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1 07:06:51来源:法律常识
“我在看守所没有办法与对方协商,请法官与我家人联系,与对方调解!”
“我也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身体堪忧,家庭条件差,我也很想弥补死者家属损失,还请考虑我的实际情况,通过协商处理,尽量赔偿对方一部分损失,给我一个合理期限,分期支付一部分。”
“我也是做好事,考虑亲戚关系,顺路无偿拉货载人,出了车祸,我愿意承担相应责任,恳请对方作出让步,谅解我的行为,请求法院宣告缓刑,我能恢复自由,尽早恢复身体健康,早日想办法挣钱,才能更好地赔偿对方损失!”
从不配合调解到积极主动给对方赔偿,被告人黄某想方设法履行义务,原告也愿意降低赔偿金额,4月6日,通过白河法院的多次调解,双方互谅互让,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2022年8月3日,黄某和周某给别人干完活儿后,黄某驾驶自卸货车顺路无偿搭载周某及别人送给周某的木材,不料祸从天降,车辆驶出路面坠入河沟,造成黄某本人受伤、周某死亡。黄某只愿赔偿10万元损失,剩余损失拒不协商。
案件提起公诉后,白河法院了解到案件实际情况,被害人妻子和年迈的母亲突然失去亲人,生活陷入困难,黄某赔偿能力也有限,如果简单判刑了事,黄某面临长时间的关押,被害人损失也无法挽回,双方矛盾得不到实质化解。
白河法院采取先开庭盘活调解时机,再通过进村调查黄某财产状况,听取基层组织意见,拉拢亲属出面支援,采取面对面、背靠背,当事人说事、法官说法,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充分评估维权风险、反复权衡利弊得失、慎重选择优化调解方案,经过多轮磋商,由黄某家属当场筹借10万元支付被害人家属,其余损失达成协议分期给付,被害人家属谅解黄某的犯罪行为,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缓刑。调解结束后,法院及时变更关押措施,启动缓刑评估程序,案件将择日宣判。
交通肇事时有发生,善意同乘行为非常普遍,这种助人为乐行为,值得弘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黄某热心助人,帮忙拉货载人致人死亡,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考虑该善意行为,结合双方家庭实际情况,着力于实质化解矛盾,通过调解的方式,适当降低肇事一方的民事责任,灵活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尽力挽回死者家属损失,实现双赢。
供稿:熊英俊(白河法院)
编辑:张释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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