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3 18:40:39来源:法律常识
今年7月14日,居住在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界炮镇岭仔村5岁的锦仔,在如常乘坐校车到达幼儿园后,被跟车老师和司机先后遗忘在校车上,锦仔被锁在高温、封闭的环境下近9个小时,被发现时因严重脱水身亡。
如今,距离事发已1个多月。8月22日,南都记者从该事件辖区派出所获悉,事发后,幼儿园管理人员林某某、校车司机、跟车老师三人被刑事拘留,近期已被当地检察院批准逮捕。
同日,南都记者从锦仔父亲陈先生处获悉,他正在当地镇政府协调下,就赔偿问题与园方开展第三次谈判,此前园方的“讨价还价”已让他心力交瘁。据悉,目前园方答应赔偿105万元。但陈先生表示,园方遗漏孩子在校车,近9小时没有老师向家长了解孩子是否上学,出事后园方曾谎称孩子是在休息室突然休克,种种行径始终让他们无法释怀。
5岁男童被遗忘校车近9小时身亡
园方曾谎称孩子在休息室休克
据陈先生介绍,他的孩子锦仔今年5岁,在界炮镇新苗幼儿园上学已两年。每天父母会把孩子送到村口上校车,傍晚再到村口接回。7月14日上午7时许,锦仔由妈妈如常送到村口上了校车,但让陈先生夫妇没有想到的是,孩子再也没有回来。
陈先生回忆,当日下午5时许,其妻子正准备出门到村口等校车接回孩子。当临行前接到了幼儿园老师打来的电话,“电话中老师称我孩子在休息室午休时休克,已被送到县人民医院。”陈先生说,孩子平时身体健康,他当时还不认为会很严重,但当他们夫妇到达医院后,医生直接告知孩子已没有生命体征。询问现场幼儿园老师没有得到合理解释后,陈先生报了警。
至当日晚上7时许,陈先生夫妇才从警方的调查中,得知孩子当天可怕的经历。
陈先生说,根据警方调查,事发当天上午8时左右,校车抵达幼儿园,但锦仔没有跟上队伍,带队老师带着其他学生下了车,随后校车司机将车辆停放在幼儿园对面空地上,离开时也未发现无下车的锦仔。至下午4时30分,校车司机准备接孩子放学时才发现了锦仔,随后幼儿园老师和司机直接驾驶校车将锦仔送往1小时路程外的遂溪县人民医院。当晚警察要求查看监控的时候,幼儿园老师开始承认孩子是在校车内死亡,而不是在午休房间里。
“那天是个大晴天,室外温度都有34摄氏度,警察说暴晒后车内的温度可以达到60度以上,监控里我家孩子自己脱光了衣服,还是很热,求救也没有人听见,最终因为严重脱水死亡。”陈先生表示,自己没有看过监控,但听到警方描述已让他心痛不已,“这不是意外,这是园方严重疏忽才导致我孩子死亡”。
涉事园方3人已被批准逮捕
家属称与园方3次谈赔偿遭遇讨价还价
8月22日,南都记者致电事件辖区的界炮派出所,一工作人员回应称,事发当晚,幼儿园管理人员林某某、校车司机以及跟车老师三人已被刑事拘留,目前该案已经被转移至遂溪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调查,近日该3人已被当地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后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还需要时间处理。”该工作人员表示。
据天眼查数据显示,涉事的界炮镇新苗幼儿园成立于2017年,显示法定代表人为林康志。对于家属质疑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林康志未被刑拘,上述的派出所工作人员回应称,经他们调查,林康志并非幼儿园实际管理人,而实际管理人林某某已被逮捕。
8月22日,陈先生向南都记者表示,事发后,他与园方在当地镇政府的协调下已进行了两次谈判,但园方不断讨价还价,让他心力交瘁。当天,他与园方进行了第三次谈判。22日中午,陈先生告知,他与园方已初步达成了协议,园方最终同意其提出的105万元赔偿金额,他们双方签署了书面协议。
陈先生说,锦仔是他与妻子唯一的孩子,平时活泼好动爱笑。事发后,妻子情绪崩溃,整天卧床以泪洗面,谈赔偿等都只能由他处理。
至今,陈先生心里仍然充满疑问:为什么跟车老师和司机都没去检查车内情况?为什么近9小时园方老师都没打电话向家长询问孩子是否上学?为什么事发后第一时间没有拨打120而是自行送医?为什么通知家长时还谎称孩子是在休息室突然休克?陈先生说这些问题让他始终无法释怀。
近年幼儿被遗忘校车死亡案件偶发
律师称量刑考虑犯罪的客观后果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南都记者了解到,早在2012年4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其中在第六章中明确规定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职责,其中便包括“清点乘车学生人数,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2015年,广东省政府也发布了《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然而,近年来,幼儿被遗忘校车死亡的案件仍然时有发生。据南都此前报道,去年6月18日,辽宁省凌源市童馨幼儿园园长兼司机荣某某在接送孩子上学时将其中一名4岁男童遗忘车内,导致男童死亡,随后园方包括园长、老师等3人被刑拘。此外,今年6月9日,海南万宁4岁男童被遗忘在幼儿园校车内超5小时昏迷,经抢救无效后死亡,5名幼儿园涉案人员被刑拘。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千秋向南都记者表示,幼儿被遗忘校车死亡的刑事案件中,相关责任人通常以触犯《刑法》第233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起诉,但他指出,类似案件虽然造成的客观后果严重,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并不大,量刑的轻重既要考虑犯罪的客观后果,也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基于此,《刑法》第233条明确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杜绝类似情况发生,邓千秋建议应从法律层面对下车后、关闭车门前和到校后的清点、核验和报告流程作出更详细的规定,确保做到每一个环节守土有人、责任清晰。
据悉,锦仔遗体目前称存放于殡仪馆并未安葬。陈先生说,“一直想等一个法律公正结果,给儿子一个交代”。
采写:南都记者 余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