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18:50:51来源:法律常识
《帕梅拉》一书被誉为英国伤感主义文学的代表作,大部分都是书信的格式。故事讲述富家子弟爱上了一名美丽的侍女,通过威逼利诱的方式想要占有她,但是帕梅拉以死相逼发誓要维护自己的贞操。双方从强占到反占有的交锋,在一来二去之间竟然逐渐产生了感情。富家子弟最后进行了反省,并且正式迎娶她为妻子。这个故事虽然反转复杂,但是从中折射出当时英国对于婚姻和爱情的世俗观念。
十七世纪后期开始,英国经历了一场持久的婚配制度转型,传统的婚配制度拥护神权,根据习俗多由父母做主,婚配的形式也没有统一。十八世纪中期,英国开始建立统一的婚配制度,婚姻从教会转到政府,从神权变为法治,这是英国社会步入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下文就将从影响婚配制度的背景,以及形成这种制度的原因和过程来分析,英国婚配制度转型带给英国的影响。
十八世纪之前,英国的婚配制度并没有统一的规则,所以当时的百姓对婚姻并没有完整的概念,大部分的婚配形式中都会掺杂早期来自各个教会和地区的习俗。从当时的婚配形式上看,可以分为教会婚、秘密婚和立约婚三种类型。
教会婚是英国最主要的婚配方式,拥有相对完善的体系。英国国教立甘宗在结合了天主教在婚礼上的规定后,制定出教会婚配的规范,其中主要内容包括:婚礼举办的地点,必须是在当事者一方所居地的教堂,并且需要提前三周通告亲友,由牧师负责主持婚礼宣读誓词,婚礼的时间也有严格的限定,规定在上午八点到十二点之间完成。
教会婚注重公开,当事人要在宾客面前许诺誓言,同时这也是一种维系夫权下的家庭伦理道德的宗教行为,也是目前最常见的婚配形式。
秘密婚的性质则是和教会婚截然相反,主张不公开的婚配行为。当事人可以在不被主人和父母见证的情况下结为夫妻,但是需要有两个人以上的证婚人。虽然这种婚礼从简,但仪式上需要满足教规,为了掩人耳目,结婚的时间往往在人最少的时候,方便秘密结婚。
立约婚则是第三种婚配姓氏,它不需要教会介入,由当事人自行结为婚姻关系,这种传统婚配形式也比较常见,但是之后大家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之后基本被教会婚所取代,但是在十八世纪之前,这是英国的一种重要婚配形式。这种婚姻形式注重婚约而非宗教仪式,在偏远地区流行较此更古朴简单的婚约方式,甚至有握手约,只需要口头简单的约定就能够形成婚姻关系,这种极简婚约在穷人之间普遍流行。
可见在当时的英国,教会是掌管婚约的主要机构,只要符合婚姻形式的规则,哪怕反抗家长和主人的权威也被认为婚约生效。除此之外,道德习俗也是制约婚姻的一大因素,长期存在于世俗之中。所以十八世纪以前的旧派婚配制度是依附宗教和习俗的集合体,而非统一的制度体系,百姓的婚约仍然处于无序的状态。
十七世纪后期,英国社会发生变动,新的商业阶层兴起,社会上层加强商业化观念,个人主义思潮涌入英国,让英国人开始反思宗教体制下的个人自由。启蒙思想家开始创立新的国权理论,成为政府的主要思想。
上层社会兴起利益化价值观,这种商业潮流让婚配事务也受到影响,逐渐走向协商谈判,其中急需一系列规则来保证其合法性。利益化婚配成为社会成员向上流动的途径,婚配中一方希望通过婚姻来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也有可能是为了从婚姻中获取财富。
在贵族眼中,迎娶嫁妆丰厚的女子可以增加其家族财富。一名绅士在1740年的一封信件中写道,头衔的魅力可以获得一块土地,霍德华女士想要获得更贵的头衔并希望后代能够传承下去,这桩婚事不过是用头衔和她的股票及土地做点交换而已。可见当时富有的商人以及成为社会上层热门的联姻对象。
因此在结婚之前需要将诸多细节进行谈判,一份完美的婚产契约不仅仅是对双方经济利益的保障,也是上流阶层加强政治、社会地位和家族财富的工具。
在《18世纪英国的贵族地位》一书中就有记录,艾格蒙特勋爵就在处理儿子婚事时说道:要先保证他的地产不能变少,之后再尽可能开出取悦对方的条件。
可见赭红婚配事务谈判十分复杂,家族和经济是影响其主要原因。这种婚配方式受到教会批判,大多数婚产契约都会遭到教会的反对,所以商业阶层想要成功结为夫妻,就要建立国家层面的法律。在个人主义思潮涌入英国之后,人们开始强调婚姻中爱情的因素和自然权力,迫使宗教对婚姻的影响力不断下降。
十七世纪的欧洲艺术和文学中,兴起一种对自我概念的新思想,这两股思潮一同涌入英格兰,糅合为世俗化的个人主义精神,强调向自我表示出一种全新的标准和强烈的利益诉求,增强了人的主观意识,不断摆脱身体和精神上的控制。
正如亚历山大· 蒲柏所记录在《他的生活、艺术和时代》中所说:信仰的狂热导致粗鲁争斗,他无权判定谁的生活有错。
可见宗教很难再束缚每一个人,这种反教条和反道德狂热影响到家庭观念,引发青年人对于浪漫爱情的情结,认为婚姻关系的主要基础应是婚配双方的互相爱慕,宗教和家长以及习俗都不应该逾越。
