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6 13:01:55来源:法律常识
1、手续完整才有代理基础
律师接受案件一定要保证手续完整,不仅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还应该委托人当面办理委托手续。即使委托人远在外地,我也不接受委托人签名后快递过来,律师帮委托人节省差旅费就有可能导致委托签名不真实。此外,律师第一次去看守所会见,就应该让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一则表明当事人认可律师的辩护人身份,二则表明律师办案的专业精神与严谨习惯。
2、律师会见是无罪辩护的关键
律师接手案件后应该优先考虑无罪辩护,除非当事人承认自己有罪,或者现有证据足以推翻律师的无罪判断。无罪辩护的黄金时间是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前,此时律师没办法阅卷,也就只能通过会见当事人的方式去判断本案是否有无罪辩护空间。我去年下半年办理了陈某污染环境案件,就是通过询问当事人得知他从深圳运输沙土到惠州回填有完整手续有检测报告且没有收取超额费用,我就认为他不构成犯罪从而成功争取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错案责任从侦察机关转移到检察机关的分界点就是批准逮捕,此时律师的无罪意见最容易被检察机关采纳。律师会见不宜过多,有了新的疑点需要与当事人核实才需要去会见。如果要求辩护律师频繁会见例如每月会见一次,我的建议是增加一个“生活律师”,开庭前解除代理就是。
3、律师与办案机关沟通最好方式是法律意见书
律师需要及时与办案机关进行有效沟通,一方面听取办案人员对案件构罪的解释,另一方面向他们提出本案无罪或轻罪的理由,而最好的沟通方式则是提交法律意见书。律师不应该忌讳办案机关了解律师的思路,毕竟律师辩护的效果取决于能否把办案人员引入自己的思路。律师应该在法律意见书中列明基本案情、本案焦点、本案疑点、法律分析、律师意见、相关案例,甘当办案人员的“助理”甚至“外脑”。只要能说服办案人员,做好他们的“助手”又如何?办案人员越来越多是法律专业出身,他们最能接受的就是律师从证据出发阐释案件。
4、律师不要充当第二公诉人
律师不应该“撒谎”,但也没有义务帮助公诉人指控当事人有罪,律师即使知晓公诉人遗漏了其他犯罪,只要不属于法律上规定“必须汇报”的事项,都可以跟着公诉人“遗漏”。如果说公诉人的职责是“不放过一个有罪者”,那么律师作为辩护人的职责就是“不冤枉一个无辜者”。律师没有义务提出当事人有罪的意见,律师只有论证当事人无罪或者轻罪的义务。如果说律师需要说服当事人认罪,当且仅当这种认罪有利于当事人利益且与家属充分协商一致。那种“认罪即重罪”的案件,律师不应当劝当事人认罪,而是尽可能寻求全面质疑证据
5、律师取证需要确保能够自证清白
一些律师主张不要取证以免被指控“妨碍作证”,另一些律师大胆取证“虽千万人吾往矣”。我的意见是律师在能够确保自证清白的情况下,可以积极取证。能够自证清白意味着需要“第三方”来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真实有效,例如向办案机关申请询问证人。我给自己确定的规则是“只在办案机关与证人见面”,从而能够避免被猜忌作伪证。我曾在河源某法院坚持无罪辩护时申请证人到庭,公安机关在协助检察院补充侦查时竟然询问证人是否律师教你怎么说,幸亏我养成了只在法院与证人见面的习惯。律师取证有巨大风险,也有巨大风险利益,因此需要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取证。
6、律师应该把主战场放在检察机关
