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7 21:23:12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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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德迈尔
最近,丽水市检察院公诉二处的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干了这么一件事:
纳尼!什么情况?
认定数罪并罚不当,建议认定一罪?
检察官不是负责指控犯罪,怎么还负责辩护?
这不是该律师做的事?
不是控辩对抗吗,怎么检察官既是控方,又是辩方?
……
N个问号,在小伙伴们的脑海中浮现。
之所以小伙伴们会有这些疑问,是不了解检察官的角色地位、任务使命、义务要求,纯粹把检察官当作和被告人对立的一方来看待了,以为他就是为了指控犯罪。
那到底检察官是谁,他该干些什么,有什么义务要求呢,就由小编来告诉你吧。
01
检察官是谁?他可不是当事人
“
先来看看《检察官法》怎么规定的,里面说了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Ps:第二条、第四条)。
看到没,检察官可是要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的呀。也就是说,检察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是以法律价值为出发点和归宿的哦。
既然检察官的活动是以法律为依归,就说明他也要像法官一样不偏不倚,立场中立。可不是像民事诉讼里面的原告那样,和被告立场对立、利益冲突。
小伙伴们:呃,就一条,好像也没说啥啊。
一条不够是吧,我再给你们找找。
有了,《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我抄在这里,你们看啊,检察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注意到了吧,检察官可是既要收集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资料,还需要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与情节加以调查。搞研究的人,管这个叫“有利不利一律注意”。有利不利一律注意还不说明他的中立性啊?
还有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检察官出席二审法庭,应对有误的一审判决提出纠正意见。这里的有误,包括有罪判无罪、重罪判轻罪,自然也包括无罪判有罪、轻罪判重罪。规则可没有说,判的轻了的,检察官要向法院提意见,判的重了的,检察官就不要提了。不管轻重,只要有错,都要提,可不是说明他不偏不倚吗?
这还没完。检察官还得为了被告人的利益,否定自己先前的起诉决定,开启特别的法律救济途径,也就是为了让被告人获得无罪、罪轻判决,要向法院提起抗诉。这魄力,厉害了。这一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四条可是规定得很清楚啊。法条大家自个儿去看。这回上图,有图有真相哈。
德国大法学家史密特说检察官是法律守护人,可谓一语中的啊。
”
02
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该干些什么?
“
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有两大任务,既要控制侦查的合法性,也要监督审判的合法性。
学者林钰雄说,检察官之职责不单单在于刑事被告之追诉,并且也在于“国家权力之双重控制”:作为法律之守护人,检察官既要保护被告免于法官之擅断,亦要保护其免于警察之恣意。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检察官要保障辩护人、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防止其受到不法侵害。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检察官要纠正、打击侦查机关的非法取证行为。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纠正法院错误判决的,前面提过了,这里就不重复了。
所以,小伙伴们,知道了吗,警察不依法侦查,来找检察官,他帮你纠正违法;法官不依法审判,来找检察官,他帮你纠正判决。
”
03
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要求:客观真实公正
“
既然检察官的地位是中立的,就意味着必须秉持客观真实义务,只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做到客观中立。
检察官为什么要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就因为他有客观义务。他不是一造当事人,他在刑事诉讼的目的可不单单是追诉犯罪。检察官是在代表国家打击犯罪,保障人权。既然是代表国家的行为,作为国家对犯罪的反应,他就不可能是像被害人那样盲目、冲动,而必定是理性的、有组织的、有目的的。
所以,检察官肯定不是打击犯罪的追诉狂。正如米德迈尔所说,检察官应力求真实与正义,因为他知晓,显露他(片面打击被告人)的狂热将减损他的效用和威信,他也知晓,只有公正合宜的刑罚才符合国家的利益。
被告人不因遇人不淑(不幸找到无能的辩护律师,又碰到厉害的检察官)而受制裁,更不该只因资力不足(请不起辩护律师)而受漠视。检察官在发现有利被告人的疑问时,绝不能袖手旁观。他有义务有责任为被告人追求公正。
”
“
检察官,他勇敢,他肃清不正之风;
检察官,他温柔,他照顾无权无势的人们;
检察官,他公正,他一心追求真相与正义;
检察官,他正直,他一直严于律己;
检察官,他忠诚,他为了国家、人民的利益全力以赴。
”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