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处罚过轻(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赔偿,能否减轻处罚?)

时间:2023-04-22 01:16:53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罪处罚过轻(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赔偿,能否减轻处罚?)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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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李国明驾驶载重超过核定载质量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罐式半挂车,沿大连市金州区复州湾街道“金谢线”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金谢线”2km 700m处时,将前方步行的王某1撞倒并碾压,造成王某1当场死亡。经认定,李国明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王某1负此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王某1系交通事故致多生命脏器毁损死亡。案发后,李国明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9月29日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李国明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李某家属积极赔偿了王某1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李国明会不会因此减轻处罚?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黄琴律师解答:

李国明违章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交通运输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

李国明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黄琴律师补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黄琴律师,执业于江苏最大的本土律所—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擅长经济类纠纷处理及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经济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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