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5 11:06:5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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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5年2月27日11时30分许,在邳州市邢楼镇邢楼街的农村商业银行内,张某因插队取款,正在排队取款的被告人董某出来制止,后双方发生争吵,继而矛盾激化。其后双方亲友到达现场,双方家人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董某甲将张某左手扭伤。经邳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之后,2015年3月18日,被告人董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事发当日自己因制止张某插队而后和张某起了冲突,一时失控打起架并把对方弄伤的主要犯罪事实。
【调查与处理】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董某犯故意伤害罪,向邳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追究董某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江苏水杉律师事务所包洪彦、包阳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认真阅卷,从道德和法的关系等方面全面分析,全力辩护。之后,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董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本罪法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轻伤二级江苏省起刑点为1年,经过辩护最终判处拘役并缓刑,实现了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律分析】
分析本案,检察机关指控董某犯故意伤害罪,首先从确定罪名上是准确的。
但是董某具有多种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及缓刑的情节。具体如下:
1、被害人张雯对本起案件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
(1) 案件的起因是被害人违背公序良俗的插队错误导致的。
作为一个公民,应当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讲文明、守秩序。而被害人张雯明知不可为而为,于董某在银行正常排队时强行插队。董某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主动站出来制止张雯的错误行为。应该说董某的这种朴素的正义感,不应受到过度非难。更何况被害人张雯是为人师表的老师,她的这种行为,形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她对法律规范、伦理道德、善良风俗的背离程度之深,受到了社会普遍的谴责。她的这种行为直接促使并激化了冲突行为的产生。如果张雯当时能够遵守社会秩序,或者心平气和的加以解释,请求他人谅解,而不是采取一些过激的言语,相信这起伤害案是不会发生的。
(2)张雯在互殴中有过错,进行了对他人故意伤害的高危行为。比如张雯自认在银行内用脚踢了董某及多次拿石头垳人。张雯和董某相互厮打的行为均属不法侵害,双方相互抓脸掰手、各有损伤,董某脸上也被打破,只是张雯的损伤程度比董某大一点而已。这与一方加害另一方的直接故意伤害相比,在性质上明显不同。
且在张雯对象把董某的哥哥董云飞按倒在地上并用手勒住脖子时,张雯对董云飞采取了握拳击打其头部的危险行为,这时,董某试图将张雯抓董云飞的手掰开,以阻止张雯对董云飞故意伤害。这些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不具备直接故意伤害的恶意。
综上,鉴于本起故意伤害案的发生,被害人也存在重大过错,因此应减轻本案被告的刑事责任,酌情从轻处罚,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故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