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6 13:58:06来源:法律常识
原标题:上班第一天就受工伤怎么办?关于工伤你必须知道这些事儿
农民工上班第一天受工伤,
企业随后补缴工伤保险有用吗?
朱军是一名农民工,2019年10月29日是他上班的第一天,没想到,当天下午就发生了事故,他的左手被电锯割伤,左食指离断伤。
朱军当时54岁,在大连某实业公司生产岗位上工作,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并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出事后,公司连忙将他送到医院救治,随后和朱军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同时为朱军申报了工伤认定。住院期间,朱军的工资按照企业平均工资发放。
朱军出院后,经鉴定,构成工伤九级伤残。他找到公司要求给付相关工伤赔偿,公司表示已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理赔。
可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告知,企业是在他发生工伤后补缴的,工伤保险只理赔工伤职工“新发生的费用”,主要赔偿由企业承担。也就是说,工伤保险基金只理赔医疗费,只有朱军与企业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才可以理赔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企业总经理张鑫了解情况后觉得很冤,他认为,《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朱军是上班第一天发生的工伤,单位总不能先让员工休息一个月,等社保生效了再上班吧。”
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了解情况后,指派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冯丹丹帮助朱军维权,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给付相应赔偿。仲裁裁决企业给付朱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万元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万元。
企业接到裁决后不服,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起诉,并表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理赔,朱军应当起诉机构,不应当起诉企业。一审维持裁决,企业上诉。
5月18日,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中,审判长认为,法律规定的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是“上限日期”不可超过30日,不是说让你等到第30天才去办理,也不是说不触碰30天这个法律“底线”就不违法。《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企业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企业明知道工作第一天也有出工伤的风险,也没在这之前缴纳工伤保险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维持一审判决。
冯丹丹提醒企业,招收新员工,一定要先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工伤保险,否则即便是上岗一天,出了工伤也是企业买单。(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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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缴工伤保险,职工受伤怎么办?
根据相关法律,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显然,用人单位必须实际上及时、足额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否则,必须承担相关工伤责任。
何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保险是什么?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足不出户就能鉴定劳动能力
快看怎么实现的——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为方便危重症患者及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足不出户参加劳动能力鉴定,青岛市人社局创新建立了“远程视频劳动能力鉴定系统”,手机“一点”即能及时享受社保待遇。自去年疫情期间推行此服务模式以来,青岛市社保中心共对140余名重症职工进行了远程鉴定服务。今年3月,远程视频劳动能力鉴定平台上线启用后,共为34名重症职工进行了远程鉴定,受到工伤打工者的一致好评。
“你好,能看到我们吗?请您调整好手机的位置,我们现在马上开始鉴定,您只需要按照专家的要求做就可以了。”青岛市社保中心会议室远程视频鉴定现场成功连线首位参加远程视频鉴定的重症打工者贺先生。工作人员和劳动能力鉴定专家们坐在电脑前,严谨认真地对贺先生进行远程视频劳动能力鉴定。
为方便危重症患者及行动不便的工伤打工者足不出户参加劳动能力鉴定,青岛市人社局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创新建立了“远程视频劳动能力鉴定系统”,工伤打工者手机“一点”即能及时享受社保待遇。
据了解,首位视频鉴定的贺先生家住黄岛,因车祸导致重度颅脑损伤,生活不能自理,时刻都需家人贴身照料。贺先生是首批进入大数据筛选服务对象名单的重症职工之一,通过大数据初步筛选,贺先生的伤情符合远程视频鉴定条件,并最终进入了远程视频鉴定名单。贺先生通过手机在家即完成了劳动能力鉴定,及时享受到了工伤相关待遇。
如何精准找到有需要远程视频鉴定的工伤打工者并实现劳动能力“云鉴定”?
据了解,远程视频鉴定系统专门研发了大数据分析功能,从申请参加鉴定的人员中初步筛选出符合远程鉴定条件的人员,由人工再次审核无误后,发送征求远程鉴定服务的短信提醒,变被动申请为主动服务,让危重症患者足不出户完成鉴定。
湖南籍杜先生一年前来到青岛某建筑工地打工,不慎从3米高脚手架摔落,因创伤性脑疝、脑干损伤、重度颅脑损伤等伤情始终处于昏迷状态。为了更好地照顾杜先生,妻子张女士将他接回湖南老家,并申请了工伤等级鉴定,但如何去鉴定现场成了一大难题。就在一筹莫展时,张女士收到了青岛市社保中心发来的短信,告知杜先生的伤情可以进行远程视频鉴定,张女士立即打电话确认。在得到肯定答复后,张女士由衷地说:“真没想到通过手机就可以鉴定,之前一直担心我们去青岛鉴定会加重他的伤情,真是解决了我们的大难题,你们这个服务真是太温暖了。”视频工伤鉴定几天后,张女士就从“青岛人社”APP查到了杜先生的鉴定结果,并很快领取到了工伤一次性待遇和定期待遇。
为给更多的重症职工带来便捷的服务,使远程视频鉴定工作常态化,必须规范远程视频鉴定流程,做到严谨、公平、公正。
为此,青岛市社保中心专门研发了大数据分析功能,汇集各方数据,并分析重症病患特征,从而制定出远程视频鉴定筛选条件,系统从申报群体中筛选出符合远程鉴定条件的人员。
据介绍,远程鉴定系统会对鉴定全过程进行监控管理,全程影像资料上传保存到“政务云”中,实现鉴定全流程可溯可查,让鉴定服务更加透明,保证了鉴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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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