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属于什么风险(合同纠纷属于什么风险类型)

时间:2023-02-11 10:27:03来源:法律常识

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负责人已经意识到不签合同的风险,但是很多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常会出现因订立合同当时考虑不够周全或者其他后续情况的出现,导致合同在具体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情形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造成了各种因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十多年来处理合同纠纷的操作经验,并从实务操作的角度提出了建议,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能有一些帮助。

一、合同价格条款约定不明确的法律风险

一般认为,合同价格条款作为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没有约定,又无法重新协商达成一致,则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或者无法履行产生合同纠纷。例如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简单约定合同价格以市场价格确定、而如果当事人双方处于不同的区域,则产品的市场价格可能差别很大,如果没有明确是买方所在地或卖方所在地的市场价格,则必然带来合同纠纷的隐患。

二、质量标准及要求未约定的法律风险

买卖合同的质量条款可以说是最为重要的合同条款之一,质量标准的明确约定,一方面可以使卖方在生产产品的时候有确定的标准(如果是先签合同再组织生产),另一方面可以在未来产品检验期间确定检验标准。实践中,有近一半的合同纠纷是由此产生的。

三、合同中缺乏一些重要的合同条款

合同中重要条款的缺乏或约定不明确,必然会增加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的各种法律风险,成为合同纠纷发生的隐患。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与规定办理

(一)根据《合同法》第61条补救。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也就是说。针对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形有两种处理方式

1、通过签订补充协议进行补救。合同当事人能够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签订补偿协议以弥补原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状况时,应当签订补偿协议进行补救。

我国合同法并没有具体规定限制补充协议的签订次数,而建立这样的制度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合同的履行,因此,只要当事人对原合同的不足之处能达成协商共识、补充签订多少合法的协议都是法律允许的。

2、合同解释或交易习惯补救。合同的当事人无法就合同相关条款达成合意时,根据合同的已定条款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事项作符合合同本意的解释;没有相关条款时,依据已有的交易习惯进行确定。

(二)根据《合同法》第62条履行。

《合同法》第62条对依照第61条的规定不能确定的约定不明情况,分六项具体内容规定∶

1、对质量要求不明确的。先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时,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

2、对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确的。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除此之外,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价格履行。

3、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对履行方式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这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需要当中人各方遵循诚学信用原则来N行最然还是要u女弛实现合同目的。

6、对履行费用的负担约定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这也是合同履行中的惯例。

综上所述,对于订立合同之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细致的解决办法以弥补其不足,当事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代替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特别是在合同纠纷方面。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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