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3 01:18:15来源:法律常识
【观点分歧】
在虚假诉讼罪的司法适过程中,根据对“捏造事实”的不同理解,分为“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和“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是指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是指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等民事法律关系,通过篡改部分案件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于前者,理论和实务界均予以认同,但对后者理论和实务界却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
肯定“部分篡改型”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学者如张明楷、陈红兵、储陈诚、王晶晶等。理由大概归纳为以下三点:
第一,“部分篡改型”与“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在妨害司法秩序等危害性上难分伯仲,甚至“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让法官更难以查明真相,对司法秩序的妨害更为严重。
第二,“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可以解释为“捏造事实”,如两高《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的制定者当初的想法认为“部分篡改型”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但是这也只是“司法解释原意”,而绝非“立法原意”。
第三,是否具有真实的民事基础法律关系对虚假诉讼罪的认定关联不大,应当从实质法益侵害的角度判断是否“妨害司法秩序”、“侵害公民个人法益”。
反对将“部分篡改型”行为认定为虚假诉讼罪的学者如李翔、周峰、李加玺、缐杰、吴峤滨等。理由大概归纳为以下三点:
第一,从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的角度出发,“捏造”一般是指无中生有、凭空虚构,完全没有依据、仅靠自己的主观想像臆造事物,因而虚假诉讼犯罪行为原则上应限定为使民事关系从无到有;
第二,将“部分篡改型”行为排除出虚假诉讼罪符合立法原意和司法实际状况。从避免打击面过大的角度出发,对具有真实民事法律关系基础的篡改部分事实行为不宜认定为虚假诉讼罪。
第三,即便不认定虚假诉讼罪,也可以按照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以及妨害作证罪、诈骗罪定罪处罚。
【司法观察】
“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在理论上的争议延伸到司法实务中,导致“部分篡改型”行为具有不同的裁判结果。经笔者类案检索后,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部分篡改型”行为以虚假诉讼罪论处。第二,“部分篡改型”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但构成其他妨害司法罪。第三,“部分篡改型”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也不构成其他犯罪。
尽管“部分篡改型”行为在定罪上存有一定的争议,但是还是能够在司法实践中找到一定的规律。“部分篡改型”行为建立在真实民事法律关系基础之上,可以再具体细化为两种类型,一是“质的篡改”,即篡改事实导致原有民事法律关系发生质的改变,二是“量的篡改”,即篡改事实仅是在原有民事法律关系基础上发生量的改变。对“质的篡改”,如通过伪造证据材将普通债权变为优先债权的,这种情形的“部分篡改型”行为司法实践中基本达成一致意见,一般认为构成虚假诉讼罪。例如天基公司、邵雪平、陆元伟虚假诉讼案(2019)浙0824刑初197号、利尔答公司、澳蓝特公司虚假诉讼案(2018)苏04刑终408号,在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通过伪造材料改变借款性质或者伪造合同等方式获取优先受偿权的,法院最终认定构成虚假诉讼罪。对“量的篡改”,如行为人虚增借款金额等,这种类型的“部分篡改”型行为则三类观点都有判例支持。
1.行为人实施“套路贷”,虚增借款金额提起民事诉讼,一般会认定为虚假诉讼罪
“套路贷”往往通过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各种形式的催收,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司法实践中,“套路贷”往往会涉及到虚假诉讼。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着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然后通过虚增借款金额等方式掩饰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例如【温作举、陈伟快虚假诉讼案(2019)浙0327刑初249号】,被害人梅某两次向被告人温作举借款各1万元,分20期还清,每天应还本金600元和利息,被告人温作举扣除1200元,实际提供借款8800元,并要求梅某出具借款金额2万元的借据。之后梅某还清了第1次借款,因无力还清第2次借款,被告人温作举事先联系诉讼代理人,后指使被告人陈伟快充当原告办理起诉事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梅某归还借款2万元本息。以同样方式分别借款洪某、屠某1万元,因无力偿还债务以虚构2万元借款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温作举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指使被告人陈伟快利用民事诉讼程序实现不法利益,侵害了司法过程的纯洁性,妨害了司法秩序,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论处。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温作举、陈伟快犯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
2.共谋型虚增债权债务数额提起民事诉讼,多认定为构成其他妨害司法罪
对行为人与他人具有部分真实债权债务关系,通过相互串通虚增借款数额的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以实现逃避债务等非法目的的,司法实践中多认定为构成其他妨害司法罪。
