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11:30:1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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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量的离婚案件中,最常见的是:一方想要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对于应该如何解决这种局面,对于想要离婚的当事人来说可能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有的当事人会反复与对方协商,力争说服对方,从而达成离婚的目的。有的当事人比较消极,与对方分居后不再理睬对方。还有的当事人可能会先协商,当认为协商彻底失败时再起诉离婚。更有一些当事人采用的是协商与诉讼离婚同时进行的方式。
对于上述方式,本离婚律师认为“协商与诉讼离婚同时进行”的方式往往是效率较高的。接下来让我们就这些方式做个比较:
一、反复协商,力争说服对方。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好合好散,结婚是双方一致同意的,离婚也是双方一致同意的。然而,它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离婚时间难以掌握。不少当事人花在协议离婚的时间上就长达数年之久,而结果仍然无法达成一致。
二、虽然希望离婚,却采取消极态度,与对方分居后便不再理睬对方。现实生活中采用这种方式的不单是想离婚的一方,不想离婚的一方也经常如此处理问题。这种方式难以掌控离婚的时间,应该是效率最低的一种。
三、先协商,当认为协商彻底失败时再起诉离婚。采用这种方式的当事人虽然意识到了起诉离婚是解决问题的终极方案,但在实际操作时仍然难以掌控离婚的时间。本离婚律师时常会遇到一些性格比较犹疑的当事人原本很认真地在与对方协议离婚,没想到对方只是拿协商当作拖延手段,导致自己被对方耍得团团转,但就是离不了婚。
四、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同时进行的方式。对于没有处理离婚事务经验,或者难以掌控局面的普通当事人来说,这种离婚方式是本婚姻律师所推荐的。这种方式最大的好处是:协议离婚与起诉离婚的优点可以兼得——如果协议成功,则离婚事务可以随时完成;如果协议失败,则交给法院的离婚诉讼仍然会按部就班地进行,直至法院最终判决离婚。由此可以保证自己最终的离婚时间不会被拖延。
离婚,有的夫妻相对轻松,商量好有关合同,到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离去《离婚证》就可以了。可是,对于离婚夫妻有不同意见者,就要经过法院了。对于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坚决离婚的,在过去法官是难以判离的。现在,《民法典》实施,这种情况也容易判离婚,但是一个充分必要条件就是要求离婚者分居必须一年以上。
离婚,现在也是一种习以为常的事了。可是,离婚的难易却有很大差别:有些夫妻商量好相关事宜,签定了离婚合同,到民政局办理手续就好了,有些夫妻要闹到法院,让法官判明事非了。经过法院判处离婚的夫妻,往往是一方认为缘分尽了,另一方认为还可以在一起凑合,于是这样夫妻的离婚便走向法庭。夫妻走向法庭要求离婚,一方坚决不同意,另一方坚决要离,这样的婚姻如何才能结束,我们看看《民法典》给出的答案。
对于夫妻离婚,一方不同意,另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这样的离婚往往是比较恼人的,主要是时间跨度长、变数多。在2020年以前,这样的离婚法院有时候要判几年都不准离婚。2021年,《民法典》实施,对这种离婚状况有了新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到法院起诉离婚的,如果第一次法院不能判决离婚,双方分居满一年后,可以第二次起诉离婚;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所以,《民法典》实施后,夫妻离婚变得容易了。但是要注意:
第一,第二次起诉的时间必须要在第一次宣判一年后,因为法律规定的分居的时间必须满一年。
第二,这种离婚的时间比过去大大缩短,但也需要一年半至两年的时间,这个离婚者心里要有数,不要着急。
第三,为了婚姻的长久幸福,两人婚前要多了解,不要急于结婚。因为结婚之后是实实在在过日子的,所以婚姻需谨慎。
我国法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1、法院调解
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一方不同意离婚的件时,首先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调解后发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时,法院就可以作出准予当事人离婚的判决。
在实践中,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法院首先是进行调解,第一次诉讼一般是不判决离婚的,半年后当事人才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一般在第二次判离的可能就大大增强了。
二、起诉离婚对方不出庭怎么办
根据人民法庭审理的诸多离婚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况,可分为两大类型:
1、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
2、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
针对第一类型离婚案件中的被告当事人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应诉。法院的处理方法:对这类离婚案件当事人不能到庭作出了可以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那么公告期满就意味着依法向其送达了相关法律手续。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针对第二类型:被告有明确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其处理方法因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导致处理感到困惑。法院会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于不愿离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传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应诉。对于这类离婚案件,分两种情形处理:
一是本人 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之规定,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
二是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对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按该司法解释的第112条规定的属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因为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负有对小孩的抚育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相关案情,故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2)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离婚案件,其法定代理人出于离婚后,其小孩无人护理等多方因素的考虑,不愿配合法院,拒不到庭应诉,致使案件无法审理。对此类离婚案件的处理,首先要多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其配合法院的庭审工作,代理其子女出庭应诉,以便法院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如果通过法院多方做工作,监护人仍不愿出庭应诉,人民法院可以比照最高法院的《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2条第二款“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的规定,依法对监护人拘传到庭,参与诉讼。
并不是说在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夫妻就不能解除婚姻关系了。只能说此时无法以协议方式离婚,但想要离婚的一方去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通过这样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那还是有可能离婚成功。所以,不要认为只要自己不同意离婚,最终就不能离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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