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3 06:46:05来源:法律常识
为保护野生动物安全,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好家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自觉保护野生动物。
二、全面禁止非法猎捕、杀害、贩卖、食用野生动物。
三、禁止非法破坏候鸟越冬地、停歇地、繁殖地、迁徙通道等重要栖息地,禁止猎捕、杀害候鸟,倡导观鸟而不“关鸟”。
四、依法打击使用毒药、爆炸物、电网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以及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收购、加工、销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非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六、禁止餐馆、农家乐、农(集)贸市场、风景旅游区等场所非法出售以野生动物为原料的食品,禁止在店名、牌匾、广告牌、菜谱菜单中使用“野味”等诱导、误导性或直接指向野生动物字样的名称以及招揽顾客。
七、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倡导健康饮食,远离“野味”。
八、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均有举报的义务。
九、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内容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
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0875)2120954
保山市森林公安局:(0875)2120617
隆阳区林业和草原局:(0875)3039945
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0875)8127863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0875)5161200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0875)6127441
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0875)7131298
保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