后得知儿子被捅了50多刀,凶手用棉被盖住他的身体,将汽油泼到棉被上点火焚尸灭迹,致使棉被烧毁,尸体大面积烧焦,并引燃阁楼地板等物。
贺女士称,如今12年过去了,此案一直没有被侦破,儿子郑剑飞的遗体还在当地殡仪馆里,没有下葬。
此案引起福州警方高度重视,警方的一份医学鉴定书显示,郑剑飞被人用单刃锐器刺中背部导致双侧血气胸引起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事后再被人焚尸。
案发后,郑旺俤夫妻俩告诉民警,他们在该店铺楼上另外租赁房间供郑剑飞等雇员住宿,当天火灾发生后,他们电话联系并到宿舍寻找郑剑飞等人。
随着警方调查的逐步深入,郑剑飞的同事毛洪福进入办案人员视线,他被抓获遭刑拘。
同事被抓一审判死缓上诉获释
2010年4月6日,福州市中级法院宣判称,毛洪福为泄私愤故意持刀非法剥夺郑剑飞的生命,致其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又为毁尸灭迹,在犯罪现场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对毛洪福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赔偿郑剑飞母亲贺女士经济损失138771元,并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郑旺俤夫妻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贺女士经济损失中的30000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宣判后,贺女士对该判决不服,以“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赔偿项目以及郑旺俤应与毛洪福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由提起上诉。
同年11月2日,福建省高院裁定称,认定毛洪福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福州市中级法院的该判决,发回福州市中级法院重新审判。同年12月23日,福州市中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准许福州市检察院撤诉。2012年4月28日,福州市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毛洪福不起诉。
母亲起诉雇主获赔19万余元
2021年1月,贺女士就儿子遇害一案状告雇主郑旺俤夫妻,将他俩推向福州市鼓楼区法庭,并聘请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兆成等人担任辩护人。
贺女士在起诉状中称,根据公安机关的相关调查及证人证言,郑旺俤夫妻俩对阁楼厨房的防盗门长期不上锁且仓库中存储汽油等易燃物,凶手正是通过厨房防盗门翻到阁楼处将她儿子杀害并焚尸,案发时,郑旺俤夫妻俩也居住在该汽车美容店,居住处与阁楼用简单易燃隔板隔离,凶手杀人时与郑剑飞有搏斗、郑剑飞大量失血有巨大血腥味、凶手清理现场冲水拖地等,按照社会大众一般常识,郑旺俤夫妻俩完全可以听到并知悉阁楼发生事宜,然其却未履行任何救助义务或实施安全保障措施(如及时报警等),反而破坏现场且在警察到场后隐瞒事实,导致办案人员无法取证,致使该案至今未被侦破。
起诉状还称,基于这些事实,郑旺俤夫妻俩在郑剑飞被害事件及他母亲贺女士诉权中存在重大过错,他夫妻俩有义务保障向郑剑飞提供的阁楼住处符合一般安全标准,但防盗门长期不上锁且仓库中存储汽油等易燃物,他俩显然未尽该义务而为凶手施加侵害提供了必要条件,郑剑飞是郑旺俤夫妻受雇来的员工且受害地属于他夫妻俩控制的密闭空间,他俩对郑剑飞具有安全保障与救助义务,他们明知郑剑飞被侵害而不作为,导致其死亡。
“郑旺俤夫妻俩还故意向警察隐瞒事实并破坏现场,导致办案人员错过最佳取证时机而无法取证,案件至今未被侦破,贺女士无法找到明确的侵害人以行使诉权。”起诉书说,郑旺俤夫妻的行为直接导致贺女士失去唯一儿子,成为失独老人,且诉讼无门,晚年生活失去保障,给她的物质和精神造成重大损害。
贺女士请求法院判决郑旺俤夫妻俩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0万元(其中死亡补偿金42.64万元、丧葬费4.4万余元、精神抚慰金110万元)。
诉讼过程中,贺女士变更诉讼请求为,判决郑旺俤夫妻俩赔偿各项损失80万元。
庭审时,郑旺俤夫妻俩共同辩称,贺女士以郑剑飞系提供劳务受害及郑旺俤夫妻俩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他俩对郑剑飞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他们辩称,郑剑飞并非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郑剑飞是在凌晨被他人杀害,不在他们夫妻俩安排他从事劳务活动时间内,且他们夫妻俩在店铺楼上另外租了房屋供郑剑飞等店员住宿,而不是贺女士所称的提供店铺阁楼作为住宿,更未安排郑剑飞夜宿阁楼照看店铺,贺女士所述与事实不符。相反,郑剑飞在郑旺俤已经另行安排住宿的情况下,擅自留宿店铺阁楼,实质上违反了他们夫妻俩的管理规范。
