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5 18:29:56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涉黑案件、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秦某某,男,住重庆市涪陵区人。被告人秦某某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XX年6月2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XX年4月6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XX年3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重庆市涪陵区某某镇某某村居民点沿XX省道往涪陵城区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某某镇某某路路口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检验,其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6mg/100ml。
另查明,XX年9月23日,被告人秦某某因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3.被告人秦某某的户籍资料;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5.机动车驾驶信息查询;6.酒精测试单、乙醇检验报告;7.证人李某某、黄某某的证言;8.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从重处罚;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案发后其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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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