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串供拘留,虚拟货币交易所诈骗怎么判刑

时间:2022-10-26 04:39:12来源:法律常识

【导读】

2020年,某公司制作售卖虚拟币交易所软件给诈骗嫌疑人牟利。2021年4月,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立案侦查。2021年10月17日,上虞区分局以诈骗罪拘留该公司老员工秦某某。律师认为:1.秦某某并未参与制作或销售诈骗软件,其对公司销售的该类软件涉嫌诈骗并不知情,其主观上并不具有帮助他人实施诈骗的故意,不构成诈骗罪的共犯。2021年11月15日,秦某某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2020年,某公司在明知客户购买的APP软件是用于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依然帮助客户进行制作和后期维护,该APP软件可以通过后台控制。秦某某是该公司的老员工,2021年10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秦某某归案后辩称对公司销售诈骗软件并不知情,家属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介入。2021年11月15日,秦某某取保候审。

【争议焦点】

秦某某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辩护意见】

一、 秦某某并未参与制作或销售诈骗软件,其对公司销售的该类软件涉嫌诈骗并不知情,其主观上并不具有帮助他人实施诈骗的故意,不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秦某某是公司初创时期就招进来的员工,从秦某某在公司任职经历来看,其参与的均是公司的正常项目,秦某某虽然负责拓展新产品,但只是在创意上,而且只做了商城APP(类似于淘宝、拼多多的软件,由业务员去找商家在平台开店),而涉及诈骗的分红软件、交易所软件,秦某某只是在每个月的例会中听过,有关该类软件的产品创意、开发制作、销售、售后技术支持、人员协调管理等任何环节秦某某都未曾参与,其并不知晓这块内容的逻辑。

从秦某某在老板公司领取的工资来看,其刚入职时月薪5千,逐年增长几百元,至案发时其月薪1万左右,每年年终奖几千元,其并未领取高额工资,在公司并非决策性人物,并不具有所谓的“军师”地位。

因秦某某是老板公司的第一批员工,其转做人事岗后协助招聘过员工,但当初招聘时公司并未开发、销售涉嫌诈骗的软件,秦某某对于公司销售涉嫌诈骗的软件并不知情。

综上所述,秦某某并未参与制作或销售诈骗软件,其对公司销售的该类软件涉嫌诈骗并不知情,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二、 秦某某不符合“应当依法批准逮捕”的条件,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一) 秦某某不符合“应当依法批准逮捕”的条件

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二条之规定,对于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批准逮捕:(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根据辩护人会见秦某某所掌握的情况及目前在案的证据,并未有证据证明秦某某参与了诈骗软件的制作、销售或者人员管理等行为,其依法不构成诈骗罪的共犯,随着案件侦查活动的推进,办案机关也可能撤销对秦某某的追诉,目前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

(二) 秦某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首先,秦某某所涉嫌的诈骗罪并非危害国家公共安全、暴力型犯罪,对秦某某不羁押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其次,同案犯业已抓获归案,涉案事实已基本查清,证据也已收集固定,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社会危险性。再者,秦某某及其家属均明确表示,若能取保候审,其愿意足额交纳保证金,并保证在办案机关传讯时能及时到案接受讯问。秦某某有固定住所,无违法犯罪前科,对其取保候审并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造成任何不良影响。

【处理结果】

最后,律师意见得到采纳,秦某某在拘留30天内取保候审,重获自由。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拆迁人 刑事案件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