例如【胡群光妨害作证、王荣炎帮助伪造证据案(《刑事审判参考》第1375号)】,被告人胡群光在拖欠被告人王荣炎及胡群琳借款127万元的情况下,为达到转移资产、逃避履行其他合法债务的目的,与王荣炎、胡群琳恶意串通,通过伪造借条、制造虚假银行账户转账记录等方式,将债权债务数额提高至350万元,并由王荣炎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胡群光清偿债务350万元。在否定“部分篡改型”行为不满足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的前提下,江山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群光指使他人在诉讼过程中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王荣炎受他人指使,在诉讼过程中帮助伪造证据,严重侵害正常司法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该裁判要旨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在【高志民虚假诉讼案(2018)闽0581刑初1715号】,法院认定高志民不构成虚假诉讼罪,而构成妨害作证罪。
但是该裁判要旨贯彻下来,就会导致如果是“无中生有型”行为,就构成虚假诉讼罪;如果是“部分篡改型”行为,就构成妨害作证罪。当行为人既有“无中生有型”的“捏造”,也有“部分篡改型”的“虚增”,对行为人可能会按照两罪数罪并罚处理。在【张兴旺、王彬虚假诉讼、妨害作证案(2020)豫08刑终204号】中,对张兴旺的行为采取区分对待,没有真实债权债务关系,捏造事实虚构民事诉讼的,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存在部分真实债权债务关系,虚增借款数额进行民事诉讼,指使他人做伪证的,以妨害作证罪论处。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最后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假设不区分“无中生有型”和“部分篡改型”,统一按照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即便达到情节严重,以一罪论处在量刑上大概率也会低于数罪并罚的六年有期徒刑。司法解释出台者预设的前提是“部分篡改型”可罚性要低于“无中生有型”,但是区分二者反而造成了“部分篡改型”行为处罚更重的司法悖论。
3.认定无罪的“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依赖于司法者自由裁量
在“部分篡改型”行为中,司法实践中有将其直接认定为无罪。例如,【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台路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不起诉决定书】“本院认为,金某某与丁某某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客观存在,被不起诉人项某某受人指使以出借人身份提起民事诉讼,属于“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东检一诉刑不诉(2019)29号不起诉决定书】“本院认为,张某某虽虚增借款金额,但其与安某某借贷关系真实存在,不属于无中生有、凭空捏造,故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天基公司、邵雪平、陆元伟虚假诉讼案(2019)浙0824刑初197号】“本院认为,在陆某等人均为如歌工程的施工员或班主,虽然上述人员在上报民工工资金额时对具体金额作了夸大或隐瞒,但他们与天基公司之间的劳务关系客观存在,系属于“部分篡改型”的虚假诉讼行为,本院认为该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的范畴。”
在以上无罪案例中,虽然篡改部分事实限定在“量的变化”,但是在否定“部分篡改型”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后直接予以出罪,并未以其他妨害司法罪论处。“部分篡改型”行为无罪的认定更多取决于司法者的自由裁量。若虚增借款金额比例较小、对司法秩序妨害较轻等,将行为认定为夸大型诉讼,纳入民事程序法规制的范围即为已足。
【有效辩护】
针对“部分篡改型”的虚假诉讼,辩护律师在着手相关辩护工作中,可以考虑从以下辩护要点实现有效辩护:
第一,“部分篡改型”的虚假诉讼首要的工作是识别属于“质的篡改”还是“量的篡改”。经识别后发现若属于通过篡改部分事实改变债权债务性质或者是为实施“套路贷”而进行的虚假诉讼,那么实体法上的无罪辩护的空间将会很小,建议可以在认罪的基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辩护。
第二,对虚增借款金额等“量的篡改”,应当结合案件事实、立法及司法解释精神以及类案裁判要旨,为被告人争取无罪辩护。无罪辩护的策略首先是将“部分篡改型”的行为排除出虚假诉讼罪之外,其次是说服检方或法院不再以其他妨害司法罪进行有罪处理。
第三,对于虚增借款金额等“部分篡改型”行为,若检方或法院坚持按照妨害作证罪或帮助伪造证据罪进行有罪追究,辩护律师在争取无罪辩护、罪轻辩护的同时,也要注重辩护策略的选择。如果出现既有“无中生有型”又有“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的行为,检方或法院又坚持定罪的情况下,可考虑以一罪论处的辩护方向,防止数罪并罚司法适用的出现。
第四,虚增借款金额等“部分篡改型”行为在实质违法性的判断要围绕“妨害司法秩序”和“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展开。区别于“无中生有型”行为,“部分篡改型”行为是建立在真实民事法律关系以及被告人享有诉权的基础之上,即便认为构成虚假诉讼罪或其他妨害司法罪,也属于“事出有因”的犯罪,与一般犯罪还是存在构造上的区别。因此,对“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的行为即便被认定为犯罪,总体量刑上要低于“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应综合考虑虚增借款金额比例、对司法秩序妨害的程序、对他人合法权益侵害的程度、被告人事前事后表现,为被告人争取轻刑缓刑。
第五,在“部分篡改型”的虚假诉讼中,认定为虚假诉讼罪还是其他妨害司法罪的一大区别在于虚假诉讼罪可以是单位犯罪,而妨害作证罪以及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只能是个人犯罪。在以单位名义或者为单位利益而实施的“部分篡改型”行为,从为单位犯罪辩护的角度而言,可以考虑将行为定性转向其他妨害司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