这种观念影响下,十八世纪后的小说中不断将浪漫爱情定为主要旋律,青年读者受到影响后也开始追求爱情婚姻。道德保守主义对此极力反对,形容爱情为:一种荒谬的激情,不过被塞进戏剧和传奇小说里。大批具有影响力的保守主义极力反对爱情,很快便在泛滥的小说和诗歌中落败。
因此过去建立在宗教和传统价值观上的旧婚配机制成为浪漫婚姻的绊脚石,而自我解放的呼吁成为新婚配制度走向成功的观念保障。
十七世纪末期,英国社会从神权的控制中摆脱出来,个人主义下的形式自由开始引导社会变革。从此婚配事务不再拘泥于宗教、家长和习俗的禁锢,而是更世俗化、理性化,成为国家层面的法律制度。这也标志着英国社会步入现代化文明,正式开启新婚配制度转型。
由于英国的新婚配制度不是从旧制中提炼修改,需要实现国家政府管理之下婚姻事务的规范化,和旧制的神权有着截然相反的立场,所以新婚配制度的法制过程漫长又艰难。
在内战共和国时期,政府已经开始管理婚姻事务,建造了最初的雏形。革命时期激进派极力宣扬自由思想,鼓吹离婚观念。1644年威斯敏斯特会议上,婚姻问题成为激烈的争论话题,最终决定,法律赋予个人婚配权力,也就是将婚配看作民事契约,交由地方官员裁判。但是同时也要保留婚礼中的圣事部分。
1646年进一步废止了教会法庭的权限,教会对于非法性行为的裁判权被取消,而与婚姻相关的法律事务,例如未婚同居、通奸、分居、合约婚、秘密婚等,都被世俗管理系统取代,受治安法官管理。
最终在1653年颁布,涉及婚配及注册;以及出生及死亡的法令。正式去除了婚配中受宗教因素的影响。虽然这项法令很快就普及全国,但是出于虔诚,当时很多人都无法接受完全排斥宗教因素,实际情况事将宗教和政治义务交叉在一起。
十七世纪后期议会多次尝试完善婚配司法制度,但是历经坎坷。1677年不断有贵族提案,痛陈青年人举办非正规婚配对社会的危害,呼吁阻止这种婚事。但是多次提案屡遭失败。虽然婚配立法过程不顺利,但是议会谈论中,针对妇女保护日益受到社会关注。
乔治一世自己就有严重的婚姻问题,他将原配妻子关入城堡中直到逝世,但是和情妇在外生活。在其成为英国国王后,却不断推动女性的婚姻保护,专门颁布一项法律,旨在破坏女子贞操的男性需要受到惩罚。
另外议会立法改革失败的主要原因,还是两院对婚配问题的分歧。贵族引导的上院想要否定宗教婚姻的合法性,增强家长对子女婚配事务的决定权。下院认为婚配应该和其他事务一样,是需要尊重的契约行为,属于个人权力。另外将婚姻事务中的宗教因素立刻去除也显得过分唐突。
直到18世纪中叶,新婚配制度才正式完成转型。这是英国第一份全国统一的正式婚姻法令,它将英国的婚姻行为置于法律规范之下。法令保留宗教仪式基础上更尊重协议,之前的立约婚只要补行仪式即可受到法律承认。
其次,规范婚配注册程序,同时要求教会规定时间、地点公开举行婚礼,这一点提高了公众知情权,降低了重婚、骗婚的概率。同时结婚的对象也更侧重个人婚配选择,虽然规定婚配年龄为21岁,但是大大减少了监护人在年幼被迫选择婚姻对象的可能,只要等到心智成熟的21岁,就可以自主选择结婚对象。1753年婚姻法令是新婚配制度确立的标志,也是英国由习惯管理进步到统一管理的重要一步。
十八世纪中叶确定的新婚配制度,在英国立法程序下对婚姻事务实行国家管理的初步改革,并且取得了很大的成效。新制度让十八世纪中叶之后,国家整体婚姻状况逐渐好转,法令的存在促使人们选择正规渠道结婚。极大改善了旧婚配制度混乱造成的社会劣像,降低了重婚骗婚发生的概率。同时各种非正式婚配被判定无效,促使男性对婚姻家庭的渴望,大大提高结婚率。
但是新制度也存在自己的不足指出,这种制度源于贵族商业需要,尤其是社会上层男性的主流思维和价值观灌输其中,这导致女性权益反而受到忽视。新婚配制度由男性主导后,将婚姻关系变为一种冰冷的锲约行为,女性成为男性获取财富的附属品。另外新制度让过去的私人立约婚姻和秘密婚等婚配形式成为非法关系,大量婚姻在法律上无效,造成很多妇女失去家庭的庇护。事实背景下,十八世纪的大多数女性缺乏法律意识,个别男性利用这一漏洞勾引女子发生关系,这些受害人大多因为不懂得婚配法律而遭到欺骗和遗弃,就算上告法庭也没法获得合法保护。
这也说明当时女性社会地位低于男性是不争的事实,而女性感性的思维,回避男性更渴望通过法律来约束婚姻关系。遥看中国古代,一夫多妻制延续上千年,父权夫权深刻影响中国古代女性。
《清稗类钞·讥讽类》记载:“一夫多妻,为数千年来之旧俗,其见于《礼记昏义篇》者,则若周之天子有后一、夫人三、嫔九、世妇二十七、御妻八十一,可谓伙矣。而诸侯、大夫、士庶,亦莫不有妾。晚近富贵之家,恒有姬侍,多者至数十人,粤中尤甚。”
因此对于英国的新婚配制度不能全盘否定,新制度带来的进步,实际上是改革起点,之后也不断得到完善。是英国社会脱离中世纪习惯约束,进入现代文明的一个典型标志。
参考文献:《清稗类钞·讥讽类》、《帕梅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