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7 16:03:33来源:法律常识
在建设工程争议案件的过程中,如果案件经过了司法鉴定程序,后续主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对司法鉴定进行质证,一般来说,经过质证后的鉴定意见,一般情况下都会作为裁判机构认定相关事实的依据。因此,毫不夸张地说,对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案件的走向。因此,对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除了对司法鉴定机构本身和司法鉴定人鉴定资格的审查之外,今天的《国杰律师说》就和你说一说,如何质证鉴定意见?
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有关规定,建筑工程争议案件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除了对司法鉴定机构本身和司法鉴定人鉴定资格的审查之外,应该重点从以下4个方面入手:
1、司法鉴定的事项是否与委托鉴定的事项一致;
——鉴定的事项与委托鉴定的事项一致,是该司法鉴定可用于该案件的前提。
2、司法鉴定的范围是否与委托鉴定的范围一致;
——司法鉴定的范围与委托鉴定的范围一致,是司法鉴定可用于解决双方争议的前提。
3、司法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经过了双方质证;
——司法鉴定的材料需要经过双方质证,是司法鉴定公开和公平的要求。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
4、司法鉴定材料中是否有经过质证但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材料。
——经过质证不是鉴定材料可有可无的一个程序,而是实质性排除非法证据和不应进入鉴定的材料的过程,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国杰律师说》认为,有关建筑工程争议案件的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虽然是一个程序性规定,但程序性规定的实施正是为了保证实体的公正。恰如其分地对司法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对有关鉴定意见中不合理的地方进行排除,正是一个负责任的代理律师应该追求的目标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