他夫妻俩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人,他们经营的门店不属于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场所,且案发时间处于凌晨,汽车美容店也未营业,他俩未对汽车美容店厨房防盗门上锁,是出于对良好治安的信任和方便出入,且该门内外均可上锁,夜宿店内的人若出于安全考虑,完全可以在店内上锁,因此该门是否上锁与郑剑飞遇害不存在因果关系,他们没有过错。
另外,贺女士所称的郑旺俤夫妻俩未尽到救助义务不符合实际情况,他俩当时居住在靠东的店铺,与案发店铺阁楼中间电梯井、厨房区、一条两米多的通道以及两堵实体墙,贺女士诉称内容不实,案发后,他们夫妻俩是在路人发现店铺火情后敲门才惊醒的,并非贺女士臆测的“现场打斗剧烈,夫妻俩未起床查看也未及时报警,放任作案人杀害郑剑飞。”
他们还辩称,他们被路人叫醒后发现店铺着火,第一时间进行扑救是正常反应,没有任何过错,而且夫妻俩也是在灭火后清理时才发现郑剑飞尸体的。
他们还认为,贺女士提出的各项损失费用不合理。
福州市鼓楼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至亲离世,实值痛心,贺女士欲以法律手段追究郑旺俤夫妻俩的侵权责任,于感情角度而言,可以理解。然而,从法律角度来说,他夫妻俩是否应对郑剑飞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应依法律规定来判定。
该院称,贺女士的儿子郑剑飞虽系郑旺俤夫妻俩的雇员,且被杀害焚尸于工作场所汽车美容店阁楼,但受害时间非工作时间,也未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郑剑飞当时受雇主郑旺俤授权或指示从事与其工作内容相关的行为。事发时间在凌晨,郑旺俤夫妻俩在客观上亦无法第一时间发现凶案的发生,并实施救助,灭火过程中,作为普通民众的郑旺俤夫妻俩慌乱之下未能警觉发生了杀人焚尸这样重大的恶性刑事案件,实属正常,加之经公安机关侦查,仍不能确定郑剑飞被害的原因或凶手等情况,故对郑旺俤夫妻俩不能过于苛责。
但作为雇主在为雇员提供住宿场所时,郑旺俤夫妻应对居住的员工承担安全保护义务,他俩明知郑剑飞等员工可能夜宿店铺阁楼,但店铺后门长期未上锁,作为雇主明显疏于对其雇员进行安全管理,亦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履行安全监督义务,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最大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该案涉及刑事犯罪,保护现场是固定证据的必然之举,他夫妻俩发现郑剑飞尸体后,未能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及时保护现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安部门的调查取证,致使郑剑飞被害一案具体侵权人及犯罪动机至今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案件刑事责任最终无法确定。
该院称,根据损害后果及案件实际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郑旺俤夫妻俩赔偿贺女士30%的损失。
2021年11月23日,福州市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称,该夫妻赔偿贺女士各项损失合计19.4万余元。
贺女士的代理律师周兆成称,尽管这一赔偿金额与她起诉的金额相差较大,但与早前已被撤销的毛洪福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民事赔偿仅支持3万元赔偿额相比,已有了很大的提升。
他说,一审宣判后他们第一时间与贺女士沟通,她明确表示要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在判决中确认了死者郑剑飞与被告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属于被告的雇员身份,但是并没有考虑到死者郑剑飞系该汽车美容店学徒,其未满18周岁,还属于未成年人,其学徒期间吃住均在雇主处,没有严格上下班时间,其夜宿阁楼也是为了工作需要。另外,作为雇主的被告与凶手是连带责任,原告既有权向凶手主张权利也可以向雇主主张权利,凶手的责任是百分之百,在未能查获凶手前,雇主责任也应该是对等的百分之百,“一审法院将过错比例酌定为30%显然对原告不妥。”
西南商报源点新闻记者 黄平
编辑 张天一 审核 石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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