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9 13:29:07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唐青林李舒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判决书中认为,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用系买受人为实现司法救济权利而支出的实际费用,应当由提供瑕疵产品者承担。
梳理各类案件中原告能否请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的有关裁判规则以及有关规定如下:
(1)合同未约定时,守约方能否请求违约方承担其支出的律师费,尚存在争议。(详见主文案例,延伸阅读部分裁判规则一、裁判规则二)
(2)合同有约定时,守约方有权依约请求违约方承担其支出的律师费。(详见延伸阅读部分裁判规则三)
(3)侵权责任纠纷中,被侵权人能否请求侵权人承担律师费,尚存在争议,但多数案例持支持态度。(详见延伸阅读部分裁判规则四、裁判规则五)
(4)国家赔偿案件中受害人支付的律师费,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予赔偿的范围。(详见延伸阅读部分裁判规则六)
裁判要旨
律师代理费、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费用系因出卖人供应的产品质量不合格,买受人为实现司法救济权利而支出的实际费用,应当由提供瑕疵产品者承担。
案情简介
一、2009年6月10日至2010年4月29日期间,亚太森博公司先后与绿宝公司签订43份《采购合同》,共向绿宝公司购买不同规格型号的电力电缆95种,总数量993970米,总货款6325.0294万元。
二、后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亚太森博公司向山东高院起诉,请求:判令绿宝公司支付亚太森博公司已更换部分不合格电缆所发生的费用930.7041万元;将51种不合格电缆的货款折减3000万元并由绿宝公司返还亚太森博公司;绿宝公司赔偿亚太森博公司因51种不合格电缆电阻超标已造成的电能价款损失825.458412万元;绿宝公司承担亚太森博公司委托检验机构检测费9.6万元、律师代理费128.043万元、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费用。
三、绿宝公司提起反诉,请求:亚太森博公司支付拖欠货款1321.3784万元,以及因其逾期付款所造成的利息损失。
四、亚太森博公司实际支付律师代理费110万元、检验机构检测费9.6万元、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费用129.482133万元。
五、山东高院认为,亚太森博公司主张绿宝公司供应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请求折减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绿宝公司反诉请求支付剩余货款,予以支持。判决:绿宝公司支付亚太森博公司已更换不合格电缆所发生的费用757.2431万元;绿宝公司向亚太森博公司返还已付货款3000万元;绿宝公司支付亚太森博公司律师代理费110万元、检测费9.6万元、担保费用129.482133万元;亚太森博公司支付绿宝公司货款1321.3784万元。
六、双方均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决撤销绿宝公司支付亚太森博公司已更换不合格电缆所发生的费用757.2431万元的判项,维持其他判项。
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为战斗在第一线的律师,作者给读者提出如下建议:
鉴于在未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的情形下,守约方能否请求违约方承担律师费在司法实践中尚存在争议,作者建议合同当事人可事先约定律师费的承担主体,确保由对方承担律师费的请求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而在仲裁案件中,多数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均明确胜诉方可请求败诉方承担律师费。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已失效)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担保法》(已失效)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根据2020年5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述《合同法》《担保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之日起废止,上述条文已经替换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