律师的辩护有几个时间节点,即批准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审查起诉、撤回起诉,这都是律师有效辩护特别是无罪辩护的主战场。律师如果在刑事拘留阶段介入,就应该及时向侦察机关了解基本案情,并综合律师会见笔录,向检察院提出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律师如果是在批准逮捕阶段介入,就应该及时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不仅可以继续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而且应该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或者改变罪名、轻罪法律意见书。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法院基本只能在检察院量刑建议范围内判罚,这更需要律师与检察机关充分沟通。即使案件进了法院,律师也可以向检察机关提交撤回起诉法律意见书。我去年下半年办理了陈某寻衅滋事不起诉经典案例,就是在检察院阶段完成“无罪拦截”。
7、律师应该充分重视阅卷
律师应该重视阅卷,“不会见不阅卷”的律师基本上难以完成案件辩护。第一次阅卷应该有出庭律师完成,从而发现案件辩护方向。第二次阅卷可以交给文案律师或者助理来完成,根据出庭律师的辩护方向做完整的摘要并整理出辩护意见初稿。第三次阅卷则是结合案卷摘要“查看细节”,形成辩护提纲。第四次阅卷则是文案律师或者助理根据出庭律师的辩护提纲制作询问提纲、质证提纲、辩护词初稿。律师阅完卷还需要去看守所与当事人核对基本案情,这才能知己知彼有的放矢。
8、律师应该与当事人协商辩护策略
律师两种习惯“养成不得”,一种是“尾巴主义”即完全听从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意见,自己没有主见;第二种是“包办主义”即完全无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意见,把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人。律师应该与当事人协商辩护策略并告知其家属,这种协商应该是律师在法律上“把关”当事人决定最终方向。2017年我曾办理了袁某3700余万元敲诈勒索案,无罪辩护的结果是法院改变罪名以寻衅滋事做出14个月判决,我认为本案连寻衅滋事也不构成,但当事人不愿意上诉。要知道第二年就是“扫黑除恶”,如果上诉本案就存在不小的变数。2018年我办理了乐某持刀妨碍公务案件,在认罪可以只判6个月甚至缓刑的情况下当事人宁可多关押几个月也不愿意屈服。家属都认为能早点出来就好,妨碍公务基本不会无罪,但当事人认为自己有罪会殃及子女,强烈要求律师无罪辩护。后来的结果当然是一审判决了9个月,二审无罪上诉发回重审,去年法院一审允许检察院撤回起诉。律师如何代替当事人作出决定,这两个案件都可能“犯错误”。
9、律师要尊重办案机关要自重身份
律师要尊重办案机关,我曾提醒我的助理说“态度可以坚决,言语需要尊重”。除非“有理有利”,我从不提出管辖异议、回避申请等申请,因为这是直接质疑办案机关的主体地位。即使有办案人员对律师“不客气”,律师也无需“反唇相讥”,此时“淡淡一笑”可以四两拨千斤。我曾被某检察官指责法律意见书“不规范”,但我只要她接受法律意见书并存档就行。有基层法官跟我说,一些大城市来的律师对他们很傲慢,她说做虽然是小县城的法官但我也是科班出身,他们凭什么歧视我?我当然是一边打圆场一边帮她鸣不平,尊重办案机关其实就是尊重法律权威。我喜欢一路表扬办案机关,这也因为我与媒体关系密切通过表扬引导办案机关优化服务。律师没有必要制造对立情绪,他们应该擅长化解矛盾而不是制造矛盾。2012年以来我逐渐把“狂风刀法”变成“温柔一刀”,只要能够直奔证据“破绽”,一刀也足够。
10、律师要与委托人保持适当距离
律师不应该与委托人关系太密切,“近之则不逊”,委托人很容易向律师提出一系列不合适要求;律师也不应该与委托人关系疏远,“远之则怨”,委托人很容易认为律师“不近人情”。我的方式是要求委托人中留一位“联络人”,委托人有事可以通过这位“联络人”与我的助理联系,我再安排时间统一回馈意见。委托人需要及时了解案件进度,但律师也不可能只给一位当事人提供服务,这就需要“定期沟通”而不是“随时沟通”。曾有律师帮家属带烟甚至带“油焖大虾”进看守所,这往往是与委托人“交往过密”丧失了律师职业立场的表现。律师可以约定每月或者没两个月与“联络人”家属联系一次,但不可“二十四小时在线”。对于那些要求律师每周都去会见的家属,完全可以把年青律师推荐给他们约定每次会见收取两三千元费用,此时就是家属要求每天会见这些年青律师都会“欣然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