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案件律师故意伤害(北京刑事犯罪律师事)

时间:2023-04-25 16:43:22来源:法律常识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故意伤害(北京刑事犯罪律师事)

无辜躺枪还是罪有应得?民事诉讼的被告也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

我们都知道,原告在诉讼活动中是主动的,是诉讼活动的启动者。原告是诉讼关系中提起诉讼请求并积极举证的一方,原告之所以起诉是抱有一定的诉讼目的,如果在一起虚假诉讼案件中,原告有意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达到侵害他人的合法的权益,原告自然是虚假诉讼罪的主犯。


在诉讼中,与原告相对应的就是被告,原告和被告之间是一种对抗的关系,双方为了同一的法律关系进行着紧张的合理的诉辩活动。例如离婚诉讼中,原告是积极主张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进而进行积极的举证,原告积极主张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原告积极提供被告经常对原告使用家庭暴力或者是提供原被告之间分居多年的事实,原告这样来做是为了完成离婚这一诉求而积极行动。相反,被告则不然,被告则竭力反驳,采取不承认原、被告之间感情破裂的事实等方式来进行答辩,以此来阻止原告实现诉讼目的,阻止原被、告之间的离婚。原告如果积极发动一场虚假诉讼,当然是虚假诉讼罪主犯。

然而当被告和原告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原、被告就紧密的组合起来了,形成了虚假诉讼犯罪的共同主体,所以被告与原告之间形成共犯时,被告当然是虚假诉讼罪的主体。

陈营律师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虚假诉讼已经不单单局限于单方欺诈的形式,现实中往往表现为原告方与被告方相互串通,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不存在原被告双方间的积极对抗,反而是被告配合原告使其顺利赢得诉讼,从而达到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第二就是当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提起反诉,其实虚假诉讼罪的主体不要因为该罪的构成要素包含“提起”、“捏造”等主动动词,就误以为该罪的主体限制在原告一方,其实如果当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提起了反诉,那就够成了一个新的诉讼,原来的被告方在新的诉讼关系中成了主动方,是该起诉讼的启动者,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告实行虚假诉讼的行为,当然是虚假诉讼罪的主体。


还一种情况就是原告成为被告的犯罪工具,被告自然也是虚假诉讼罪的主体,此时的原告成了被告进行虚假诉讼的工具,原告所有的行为都是为被告所利用的,原告此时也必须是对被告虚假诉讼行为不知情的,处于一种不知道的茫然状态,这时的被告是虚假诉讼罪的间接正犯,被告当然也是虚假诉讼罪的主体。如果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发生虚假诉讼罪行,申请执行人是具备原告类似的诉讼地位的,被申请执行人也可以类似于诉讼关系中的被告地位,这种情况与上述情况相似,只不过称谓变化了而已。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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