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5 10:17:10来源:法律常识
法时律师
基本案情
吴某向莫某借款10万元,借款时给莫某写了一张借据,并签名按手印。借据中的借款时间为2021年1月23日,还款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空置未填写)。借据最后还有一句,如逾期不还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1年后,莫某索要借款吴某没有归还,后经莫某多次索要无果,便将吴谋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吴某与莫某之间的借款系属民间借贷,吴某尚欠莫某10万元本金属实,要求吴某归还本金也合理合法。对于莫某主张借款利息的问题,法院认为:在借据中并未明确约定归还期限,为此莫某主张支付借款利息的请求,缺乏有力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观点
本案中,吴谋写给莫某的借据虽然约定了逾期利率,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故无法起算逾期利息,属于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依法视为不支付利息。莫某于2022年2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故利息应从法院判决之日起至吴谋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约定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