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9 12:49:09来源:法律常识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蔡晓科
随着冬季的到来,供暖合同纠纷逐渐多了起来,本文将集中对该种合同纠纷的相关问题进行集中探讨:
面对各种问题和纠纷,首先需要理清供暖当中法律关系的实质。我国《民法典》将“供用热力合同”与供用电、水、气合同规定在一节里,从法律关系的划分上,供暖法律关系本质上属于买卖合同关系,即供暖单位向用户提供供暖服务,用户支付供暖费的合同。
供暖关系的建立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书面合同关系,即供暖单位与用户直接签订书面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另一种是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即供暖单位与用户之间没有书面的合同,但供暖单位已经向用户提供了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季的供暖服务。双方一旦建立了合同关系,就应该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即供暖单位应向用户提供符合标准的供暖服务,用户应按照标准向供暖单位缴纳供暖费。
实践中,有的用户被供暖单位起诉至法院后,主张未与供暖单位签过合同,不同意缴纳供暖费。对于这类案件,如果供暖单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向用户提供了供暖服务,法院会认定供暖单位与用户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
(1)停暖需不需要缴纳供暖费?
案例回放:自2011年11月起,胡先生居住的小区实行集中供暖,分户管理。自此以后,胡先生每年都向供热单位表示房屋无人居住,不需要提供供暖服务,供热单位也应胡先生的要求关闭了阀门。2013年6月,供热单位将胡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胡先生支付2011年11月15日至2013年3月15日的部分供暖费。胡先生表示自己明明没有享受到供热单位提供的供暖服务,供热单位凭什么收供暖费,所以不同意支付供暖费。
法院认为,按照相关规定,在房屋空置的情况下,供暖设备具备分户管理条件,经用户申请供暖单位可以对该用户单独停止供暖。此种情况下,用户仍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供暖费。虽然胡先生申请停暖,供热单位也关闭了胡先生家里的阀门,但不能因此免除胡先生交纳供暖费的义务。在此种情况下,胡先生还是应当交纳基本费用的。对于基本费用的比例,双方可以在供暖协议中约定,如果在协议中没有约定,或者双方协商不成的,按应交供暖费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鉴于胡先生与供热单位关于基本费用的数额没有约定,供热单位主张的数额低于供暖费总额的百分之六十,故法院支持了供热单位的诉讼请求。
(2)温度不达标怎么办?
案例回放:王先生因认为供热单位的供暖服务不达标,拒交2010年11月至2013年3月的供暖费,供热单位将王先生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西安市《城市集中供暖管理条例》规定:采暖期间,室内温度应当保持在18℃±2℃,不得低于16℃。王先生以供暖不达标为由拒交供暖费,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因王先生未能举证,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法院判决王先生全额交纳2010年11月15日至2013年3月15日的供暖费。
法律实践中,“温度不达标”是供暖费纠纷中用户最多的抗辩理由。如果用户主张供暖温度不达标,就要提供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实践中,采暖用户提交自行测温的记录、家中使用电暖气等其他辅助采暖设备的照片、请其他相邻住户作证等方式加以证明,但上述证据均难以被采信。那么,遇到供暖不达标的情况,采暖用户该如何收集证据呢?
正确的做法是,将供暖不达标的情况向供暖单位或行政管理部门反映,由供暖单位或行政机关在各方均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现场测温,并由各方当事人对测温记录签字确认。也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
此外,需要提示的是,如果供热单位能够举证证明温度不达标并非自身原因,而是用户自行进行设备改造造成的,供暖单位不承担责任。因此,用户在装修房屋、改装供暖设备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技术规范,避免因不当改装给生活居住带来不便。
(3)暖气漏水谁承担?
案例回放:曹女士早在2004年9月就申请办理了停热,供热公司派技术人员采取关停措施并加贴封条。不料,到了2013年1月8日,屋内的热力管道突然泄漏,热水喷涌而出。漏水导致房屋、家具、各种物品严重受损,墙皮爆裂,家具变形,家电也不能正常使用。因与供热公司未能就赔偿和修复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曹女士将供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90万余元,同时将室内供暖设施维修完好。
经鉴定,曹女士家中暖气设施漏水,是房屋内供热给水管道上起总开关作用的闸阀密封失效所致。
法院认为,2003年至2004年采暖期,曹女士的房屋曾接受了供热。她于2004年9月申请停热,供热公司也做了关停措施。供热公司作为专业的供热单位,应保证其采取的停热措施,能够确保热水不进入曹女士房屋的供热管道。在这一前提下,即使曹女士室内的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也不会发生漏水事故。据此,一审判决供热公司赔偿曹女士房屋装修及家具、物品损失17万余元,赔偿房屋无法出租造成的租金损失21万余元,以及交通费、鉴定费1万余元。
暖气的供给需要压力。管道、采暖器老化都可能造成暖气漏水的情况发生,根据发生的原因不同,责任的分担也有不同:
1、输送暖气的公共管道出现的漏水,造成的损失由对该管道负有维护义务的供暖单位或物业公司承担;
2、因用户违规改造导致屋内管道漏水,由用户自行承担;
3、因采暖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引发的漏水,由设备的生产或经销单位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供暖单位与用户之间因漏水事故产生纠纷,并不影响供暖合同权利义务的履行,即供暖单位应该继续向用户提供符合标准的供暖服务,用户也应该依约缴纳供暖费。如用户仅以漏水事故未解决为由不同意缴纳供暖费,法院一般难以支持。关于漏水事故造成损失的赔偿问题,用户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另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