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0 18:11:53来源:法律常识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饮酒后驾驶面包车与前方一辆三轮车发生碰撞后,江某贵多次推搡、辱骂现场处置警察,并用脚踢踹民警。因犯危险驾驶罪与袭警罪,被告人江某贵为此获刑六个月。
今年7月3日21时13分许,江某贵(男,52岁,安庆市宜秀区白泽湖乡人)饮酒后驾驶面包车,行驶至文苑路与中山大道十字路口时,与前方一辆三轮车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辖区交警、特警赶到现场对被告人江某贵进行询问、做呼气检测等,被告人江某贵不予配合,并多次推搡、辱骂在场警察,在对其使用特制绑带控制过程中,江某贵用脚踢踹民警,后被民警制服送至医院抽血。
经鉴定,江某贵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5mg/100ml,系醉酒驾驶。经交警部门认定,江某贵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今年7月23日,江某贵被安庆市公安局宜秀分局刑事拘留,8月6日经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11月1日宜秀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日前,宜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被告人江某贵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蒋六乔
编辑 张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