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5 08:29:09来源:法律常识
受经济新常态、新冠疫情持续、以及国家税制改革等多种因素叠加影响,近年来涉税犯罪案件呈现高发态势,这对刑事律师的业务能力以及辩护技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在涉税犯罪辩护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今年以来,盈科上海刑事部辛本华律师陆续受邀前往盈科沈阳分所、盈科呼和浩特分所、内蒙古蒙益律所开设讲座,为这些律所的律师同仁们分享涉税犯罪案件辩护技巧,并受到了大家的广泛好评。7月29日,在盈科上海刑事部的每周线上内训会中,辛本华律师再次将自己在办理涉税犯罪案件中积累的经验和心得传授给部门同仁。本次部门内训会由詹学城律师主持,朱天宇律师担任与谈人。由于讲座内容贴近实务,对律师办案极具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因此本次讲座吸引了所内所外70位律师同仁在线参与。
讲座伊始,辛本华律师先结合《刑法》第三章第六节有关涉税犯罪的法律规定,就司法机关对该类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作了简要的介绍。据辛律师介绍,目前打击涉税犯罪最常见的罪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税务机关通常依据“三流合一”的标准对企业的开票行为进行检验,如果开票内容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通常就会认定为是虚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要依据票面税额量刑。票面税额超过5万即入罪,超过50万刑期3年以上,超过250万刑期10年以上,最高可达无期徒刑。
辛律师认为,这种基于行为犯的错误观点而实施的司法打击措施,无论是对司法机关的公信力还是对企业的伤害都是巨大的。如果刑事律师在辩护过程中,沿着上述错误观点和思路,采用认罪认罚、补缴税款、自首、立功、从犯等等的套路辩策略,那么不仅不能实现预期的辩护效果和目的,还可能让企业和当事人面临“雪上加霜”的局面。因此,辛律师建议,在办理涉税犯罪案件时,首先要牢固树立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实害犯,而非行为犯或者抽象的危险犯的观点,先从源头上摧毁公诉方的逻辑体系,然后再构建自身的逻辑体系。“基于实质刑法观,行为人必须在形式上符合《刑法》分则的构成要件,实质上必须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且需达到一定程度,具备刑事可罚性,才可能认定为构成相关涉税犯罪。”辛律师在讲座中表示。
对于如何构建辩护逻辑体系,辛律师认为,要围绕三个维度来展开,即国家税款有没有损失、国家税款损失的内容和大小、以及国家税款损失到底是由谁造成的。
对于如何判断国家税款损失是否存在,辛律师提出一方面必须结合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即增值税是国家针对商品流通环节中的增值额征收的税款。另一方面,要遵循“应收尽收、应退尽退”的原则。如果应收的税款已经尽数征收,多缴的税款也已尽数退还,那么国家税款损失就无从谈起。
对于国家税款损失的内容和大小,辛律师认为,一方面辩护律师要熟谙各类税种及其核定征收标准,另一方面要了解增值税层层征税、环环相抵、税不重征的特征,其征收金额的多少不因环节多寡而发生变化。
在讲座中,辛律师尤其重点强调了在涉税犯罪辩护中必须坚持“全链条整体判断”这一基本标准,即从第一道环节开始到产品或者服务到达最终消费者,不能再进行转嫁为止。同时,辛律师还分享了当坚持“全链条整体判断”缺乏一定的事实基础时,如何通过对有限环节进行判断从而得出行为人没有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这一结论的经验和心得。“只有立足‘全链条整体判断’的基本立场,才能避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片面认知误区,进而准确判断国家税款究竟有没有损失。”
辛律师认为,频发的涉税犯罪案件,不仅成为企业家面临的最紧迫风险,也为刑事辩护带来了业务爆发的市场机遇。刑事律师只有积极关注税法最新趋势和动态,持续深耕专业领域,准确把握涉税犯罪的本质特征,形成自身独特的辩护“易筋经”,才能把握住市场机遇,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决胜法庭,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部门律师朱天宇在与谈环节中表示,辛律师深入浅出、生动形象的分享,让自己对涉税犯罪尤其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有了全面清晰的了解和认识。尤其是辛律师在分享中提到的对于行为犯和实害犯的界分,以及涉税犯罪的本质特征,对于部门律师同仁未来开展涉税犯罪辩护工作大有启发。
关于“刑动派”律师团队
盈科上海刑事部是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的专业部门之一。部门业务领域遍及全国,主要针对金融犯罪、涉税/走私犯罪、野生动物犯罪、涉外犯罪、知识产权犯罪、涉互联网犯罪以及企业刑事合规等领域提供专业服务。秉承专业化、精细化辩护理念,部门不断发展壮大,现有成员近50人,其中教授1人,副教授1人,博士3人,硕士14人,司法工作、高校背景等5人,建成了一批知识层次高、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刑辩经验丰富、资历深厚的精英律师团队。
部门职务列举——
部门主任:康烨
部门专家顾问:韩国权、钱沛鑫、徐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