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11:27:23来源:法律常识
太原市检察机关三例公诉案件入选
全省检察机关十大精品公诉案例
近日,山西省检察院向社会公布了十大精品公诉案件,太原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三例案件入选。
姜研同诈骗罪案
承办单位:太原市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间,被告人姜研同明知无充足货源的情况下,通过自己的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大量销售“耐克、乔丹牌”全球限量版篮球鞋的虚假信息,以货源充足、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为诱饵,以“期货”交易的模式,采用给部分被害人出售少量鞋,隐瞒其实际上没有真实货源而是以高价买进低价卖出的方式,虚构其经营能力,同时承诺没有货物将以高于市场价格退款,进而采用了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段骗取被害人信任实施诈骗。该案被害人涉及二十余个省市自治区336名,涉案金额共计1425.0921万元。
二、诉讼过程
该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2016年6月22日,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17年6月7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姜研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三十万元。宣判后,姜研同提起上诉。2017年11月27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要旨
该案中,承办检察官创新引导取证方式,通过向涉案被害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协作函的方式,由其代为受理被害人报案,随后邮寄送达,侦查人员再根据证据材料逐一电话与被害人核实数额和证据。这种取证方式节约了司法成本,诉讼资源得到了高效利用,同时也符合“两高一部”司法解释中有关间接证据规则精神。在侦办过程中,侦查人员还与承办检察官克服无法调取相关付款发货数据和司法审计费用过高无法审计的现实困难,认真、细致的逐笔整理出了被害人损失数额明细,准确判断诈骗数额,剔除报案材料中的“水分”,确保实体公正,准确量刑。开庭时,被告人姜研同对损失数额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悔罪。
四、启示意义
案件审结后,太原市检察机关克服就案办案思想,认真做好案件办理的后半篇文章,坚持打击与预防并重。一是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与太原市电视台联合制作的《龙城检察》节目对此案进行了跟踪报道,在揭露和证明犯罪的同时更加注重预防此类利用网络进行诈骗的案件,该节目被《法治中国60分》选中并进行了展播,基本覆盖了全国卫视电视台和城市地面频道,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巨大的反响。二是承办检察官积极参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开展的互联网金融案例调研课题,通过对案件的深入思考撰写了案例和评析,旨在真实反映办理该类案件的思考和不足,为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实例和参考。三是通过办理该案,建议完善司法机关与大型网络服务商刑事案件协作机制。在“互联网+”时代已经来临的今天,互联网犯罪的上升是必然趋势,尽快与网络服务商建立高效、便捷的刑事案件协作机制,确保该类案件成功办理的同时,也对打击和遏制互联网犯罪具有实质意义。
任某平、张鹏、陈思荣提供侵入、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
承办单位:太原市迎泽区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2014年初,被告人任某平通过QQ群结识了被告人张鹏,二人共同预谋由张鹏开发“黑米”系列抢购软件,用于抢购小米、华为在淘宝天猫官网推出的针对普通消费者的秒杀抢购手机,二人又通过网络联系到被告人陈思荣,由陈思荣帮其制作网站进行宣传并在网上进行销售,赚取使用抢购软件的买家抢到秒杀商品后商品差价的提成部分,至案发时,被告人任某平、张鹏非法获利11万元,被告人陈思荣非法获利6500元。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制作的黑米天猫软件为恶意程序,该软件具有以非常规的方式发送请求给淘宝网站服务器、发送非常规的验证码、多次绕过或避开淘宝网站的防火墙、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
二、诉讼过程
该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2017年8月10日,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17年11月2日,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被告人任某平等三人刑期不等的缓刑,并处罚金。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
三、案件要旨
该案是全国第一例以该罪名定罪处罚的案件,对侦办机关和公诉机关提出了全新的考验。为办好该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一是整合专业化办案资源,与侦查机关形成合力,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共同研判疑难问题;二是主动邀请阿里巴巴法务、网络技术人员、法学教授、律师等专业人士,有针对性的开展专家咨询,出具专家指导意见,强化办案的专业性;三是严格按照“两高一部”关于对压缩文件的提取、储存、封存的规定,建议侦查人员对提取的电子证据进行补强,确保关键证据规范有效。
四、启示意义
该案的成功办理,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判例”样本,使司法机关认定了此类行为的性质及刑法的可罚性,有效预防了以恶意软件作为工具的下游犯罪。该案判决生效后,《检察日报》《中国警察网》《法治周末》及阿里巴巴官网等主流媒体对该案都进行专题报道,对有制售、使用抢购软件行为的群体起到了震慑、警示作用,同时体现了检察机关在维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依法经营的互联网经济秩序中精准定位,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卢春飞、任晓琳侵犯商业秘密案
承办单位: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2011年7月,卢春飞、任晓琳共同设立山西中冶天诚成套设备有限公司。2011年至2013年6月期间,卢春飞、任晓琳经预谋,决定利用任晓琳担任太原翊晔矿山机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翊晔公司”)设计部负责人的工作便利,将太原翊晔公司为山西省曲沃县立恒钢厂等单位设计的轧机、风冷线、推出钢机等主机设备所需的零备件图纸、电子数据等商业秘密,通过非法手段窃取。卢春飞利用非法获取的图纸信息、电子数据,以山西中冶天诚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太原市东方亚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上述钢厂签订备件加工的合同,将备件低价销售非法赚取利润。卢春飞、任晓琳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造成太原翊晔矿山机器设备有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达122.9708万元。
二、诉讼过程
该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2014年10月31日,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16年11月25日,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卢春飞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任晓琳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宣判后,任晓琳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2月14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要旨
该案是太原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被告人在工业产品加工领域工作多年,专业技术能力突出,且对犯罪事实全盘否定,查办难度大,专业性要求极高。承办检察官通过“借智引力”,开展专家辅助办案的模式,通过向工业产品设计、计算机数据应用、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学习请教,理清了办案思路和取证要点,为侦查机关调查取证提供了明确的方向。正是在检察机关的正确指引下,侦查机关搜集了大量客观证据,并由专业机构对客观证据进行鉴定,案件取得重大突破,使得该案在“零口供”的情况下,仍能客观定罪,依法公诉,强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同时为解决定损难的问题,首创计算损失方法,兼顾需方实际和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准确认定被害单位损失,得到双方认可。
四、启示意义
该案从证据的调取与审查、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到案件的最终处理,为商业秘密权利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严厉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保护力度,为支持和服务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了良好法治环境。
审核:赵丽萍
编辑:韩佳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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