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17:24:17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介绍:
1月29日下午19时,邓某驾驶一辆普通两轮电动摩托车,沿日喀则嘎曲门塘路由西向东行驶,突然一小孩闯入路面,邓某反应不及与小孩发生剐蹭,造成小孩头部受伤。
1月31日,事故勘查民警迅速将嫌疑人邓某抓获归案。
法律依据及处罚:
邓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可邓某却逃离了事故现场;同时违反了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邓某有驾驶证B2,但是不能驾驶电动摩托车,必须持有E照或者D照;还违反了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邓某的电动车注册登记了,但他却把号牌放在电动车座垫底下的储物盒里,未悬挂。
对于邓某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给予驾驶证记9分,罚款200元的处罚;准驾不符的违法行为给予驾驶证记9分,罚款1700元的处罚;发生致人轻微伤事故后逃逸的行为,给予驾驶证记6分,罚款1900元的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邓某驾驶证记24分,罚款3800元的处罚,还要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