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看法大全:房山刑事诉讼律师费,人民法庭专业化审判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时间:2023-06-05 19:13:19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燕山人民法庭朱乐法官收到当事人林某从远在千里之外的深圳邮寄的一面锦旗,当事人称赞朱乐法官“明察秋毫 司法为民 匡扶正义 公道人心”,感谢朱乐审判团队认真、耐心、负责的工作态度和司法为民便民的职业精神。

当事人林某曾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将魏某、陈某夫妻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支付居间服务费损失、违约金、保全费、律师费等。

法院经审理,认定魏某、陈某明确表示拒绝按照原约定房款继续履行合同,已经构成违约,判决魏某、陈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协助将涉案房屋过户至林某名下,另支付林某违约金。

双方均未上诉,经林某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该房屋已于2018年过户登记至林某名下,林某缴纳了契税款、权利许可证照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等费用。

后,魏某、陈某于2019年接到税务机关电话,让其补缴上述涉案房屋售房款的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等共计16万余元。

其按期缴纳后,认为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该房屋过户税费均由林某缴纳,双方协商未果,故魏某、陈某将林某起诉至法院,主张林某支付上述税费。

本案诉讼过程中,考虑到被告林某身在外地,原告魏某住址也在本市外区,朱乐审判团队充分利用电子送达、微信送达等方式传输证据、收取材料、送达文书,减少当事人诉累,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

朱乐法官通过查阅卷宗、证据交换、当庭询问,认真梳理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抽丝剥茧找到案件症结点。

经过征询房屋中介、税务机关的意见,查询了房屋约定的成交价格和网签的成交价格等详细信息,着力查明双方的缔约背景,审慎考察双方在缔约过程中的意思表示,合理认定双方缔约时的预期利益,考虑原告魏某在前诉案件中的过错程度,最终判定林某承担1万余元,其余部分由原告魏某自行负担。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随后,林某从深圳为朱乐法官审判团队邮寄了锦旗表示感谢。

收到锦旗后,朱乐法官表示,司法为民是法官的职责和本分,今后会继续用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的初心,着力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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